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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安全事故

發布時間:2020-11-26 12:51:07

❶ 百度建築工程安全生產事故判定標准

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事故分為: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❷ 安全建築責任事故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建築工程安全事故擴展閱讀:

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六章四十六條。此條例是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而制定。

第一章

第二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❸ 建築工程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區別

建築工程質量事故是指工程產品本身質量不合格引起的事故,其後果是造成經濟損失、人員死亡。安全事故是施工工過程引發的生產事故,其主要原因不是由工程質量問題引起。可以認為大多的高支模坍塌事故屬於安全事故。

❹ 建築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有哪些

1、安全管理欠缺引發安全隱患。很多建築工程發生安全事故,往往都是因為企業缺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制度並不完善,又或者制度成為空談,並不會嚴格執行和遵守。而任何一家公司的發展,都離不開完備的管理制度,缺乏制度管理在某種程度上就像航船失去航海方向。

2、員工素質欠缺引發安全隱患。工程建設的主要參與者就是建築工人,所以員工素質的欠缺會直接引發安全隱患。

3、施工設備缺陷引發安全隱患。很多建築工程為節約開支,並不能配置安全信號燈、購買安全保險、提供安全的機械設備和生產工具。對於員工個人的防護設備更是忽略不管,很多建築工程連最基本的安全帽都不能保證。

4、外部條件缺陷引發安全隱患。建築工程施工多是外部作業,因而無法避免外部環境對生產安全的影響。

❺ 建築工程 發生一般安全事故 請問處罰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❻ 建築工地安全事故致人死亡賠償

建築領域是安全事故多發領域,施工企業遇到安全事故特別是發生傷殘、死亡後果的事故後,如果處置不當,會引發上訪、停工等群體性事件,會嚴重影響施工順利進行。2010年7月1日,新的《侵權責任法》正式頒布實施,這將為處理建築事故人身傷害賠償提供新的標准和依據。
根據本律師處理類似事故賠償案件的經驗,這類糾紛一般通過三種渠道解決,一是較為常見的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協商確定賠償數額協商解決,二是法院人身傷害賠償訴訟;三是勞動部門工傷認定仲裁。下面分別談下這三種渠道需要注意的法律風險。
一、勞動部門的工傷認定程序
建築事故大多發生在施工期間,因此從勞動法意義上講,也屬於工傷范疇,如果雙方具有穩定、長期的勞動關系(在建築領域一般是指工程管理人員),也可以通過勞動部門的工傷程序來要求單位賠償。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單位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則應當按照工傷保險賠償標准給予一次性賠償。
(一)工傷的范圍包括: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7、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8、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9、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但是,一般下列情況不屬於工傷,如: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
(二)工傷的處理程序是首先由單位或者自行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是獲得賠償的前提。認定工傷後應當評殘疾等級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這是計算賠償數額的依據。如果單位不賠償,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請求,由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裁決雙方當事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進入兩審終審的訴訟程序。
(三)工傷賠償標准,死亡賠償標准為: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因工傷殘根據工傷鑒定結果賠償標准為:1、一級工傷賠償標准: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註:假如未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工資的9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2、二級工傷賠償標准: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註:假如未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工資的8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三級工傷賠償標准: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註:假如未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工資的8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4、四級工傷賠償標准: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註:假如未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5、五級工傷賠償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本人工資的7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6、六級工傷賠償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7、七級工傷賠償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8、八級工傷賠償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9、九級工傷賠償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10、十級工傷賠償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人身傷害賠償訴訟程序
由於建築行業的特殊性,建築領域內農民工、臨時用工等較為普遍。因此在發生建築事故後,也可以通過雇傭人身傷害賠償程序來處理。目前我國法律對人身傷害事故賠償作出規定的主要是《侵權責任法》以及最高法院對人身損害、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這三部法律是法院判決的主要依據。由於人身傷害賠償計算方式比較簡便,因此,在雙方協商過程中也可以通過這種方式計算出基礎賠償數額供雙方協商時參考,使雙方的協商有個基礎底線。根據被害人情況賠償費用計算方式是(一)輕傷害賠償項目,因就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二)傷害致殘賠償項目,除了上述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還應就受害人殘疾後生活上增加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同時由於殘疾給被害人及家屬造成了精神損害,應當額外支付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三)致人死亡賠償項目,受害人死亡的,應當賠償搶救治療所付出的醫療費用以及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同時,由於被害人死亡給其家屬造成重大精神傷害,還需要額外支付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雖然從目前法律來看,還是根據被害人戶籍有不同的賠償標准,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新頒布的《侵權責任法》規定,由於同一次事故導致多人死亡,被害人戶籍不同的,可以按照相同數額給予賠償。各項賠償費用的計算方式是(一)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確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二)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三)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四)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六)殘疾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七)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六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總額計算。(八)死亡補償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九)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十)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十一)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准計算,憑據支付。參加處理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有關規定計算,按照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分擔,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三、協商調解解決事故
這種方式是建築領域內常用的處理方式,即由施工單位和被害人家屬直接協商,達成賠償意向。根據律師經驗,一般這種方式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賠償數額要合理合法,由於事故發生後被害人家屬情緒比較激動,因此會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對此,施工企業應當及時咨詢律師,根據被害人情況以及上述工傷、傷害賠償標准計算出一個合理的數字作為雙方協商的基礎,並說明這個數字的法律依據,或者建議被害人家屬咨詢律師等專業人士後再行協商,這樣就減輕了協商的難度;二是要簽訂書面賠償協議,為了防止被害人家屬反悔,因此最好是草擬書面賠償協議,約定領款人、領款人與被害人關系、數額、支付時間和方式、付款方式等,關鍵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約定清楚一次性賠償包括的費用項目,否則約定不明被害人還有重新起訴的權利。

