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築工程司法鑒定是做什麼的
1、建築工程司法鑒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建築工程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運用建築學理論和技術,對涉及訴訟活動的建築工程質量、材料和安全等與建築工程相關的專業性問題進行鑒定與判定,並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2、建築工程司法鑒定不僅為法院審判相關工程質量糾紛類案件提供了專業的技術支持,同時也擔當了面向社會服務的鑒定責任。建築工程質量問題輕則引發糾紛和矛盾,重則會影響人身安全,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
3、其主要內容包括:建築工程質量評定、工程質量事故鑒定、工程造價糾紛鑒定等
B. 建築工程質量鑒定包括哪些內容
建築工程質量鑒定主要內容有:
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鑒定
1、建築工程結構檢測、鑒定(混凝土結構、砌體結構、鋼結構,塔桅及高聳建(構)築物,建築構配件質量檢測,振動測試,結構應力測試,結構性能現場試驗);災後結構承載力鑒定。
2、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安全性、適用性、適修性、耐久性、可靠性鑒定;建(構)築物抗震鑒定;沉降觀測,採光日照鑒定、分析,容積率分析,面積測量,建築物功能評價;民房檢測鑒定;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檢測鑒定。
3、市政工程及施工安裝質量檢測,道路橋梁功能性能和結構安全性能檢測及維修加固鑒定
4、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檢測:空氣成分鑒定、建築裝飾材料有害物質限量鑒定、雜訊與振動鑒定、電磁輻射鑒定、遮光污染等鑒定。
二、建築熱工及設備系統檢測鑒定
建築熱工(節能)檢測;建築設備(採暖、通風、空調、給排水、電氣及防雷)系統、鍋爐房系統、冷庫系統、廠房凈化系統安裝質量檢測與運行測試;小區供熱系統、小區排水系統質量檢測與運行測試;建築設備系統能耗分析與評價、節能性能檢測;室內濕度、風速場、溫度場測試;地下管網探測。
三、建築物擴建、改造鑒定
1、建築物整體平移、頂升、糾傾的設計與施工鑒定;
2、建築加層、室內空間改擴、托梁換柱的設計與施工鑒定;
四、建築物結構加固鑒定
1、建築主體結構加固、補強設計與施工鑒定及混凝土裂縫修復鑒定;
2、建築地基、基礎加固的設計與施工鑒定;
3、建築抗震、防災、建築結構災後搶修及修復鑒定;
五、工程造價及建築圖紙設計標准復核鑒定等。
C. 建築工程結構鑒定報告與檢測報告的區別
1、區別:結構檢測報告一般為建設單位委託相應的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基礎工程或主體結構工程對施工成果的檢測,假如其中有一方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經工程相關各個單位一致同意後另行委託資質等級高的檢測單位現場檢測後出具的報告為鑒定報告。
2、建築工程,指通過對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所形成的工程實體。其中「房屋建築」指有頂蓋、樑柱、牆壁、基礎以及能夠形成內部空間,滿足人們生產、居住、學習、公共活動需要的工程。
3、施工技術和設備是促進工程結構發展的重要手段,平面運輸、垂直運輸、構件製作、現場施工、裝修粉刷、設備安裝等各種施工工具和設施的改進以及施工方法的機械化、電子化,加速了工程結構的發展進程。
D. 建築工程質量鑒定可以代替五方驗收嗎
這個當然不可以,質量鑒定只能說符合國家規范質量合格,並不等於工程就合格
E. 建築工程質量鑒定包括哪些內容
建築工程質量鑒定主要內容有: 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鑒定 1、建築工程結構檢測、鑒定(混凝土結構、砌體結構、鋼結構,塔桅及高聳建(構)築物,建築構配件質量檢測,振動測試,結構應力測試,結構性能現場試驗);災後結構承載力鑒定。 2、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安全性、適用性、適修性、耐久性、可靠性鑒定;建(構)築物抗震鑒定;沉降觀測,採光日照鑒定、分析,容積率分析,面積測量,建築物功能評價;民房檢測鑒定;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檢測鑒定。 