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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合同通用條款

發布時間:2020-11-26 11:00:32

⑴ 建築合同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有什麼區別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合同履行中是否執行通用條款要根據專用條款的約定。如果專用條款沒有對通用條款的某一條款作出修改,則執行通用條款,否則按修改後的專用條款執行。 感性的描述一下:你簽訂合同之後,如果覺得合同的第一條第二款的表達不夠清晰,還需修改,你就可以與對方約定再訂一條款專門解釋第一條第二款,那麼之前合同里的條款就是通用條款,後面那個起解釋說明作用的那一條款就是專用條款,專用條款約定優先,專用條款對通用條款未修改的部分,未修改的部分任然以通用條款未准。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條款可以進行隨意修改嗎

通用合同,國家規定的不能修改,無權修改,你可以在補充協議或條款也是同樣效力的,為什麼要修改通用條款呢?超出國家規定的條款是無效條款,是無效的條款。

建築施工合同通用條款是哪個部門出的

建築施工合同的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回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專用答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⑷ 建築施工合同中的專用條款和通用條款的區別是什麼

通用條款是合同範本規定的一般要求,專用條款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根據需要約定的內容,專用條款效力大於通用條款。

⑸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通用條款能修改嗎

不能。這是固定的範文,相當於法律文件。如果與通用條款有差別時,在補充條款中說明或直接在專用條款中載明

⑹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是什麼意思

發包方與承包方結合具體工程,經協商一致,可對通用條款進行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履行中是否執行通用條款要根據專用條款的約定。如果專用條款沒有對通用條款的某一條款作出修改,則執行通用條款,否則按修改後的專用條款執行。

在工程招標中,通用條款是作為招標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給投標人。無論是否執行通用條款,通用條款都應作為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予以保留,不應只把協議書和專用條款作為全部合同內容。

(6)建築施工合同通用條款擴展閱讀:

工期和施工進度:

1、實際開工日期的認定

① 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則應認定該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承包人的證據可以是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工程監理的記錄、當事人的會議紀要、施工許可證等;

② 承包人雖無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但有開工報告,則應認定開工報告中記載的開工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

③ 若承包人無任何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亦無開工報告,則應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准。

2、竣工日期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認定方法:

① 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②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注意是經蓋章的驗收報告的時間,不是竣工驗收備案日期,因為竣工驗收備案是由建設單位來報送)。

⑺ 施工合同中,通用條款與專用條款不一致時怎麼處理

根據規定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施工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專用條款;
(5)施工合同通用條款;
(6)標准、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與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書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通用條款與專用條款不一致時,按專用條款處理。

⑻ 施工合同中,專用條款和通用條款的內容分別是什麼

通用條款是所有相同版本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共有的內容。
專用條款是簽訂合同的雙方針對合同項下的那個工程或者項目所作的有針對性的、不同於通用條款或者將通用條款予以細化的特別約定。

發包方與承包方結合具體工程,經協商一致,可對通用條款進行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履行中是否執行通用條款要根據專用條款的約定。如果專用條款沒有對通用條款的某一條款作出修改,則執行通用條款,否則按修改後的專用條款執行。在工程招標中,通用條款是作為招標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給投標人。無論是否執行通用條款,通用條款都應作為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予以保留,不應只把協議書和專用條款作為全部合同內容。

1、施工合同範本(GF-1999-0201)的名詞定義指出: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各類範本中的通用條款是根據《合同法》、《建築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同時,也考慮了建設工程施工中的慣例以及施工合同在簽訂、履行和管理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較強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於各類建設工程施工的基礎性合同條款。建設工程雖然具有單件性,不同的工程在施工方案以及工期、價款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在工程施工中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是統一的,發包方與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基本一致的,對於違約、索賠和爭議的處理原則也是相同的。因此,可以把建設工程施工中這些共性的內容固定下來,形成合同的通用條款,實際工程可以直接原文不加修改的引用。這種做法的優點是直接使用普遍熟悉和流行的工程管理制度,提高效率,保證公平。

2、企業或建設項目的實際做法

一些長期有建設工程發包業務的單位(如房地產公司)或大型建設項目,需要簽訂較多工程或標段的合同,根據企業管理制度和整個建設項目管理的統一要求,制定統一的通用合同條款,然後針對不同標段合同的具體情況制定專用合同條款。

3、具體項目合同的可談判性差別

有些工程不準備採用範本,特別擬定了富有特色的合同時,可以不區別通用與專用,只需要一份齊全完整的「合同條款」。但在特殊情況下,可將不可談判的條款內容構成通用合同條款,對於可談判的條款內容構成專用合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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