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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夜間施工

發布時間:2020-11-25 20:18:21

㈠ 建築夜間施工環保局應辦手續

環保局是依據施工單位申請進行夜間施工的審批許可,並非是環保局主動要求工地進行夜間施工的,夜間施工的許可是行政審批事項。給予工地夜間施工許可並非強制要求工地進行夜間施工,這與其他部門責令停工並不沖突。當然兩個部門之間能夠溝通就更加好了。

㈡ 國家規定的施工時間

國家規定的施工時間是在:建築施工過程中(指22:00至次日6:00之間的時段。而且場界環境雜訊晝間不得大於70分貝;夜間不得大於55分貝。如果超過此標准可以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投訴。

拓展資料:

施工影響休息,投訴方法:

1.首先撥打當地的12345熱線,選擇政府環保部門進行投訴。投訴前最好能掌握和了解施工工程的項目信息,承建商,施工時間,證據等,以利於持續關注。

2.其次直接走訪當地所在區或鄉鎮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收集材料並進行XIN訪投訴。

3.再次撥打114號碼百事通查詢當地比較有權威的電視台監督欄目號碼並撥打號碼進行投訴,請提供施工工程的項目信息,承建商,施工時間,證據,新城熱線材料給與曝光,希望社會關注。

4.或者可在律師幫助下准備證據、依法解除勞動關系,通過法律途徑依法維權,爭取工資、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等款項。

5.也打環保局電話投訴就可以,一般夜間施工工地附近都會張貼夜間施工許可證明,你可以看看上面的時間段,如果過了規定時間還在施工就可以投訴。

㈢ 夜間施工擾民歸誰管,雜訊擾民歸哪個部門管,施工

居民區噪音擾民歸於環保部門管理。

市民遇噪音擾民時,可與施工方協商處理,如協商不成功,可撥打12369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投訴或,或聯系當地城市管理部門或110協商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建築施工雜訊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條本法所稱建築施工雜訊,是指在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八條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築施工雜訊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場界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第二十九條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築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雜訊值以及所採取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第三十條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3)建築夜間施工擴展閱讀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拒報或者謊報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申報事項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致使環境雜訊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㈣ 什麼情況下需辦理夜間施工許可證

這個一般是地方性法規或一些部門規章或文件才有的東西,很難細化,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一、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

二、許可條件

(一)因生產工藝或特殊需要必須夜間連續作業的,需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二)市政設施建設及維護項目、市政府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類重點工程必須進行夜間施工的,需有分別由市政、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審批原則

堅持城市建設與環境保護相並重的原則,既支持城市建設的發展又切實維護市民合法權益,充分考慮開發建設所產生的雜訊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部分地方的規定依法實施審批。

四、審批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搶修、搶險除外),必須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進行的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夜間施工作業。

五、審批許可權及原則

一般都是各縣(市、區)住建局審批,部分是環保部門,還有一些城市是由綜合行政執法局進行管理的。軌道交通、道路、橋梁、廉(公)租房等市級重點工程和特殊區域根據其工程、工藝需要,在確保社會穩定的情況下,可適當延長。

同一開發項目的不同施工企業應由項目業主協調統一進行連續施工作業。

對同一區縣組團式開發項目或鄰近的幾個工地夜間施工審批過程中,環保部門原則上應當對其夜間施工時間、周期及頻次進行統一審批。

對涉及多個區縣的同一開發項目,施工單位應分別到所涉區縣環保部門辦理夜間施工手續。各區縣環保局在審批此類夜間施工手續時,應當統一夜間施工時間、周期及頻次。對屬地性質不明或所涉區縣施工體量較小的,涉及區縣可自行協商確定管轄權。商議未果的,由市環保局指定施工體量較大的區縣環保部門管轄。被指定管轄的區縣環保部門除履行夜間施工審批職責外,還應履行日常監察、信訪投訴處理、排污收費等環境監管職責。

六、審批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將建築工程夜間施工許可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報各區縣行政審批大廳或環保部門。

申報提交的材料:

1.《建築工程夜間施工許可申請表》

2.建築工地施工單位組織結構代碼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3.建築施工許可證或建設施工合同復印件

4.重點工程概況及相關批文

其中,續辦項目承建單位可不再報送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建築施工許可證或建設施工合同復印件。

(二)受理

接件部門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審查符合審批條件後簽收,移交經辦部門,並辦理移交手續;對初審不符合審批條件的由接件部門直接通知申請單位,書面告知理由。

(三)審查

經辦部門依法對施工情況及周圍環境情況進行核查。

㈤ 夜間施工最晚的法定時間是幾點,根據哪條法律規定的

夜間施工最晚的法定時間是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條 :
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製作業時間,並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雜訊污染。
第六十三條之 :"夜間"是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

㈥ 國家規定小區內夜間施工時間是多少

國家規定小區內夜間施工時間為22:00至次日6點。根據《環境雜訊防治法》第三十條規定,夜間施工是22:00至次日6:00,夜間施工有所限制,另一方面從6:00開始就是白天了,沒有太大的限制了,白天的雜訊不能超過70分貝。

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6)建築夜間施工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雜訊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雜訊,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環境雜訊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雜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網路

㈦ 建築工地夜間施工何時能禁止

這個國家沒有明確的規定,禁止夜間施工。因為大體積混凝土的澆築必須連續,有時候會超過24小時。
目前,只有噪音分貝的控制,如果環保部門在據工地最近的民用住宅處檢測噪音分貝數值,如果超出國家規定,要給予處罰的。
何時國家認為,建築工人晚間必須休息,工程建設施工能夠解決混凝土澆築冷縫處理的問題,建設單位不允許盲目趕工等等的時候,就可以了。

㈧ 夜間施工擾民 該投訴那個電話 什麼部門

夜間施工擾民,可以打以下電話投訴

1、12345市民服務熱線

2、可撥打110

3、12369環保熱線

這些電話都可舉報夜間施工噪音擾民。

12369主要受理廢水、廢氣、雜訊、固體廢物等污染環境方面的問題。當市民發現身邊有此類污染事件時,可撥打110城市聯動或12369環保熱線投訴。

12369接到的噪音投訴較多,但噪音種類多,歸屬不同部門管理。建築工地夜間施工等工業雜訊排放限值是屬於環保部門負責,當市民不清楚雜訊該歸哪個部門管理時,可撥打110城市聯動,其將根據投訴噪音的種類轉接到相關部門。

(8)建築夜間施工擴展閱讀:

噪音擾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雜訊擾民是一個行為後果為定義的違法行為。只要產生的雜訊煩擾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產生噪音擾民的違法事實。

《雜訊法》對噪音擾民行為並沒有提出聲響一定要達到多少分貝才構成噪音擾民的必要條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防治環境雜訊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雜訊,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環境雜訊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雜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三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環境雜訊污染的防治。

因從事本職生產、經營工作受到雜訊危害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四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並採取有利於聲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改造所產生的雜訊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布局,防止或者減輕環境雜訊污染。

第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國家鼓勵、支持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防治環境雜訊污染的科學知識。

第九條對在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㈨ 夜間施工工地產生噪音不允許超過多少分貝

  1. 夜間施工工地產生噪音不允許超過55分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規定: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是為防治環境雜訊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 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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