3、市政工程及施工安裝質量檢測,道路橋梁功能性能和結構安全性能檢測及維修加固鑒定 4、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檢測:空氣成分鑒定、建築裝飾材料有害物質限量鑒定、雜訊與振動鑒定、電磁輻射鑒定、遮光污染等鑒定。 二、建築熱工及設備系統檢測鑒定 建築熱工(節能)檢測;建築設備(採暖、通風、空調、給排水、電氣及防雷)系統、鍋爐房系統、冷庫系統、廠房凈化系統安裝質量檢測與運行測試;小區供熱系統、小區排水系統質量檢測與運行測試;建築設備系統能耗分析與評價、節能性能檢測;室內濕度、風速場、溫度場測試;地下管網探測。 三、建築物擴建、改造鑒定 1、建築物整體平移、頂升、糾傾的設計與施工鑒定; 2、建築加層、室內空間改擴、托梁換柱的設計與施工鑒定; 四、建築物結構加固鑒定 1、建築主體結構加固、補強設計與施工鑒定及混凝土裂縫修復鑒定; 2、建築地基、基礎加固的設計與施工鑒定; 3、建築抗震、防災、建築結構災後搶修及修復鑒定; 五、工程造價及建築圖紙設計標准復核鑒定等。
F. 有關建築工程的工程司法鑒定的問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主要有三類,一類是工程款糾紛,一類是工期糾紛,還是一類是工程質量糾紛。此外,若工程建設造成周邊建築物的損害,還存在侵權糾紛。而要處理好這些糾紛,往往涉及到四類鑒定,分別是工程造價鑒定、工期鑒定、工程質量鑒定、安全事故鑒定。而工程質量鑒定,除了需要鑒定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還要鑒定修復方案,以及修復方案之工程造價。
是否需要鑒定,實施哪些鑒定,以及實施鑒定後的鑒定意見,往往決定著案件的最終裁判結果。筆者曾經中途代理一工程款案件,按照財務交接會議紀要,被告需要支付原告工程款500餘萬元,但是按照工程造價鑒定意見,原告需要返還被告800餘萬元工程款,正反相差1300餘萬元。法官審理案件、代理人代理案件主要工作就是圍繞司法鑒定展開。人們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而對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而言,打官司就是打「司法鑒定」。
但是,決定著建設工程糾紛案件裁判結果的司法鑒定卻存在眾多疑難問題,各地法院、仲裁委對這些疑難問題往往缺乏統一的認識,造成同案、類案不同鑒、不同判情況,進而,影響法院的司法權威。
筆者結合十多年來專門從事建設工程訴訟代理的經驗,總結了建設工程司法鑒定中存在的十多個疑難問題,並歸納了這些疑難問題的主要觀點,在此基礎上,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關於司法鑒定依當事人申請還是依職權啟動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該規定表明,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提出鑒定申請。司法鑒定依當事人申請啟動。若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不申請,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然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規范全省房地產案件鑒定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依職權委託鑒定:(一)建築物質量存在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人身和財產安全危害,當事人對質量是否合格存在爭議的;(二)建築物未經驗收合格交付使用,當事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的;(三)當事人惡意串通,故意低價轉讓國有資產,損害國家或公眾利益的;(四)當事人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導致房地產合同無效的;(五)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委託鑒定的。」
該規定表明,在當事人不申請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就涉及到安全隱患、損害國家或者公眾利益等情形依職權進行鑒定。
顯然,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鑒定只能依當事人申請啟動,而根據安徽省高院的意見,則在當事人不申請啟動鑒定的情形下,對一些特殊的情形,法院可以依職權啟動司法鑒定。
