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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願意交社保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0-11-26 16:25:31

⑴ 員工不願購買社會保險,請問公司該怎麼處理這個問題

買社保是一項涉及到職工社會保障的事宜,與個人和社會都有好處,所以首先要讓職工了解到購買的社保的益處,其次要了解到職工為何不願意買賣,比如有的職工認為在家裡(農村)已經購買了農村保險,就不願意再購買職工社保了,或擔心離職時所交社保金額不能取出或轉移。

員工不願意企業繳納社會保險的原因:

員工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的原因歸納起來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地域原因。許多外地戶口尤其是農村戶口性質的勞動者認為自己不可能在企業所在的城市一直工作到退休,工作幾年如果回到家鄉或者到其他城市,社會保險轉移會很麻煩。因此,不願意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2、工資原因。許多勞動者的工資並不高,不願意在不多的工資中再扣除掉一部分錢繳納社保。

3、其他原因。這其中包括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由於與原單位沒有解除勞動關系,原單位一直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不願意轉出;有些地區政策是新的單位繳納社保(養老)前不得斷交,如果斷交,只有全部補交完畢後新的單位才能繳納社會保險,而勞動者不願意補交之前的費用從而造成新的單位無法為員工繳納社保等等原因。

企業可以要求員工出具一份類似同意不交社保的承諾書來避免爭議:

很多企業如果遇到上述員工的情況,一般應該要求員工簽訂一份承諾書,內容大概是因為何種原因員工同意或主動要求企業不為其繳納社保,以後也不得因為企業沒有繳納社保與企業發生糾紛,一切後果自負等。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須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將社會保險費直接支付給勞動者,勞動者事後反悔並明確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如用人單位在合理期限內拒不辦理,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應予支持。勞動者在沒要求公司辦理社保前,該承諾書是有效的。

⑵ 請問企業現在必須給員工買社保嗎員工不願意買怎麼辦

員工不願意買社保,你也必須買,這是義務,沒有可選擇性;

用人單位需按法律規定為其員工購買社保,這是對企業的法定要求,如員工不願意購買,從法律規定上是不行;另外如果員工後續反悔企業還不需要要補繳未繳費月份社保,並且當時口頭承諾或者書面承諾均無效。



注意事項:

《勞動法》第九章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⑶ 員工不願意按照勞動合同購買社保,怎麼辦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爭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員工如果不願意購買社保隱患太大,繳納社保是員工與企業雙方的強制性義務,現實中也有很多企業因為沒有未員工繳納社保付出了慘重的代駕!比如一旦員工工傷,而企業未繳納社保,用人單位就要承擔巨大的工傷賠償責任。

⑷ 員工不願意繳納養老保險的個人部分怎麼辦

員工不願意繳納養老保險,公司可以請員工出具《個人自願放棄社保申請書》,簽字並按指印留存。個人部分發放給員工。

一、員工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原因主要有三種:

1、員工工資偏低,甚至不少年輕員工的工資只是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在扣除個人承擔部分後,實際領取的工資更低。從自身生存的角度考慮,這類員工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

2、員工對繳納社會保險的認識存在偏差,由於累計繳納社會保險15年即可在退休時領取養老金。有的員工認為自己還很年輕現在可以不繳納,以後再繳時間上足以達到15年年限,因而不同意現階段繳納社會保險。

3、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由於與原單位沒有解除勞動關系,原單位是否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原單位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但存在欠費)根本沒有考慮,而只願意與新用人單位發生用工關系,不願意在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將社會保險轉入。

二、根據上述原因,用人單位可以採取以下的處理方式:

1、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

由於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可能導致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要承擔的各種費用金額較高,社保機構在現階段對於用人單位參保前發生的工傷又不承擔任何責任。因而對於員工外出較多、工傷事故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將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全面規避發生工傷的風險。

2、與員工簽訂協議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的補償標准

不得不承認有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比較低,如果要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其自身的生存狀況都存在比較大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要錄用這類員工,只能由雙方進行協商先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商業保險規避一定的工傷風險,之後按照每年度一定金額給予社會補償。同時員工也承諾放棄對用人單位主張補繳社會保險的權利或者今後主張補繳社會保險費用的承擔方式。

