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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

發布時間:2020-11-26 11:02:21

①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

②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是否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內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就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制定本解釋。本解釋第六條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准高於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③ 如何理解最高院關於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共有28條,您可以詳細描述您需要解釋的具體條文。
以第七條為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
該條規定,是針對建築行業中的勞務分包活動,並以一種否定的方式肯定了勞務分包的合法性,從司法的角度確立勞務分包的地位。
從該條規定的字面意思來看,我認為至少表達了下面三層意思,即1,勞務分包不同於工程轉包;2,工程分包人可以將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給有法定資質的勞務作業企業,而不構成二次分包;3,一般情況下,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包單位、分包單位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應認定為有效。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④ 如何理解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

您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從《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的內容看,該條共有兩款,第一款規定了「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二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縱觀第二十六條所採取的邏輯結構,可以明顯看出,對於實際施工人起訴索要工程款的,首先應當堅持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實際施工人應首先向與其有合同關系的相對方主張權利,而不是徑行向發包方主張權利,只有在滿足一定條件下,以允許實際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對性直接向發包人主張權利為補充。
因此,《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適用既是有現實需要又具有理論基礎的。但在適用該規定的時候,必須了解和掌握條文背後的理念和價值取向,必須堅持以合同相對性為原則、以突破為補充的理念,在適用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應當慎之又慎,而不應盲目使用甚至濫用。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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