不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因此,關於司法鑒定是依當事人申請啟動還是法院依職權啟動問題已經有了明確的結論,即依當事人申請啟動,當事人不申請,法院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依職權啟動。
但是,法院如果依職權啟動,鑒定費應由哪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呢?是否會出現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因不願或者沒有能力預先支付鑒定費而故意不申請,而留待法院依職權啟動的情況呢?這些問題均需要最高院通過新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筆者認為,如果解決了鑒定費由哪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的問題,則需要法院依職權啟動的情形會大大降低,即司法解釋中可以規定:涉及需要鑒定的,鑒定費用由案件當事人按同等比例預先支付,鑒定費用最終由責任方承擔。
二、關於司法鑒定是否准許的評判標准問題
當一方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法官通常會詢問另一方當事人是否同意。若同意,則不存在司法鑒定是否准許的評判標准問題。但是,另一方當事人往往會反對司法鑒定。此時,法官則需要做出是否准許的決定,這就涉及到准許鑒定或者不準許鑒定的標准問題。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規定:僅就有爭議的事實予以鑒定,但是,何為有爭議的事實?如何評判?實踐中存在爭議。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文中的「是否准許鑒定的評判標准」僅限於從定性角度,訴訟請求可以成立的情況下的評判標准,若訴訟請求從定性角度本身不能成立,則也談不上准許司法鑒定的評判標准問題。
(一)關於工程造價司法鑒定評判標准
當事人訴訟請求中要求給付工程款對應的工程造價是否已經確定,確定了則無需鑒定,不確定則因存有爭議而需要鑒定。
而確定與否,關鍵看當事人是否提供了合法有效經過質證可以作為認定事實依據的證據。如:是否有已完工程造價或者結算造價的書面證據?若有,且有雙方有權代表的簽字確認,則工程造價已經確定,無需鑒定;如果通過社會審價,是否有審價報告之證據?如有,且雙方當事人以及造價咨詢單位已經在審價報告中的審定單上簽字蓋章,則工程造價也已確定,無需鑒定;遇到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逾期不結算視為認可結算的情形的,如發生了約定的情形,且有合法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則工程結算造價已經確定,無需鑒定。
此外,關於固定價合同,有些法官認為根據《司法解釋》,固定價合同不予鑒定。事實上,固定價合同分為固定單價合同與固定總價合同,而兩者最根本的區別就在於工程量是否可以調整、是否按實計算,前者可以調整,後者不可調整。顯然,固定總價合同,固定總價的部分不予鑒定,但是,固定單價合同,因為工程量可以調整或者說按實際發生的工程量計算,那麼如果雙方對工程量存有爭議,則需通過司法鑒定予以認定。此外,就是固定總價合同,在實際履行過程中還會發生一些變更、簽證以及索賠,而就該部分而言,雙方當事人就其造價往往也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即存有爭議,故即使是固定總價合同,該部分也需要通過鑒定來認定。
(二)關於工程質量司法鑒定評判標准
工程質量司法鑒定是否准許,雙方當事人往往爭議很大,事實上,鑒定與否,往往也直接決定了案件的審理結果。
G. 建築工程質量如何鑒定
(1)對地質勘察報告的檢查;
(2)對設計圖的復核;
(3)對影響安全性指標的施工質量檢查、檢測(如混凝土強度、砌體強度、鋼筋鋼筋檢測,構件截面尺寸復核,主體結構布置調查等);
(4)對材料質量的調查;
(5)對工程建設中管理與變更信息的調查。
H. 建築工程質量鑒定包括哪些內容
一般可以分為建(構)築物結構檢測鑒定、建築工程司法鑒定、災後結構檢測鑒版定、文物保護權建築質量綜合檢測評估等類別。--廣州魯班建築1、房屋完損等級檢測2、房屋安全檢測3、房屋損壞趨勢檢測4、房屋結構和使用功能改變檢測5、房屋質量綜合檢測6、房屋其他類型檢測7、各類災後(雪災、火災、震災)質量檢測8、建築工程司法鑒定9、住宅套內驗收(一房一驗)10、建築節能檢測11、文物保護建築質量綜合檢測評估12、優秀近代建築保護檢測鑒定13、歷史遺留的程序違法建築取證檢測鑒定14、房屋加層改造檢測鑒定15、因故停工後工程復建前檢測鑒定16、租售前房屋質量檢測評估17、重裝修前檢測鑒定18、質量問題爭議(訴訟)檢測鑒定19、工業建築生產改造檢測鑒定20、建築物使用管理例行的檢測鑒定21、建(構)築物的抗震鑒定與加固22、工業設備及管線抗震及可靠性鑒定