3、與雙重勞動關系員工的原單位達成發生工傷後的處理協議

如果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的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由於在新用人單位發生的工傷,不能使用原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規避風險。為此新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的原單位進行聯系達成借調的意向,或者發生工傷後由原單位進行申報,由新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⑸ 請問員工不願意上社會保險怎麼辦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公司加強宣傳對購買社保的好處及勞動合同法等法規對社保的相關規定,盡量使員工能全面詳細地了解社保,並明確告知員工個人繳納的部分在其離職後可以退出來這一事實。
一般而言,員工不願意購買保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第一,我國法律法規規定,養老保險要交15年後才可享受到,造成了對於流動人口根本享受不到這一項;
第二、很多員工多是外地務工人員,即使買了社保後,如果離開工作單位,還得去轉,如果去退保,而退保時,只能退自己繳的那部分但公司幫繳的那部分是退不出來的,相當於只是無息存款還不如自己拿在手裡放心;
第三、在新的醫療體制下,多數員工在老家已購買農村合作醫療且繳費很少,比交社保劃算。
在人權驗廠中,如果出現員工不願意購買的情況,可以和員工簽訂一個聲明:公司雖然數次與員工溝通關於交納社保的事項,但部分員工仍不願意購買,經公司領導協商決議,自願放棄繳納社保的員工後續需進行如下記錄並由員工本人簽名確認:
本人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是XXXXX的企業員工,因XXX原因,現聲明主動放棄公司為我購買社保的權利。特此聲明!
員工不肯購買社會保險的處理方法:
一、辭退
在企業規章制度裡面規定員工不肯購買社會保險或不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購買社會保險資料視為嚴重違返企業規章制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讓員工寫不原意購買社會保險的申請。
在個別城市讓員工寫「不原意購買社會保險的申請」可以規避掉經濟補償金,也就是說員工不能再以企業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但需要提醒的是補繳的風險同樣存在,因為代扣代繳社會保險是企業的法定義務。
三、找勞務派遣公司幫忙以更低的基礎購買。

⑹ 員工拒絕購買社保,公司應該怎麼辦

公司必須為員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的繳納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並不屬於雙方可以自由協商進行約定的權利義務范圍。

妄圖以合法形式來掩蓋非法目的是行不通的,結果只能是得不償失。現實中必須嚴格落實勞動合同制度,不能存有不簽勞動合同就可以不買「五險一金」的違法心理。

建立勞動關系,就要依法簽訂勞動合同,這既是切實保障員工享受的社會保險權利,同時也可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給他人以漏洞、可乘之機,免受不當侵害。

(6)員工不願意交社保怎麼辦擴展閱讀:

給員工購買社保的好處:

1、對於用人單位而言:

依法繳納社保雖然讓用人單位承擔一些費用,但卻可以規避可能發生的風險。比如,用人單位依法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發生工傷意外時所引發的支付工傷待遇的主要義務,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反之,用人單位則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2、對於勞動者而言:

當勞動者發生工傷意外時,放棄社保可能會導致勞動者無法及時有效足額得到賠付,進而影響實際治療;因勞動者主動放棄社保的繳納,自身存在一定過錯,從而喪失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及主張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員工自願放棄社保,這樣的承諾合法有效嗎?

⑺ 職工不願交社會保險怎麼辦

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種:

1、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由於與原單位沒有解除勞動關系,原單位是否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原單位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但存在欠費)根本沒有考慮,而只願意與新用人單位發生用工關系,不願意在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將社會保險轉入.

2、員工工資偏低,甚至不少年輕員工的工資只是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在扣除個人承擔部分後,實際領取的工資更低.從自身生存的角度考慮,這類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

3、員工對繳納社會保險的認識存在偏差,由於累計繳納社會保險15年即可在退休時領取養老金.有的員工認為自己還很年輕現在可以不繳納,以後再繳時間上足以達到15年年限,因而不同意現階段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上述三種原因,用人單位可以採取以下的處理方式:

1、與雙重勞動關系員工的原單位達成發生工傷後的處理協議

如果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的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由於在新用人單位發生的工傷,不能使用原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規避風險.為此新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的原單位進行聯系達成借調的意向,或者發生工傷後由原單位進行申報,由新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2、與員工簽訂協議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的補償標准

不得不承認有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比較低,如果要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其自身的生存狀況都存在比較大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要錄用這類員工,只能由雙方進行協商先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商業保險規避一定的工傷風險,之後按照每年度一定金額給予社會補償.同時員工也承諾放棄對用人單位主張補繳社會保險的權利或者今後主張補繳社會保險費用的承擔方式.

3、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

由於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可能導致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要承擔的各種費用金額較高,社保機構在現階段對於用人單位參保前發生的工傷又不承擔任何責任.因而對於員工外出較多、工傷事故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將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全面規避發生工傷的風險.

《勞動法》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如果員工不願意支付個人部分保險費以致單位無法為其購買社保的。

《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為由,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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