❼ 什麼叫建設工程安全事故

工程安全事故是工程建設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致原工程建設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工程安全事故亦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安全事故的行為。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7)建築工程安全事故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安全事故認定

一、本罪與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

兩者都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行為,區分兩者的關鍵就在於是否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則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如果上述單位雖然違反了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卻沒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則按不構成犯罪處理,或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罰,或按有關建築合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兩者都是過失犯罪,都以法定的嚴重後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但兩者具有明顯區別。

犯罪主體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屬於單位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屬於自然人犯罪。

❽ 建築工程安全設施不到位導致一人墜落死亡屬於什麼級別的安全事故規定罰款是多少,是否要判刑

建築工程安全設施不到位導致一人墜落死亡屬於一般事故,一般不至於負刑事責任。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私了屬於瞞報事故,還需處50萬元的罰款。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二)謊報、瞞報事故或者事故發生後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且有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情節的,處50萬元的罰款。

(8)建築工程安全事故擴展閱讀: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100萬元的罰款。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500萬元的罰款。

建築施工安全重大事故分類

建築安全事故分為特大、重大、較大和一般事故四個等級,施工單位必須在事故發生1小時內向縣以上建設主管部門匯報,並做好相關的救援工作。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1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另外,每個省份的劃分都不是完全一樣的。可以在建造師的教材里找到詳細的劃分方法。

❿ 建築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有哪些

1 建築工程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分析

1)施工環境的影響,建築施工場所一般多發生於露天環境,環境復雜、高空作業、特種設備作業等高危險因素多。自然環境的影響也是安全事故發生產生極為不利的因素,高溫、大風、嚴寒、降雨等惡劣自然氣候使安全事故頻頻發生。工程現場環境如光線不明,視線不暢,通風效果差,物料及器材工具擺放雜亂,道路不通暢等都會造成安全事故的發生。

2)施工人員操作行為不當引發安全事故。在施工過程中,大量的勞動力聚集,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技術水平、工作能力、安全意識等觀念不一;各工種交叉作業,互為干擾,不遵守安全操作守則,任意而為;管理人員的安全意識薄弱,更缺乏有效管理,各級管理人員安全責任分工不明,缺乏責任心,對待事故發生抱有僥幸心理等各種因素都將對安全事故的發生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

3)缺乏有效管理是造成安全事故發生又一重要原因,事實證明,多數的安全事故發生都存在著或多或少的管理責任,缺乏管理也是事故發生的根源。完善有序的管理是降低安全事故發生的有力武器之一,包括人員管理、設備管理、制度管理等。

4)機械設備維護不當,處於不安全狀態。對機械設備的維護保養不當,缺乏責任意識,設備只用不管,防護裝置形同虛設,機件老化不換等等,工地現場防護設施搭建不規范,甚至亂搭亂建現象嚴重,防護網破損嚴重等,都將對人員安全產生嚴重影響。

5)安全防護經費投入不足也是造成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雖然在工程預算時都有一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費,但是實際上這些費用往往被消減,或者剋扣,造成安全保護用品質量差,數量少,起不到安全保護的作用。

6)工地現場水電管理不到位,在施工過程中,由於用電發生的事故也在逐年增加,電箱及線路缺少防護裝置,電器設備安裝不到位,有的未接地接零或缺漏電保護,電線老化、破皮、隨意牽扯等都將導致事故的發生。

7)消防設施缺少,不熟悉正確的消防設施使用方法,未經過嚴格的消防安全培訓或達到合格消防安全人員的要求,一旦發生火災,只能是望火興嘆,束手無策,導致事故發生延續。

8)政府監管、懲罰力度不夠,部門責任不清,造成了能管的部門無處罰權,而有處罰權的卻無法監管。

9)趕搶工期也是造成事故頻發的原因,有的項目往往只顧趕工期搶進度,最終導致了基層施工人員的安全防護意識降低,導致事故發生。
——摘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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