I. 去建築工程司法鑒定所工作有什麼條件
建築工程司法鑒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建築工程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運用建築學理論和技術,對與建築工程相關的問題進行鑒定並提供鑒定。最好是會運用建築學理論和技術的建築造價工程師。
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鑒定工作中須注意的問題
(1) 司法鑒定時效問題
目前的工程質量司法鑒定是以現狀為准去評判工程質量,而工程質量有部分是隨著時間而變化的,也就是說現狀評判不合格不能代表當時施工時不合格,因此有時無法去推斷工程施工時的質量情況。權宜之計是,根據保修期進行判定,即若工程質量在保修期內的出現了工程質量問題,就可以按照工程質量施工驗收標准進行判定,而不用考慮時間因素對工程質量的影響。
目前我國工程質量保修期限的約定有兩個方面:一是雙方約定正常使用年限;若沒有約定,則根據國務院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關於建設工程質量最低保修期的規定。
(2)工程質量司法鑒定與施工質量驗收不同
施工質量驗收屬於過程檢驗,施工過程中隨時進行檢驗批的抽樣驗收,最後對單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質量做出整體評定結論;而司法鑒定屬於現狀檢驗,無法對施工過程進行鑒定。受檢驗批抽樣比例和檢測手段的限制,相當多的檢驗項目事後無法進行復查。因此鑒定時,應讓委託方明確鑒定事項,針對檢測手段不能達到的檢測項目事先告知委託方。
鑒定意見的形式應為對是否符合標准要求,當需要對是否合格進行判定時,應慎重。判定不合格比判定合格要簡單的多。這裡面就存在一個問題,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檢驗批的驗收採用抽樣方案,合格率控制在一定概率范圍內。因此即使驗收合格的工程也可能存在不符合規范的部位和項目。局部可能存在質量問題,而當事人(作為單獨一戶)提出的鑒定內容就可能不符合規范要求,但是不能據此說整個工程不合格。從工程質量司法鑒定的角度,可以判定某項問題不符合標准要求。
(3)分清鑒定機構和法院責任,不可混淆二者的許可權
工程質量司法鑒定機構作為中立的第三方機構,其法律地位決定了沒有任何審判的權利。鑒定機構只是法院或法官的助手,起到專家證人的作用。只是從技術角度對工程質量進行判定,並且技術鑒定內容必須在法院委託范圍內進行,不可超范圍鑒定。鑒定機構僅從技術角度分析工程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而不去評價工程責任問題,應由法院根據鑒定意見去審理判定。簡而言之,鑒定人員是技術專家證人,應分清與法官的責任劃分,且不可「以鑒代判」。
鑒定機構鑒定最終結果應表述為鑒定意見,而不可以稱為鑒定結論。因為鑒定意見若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法院採信,則可稱之為鑒定結論,最終的鑒定結論應由法院給出。
(4)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鑒定中其它專業方面的問題
目前的一般檢測鑒定偏重於結構安全性的鑒定,而忽略了其它專業方面的鑒定事項,根據我們所做的司法鑒定案例總結分析,結構類鑒定案件量只佔到總案件量的30%左右,結構類案件中嚴重影響工程安全性的案例占很少一部分。相比之下,涉及影響工程使用性鑒定的案例佔多數,所佔比率達到2/3,比如裝修工程、防水工程、暖通工程、日照等是工程質量類鑒定中常見案件。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鑒定工作有可能不是簡單的某些專業工程的鑒定,而一個鑒定案例中涉及到多個專業問題,這就需要鑒定人員具有廣闊的專業知識面和多學科知識背景。
(5)鑒定委託與鑒定收費問題
目前,法院一般採取委託鑒定函和簽訂委託協議書的方式,與鑒定機構建立委託合同關系。但是在繳納鑒定費的問題上,因為最高法明文規定法院不得代收鑒定費,所以鑒定費一般由鑒定繳費義務人(當事人)直接繳納給鑒定機構,這就造成了委託人與繳費人不同的矛盾,因此,法院與鑒定機構之間的關系應視為一種特殊的合同關系。
(6)委託及鑒定過程中的其他問題
在建築工程質量司法鑒定實踐過程中,有些法院在委託鑒定程序上不夠規范。比如,以鑒定委託函代替司法鑒定協議書、委託鑒定內容表述過於簡單、提供的鑒定資料不夠詳盡、當事人雙方提交的圖紙資料未經質證直接轉交鑒定機構、法官不參與現場勘驗工作等,給司法鑒定的實施帶來了諸多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