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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員工社保

發布時間:2020-11-26 22:10:58

A. 勞務派遣員工的社會保險應由誰繳納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後,各類企業均已納入工傷保險的征繳范圍。與派遣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的派遣企業,也負有此項法定的義務。為了避免用人單位在使用派遣勞動者過程中發生的工傷風險,應當在派遣合同中約定派遣企業依法為遣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的義務及違約責任。所以這些內容都可以寫入派遣勞務合同,而且目前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關於社會保險金的繳納、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紀律、工傷事故責任承擔等問題的規定,也是採用了先約定後法定主義。《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可見,由哪一方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是由勞務派遣公司和實際用工單位協商確定的。但不管如何約定,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都必須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不能互相推脫,侵犯勞務派遣人員的權益。《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關於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無論是國家立法還是地方立法,原則基本是一致的,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同時為其建立社保關系。目前,我國社會保險是五險制(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但由於社保政策主要以地方立法為准,一些城市一般將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作為本市居民特有險種,而外來務工人員(包括農民工)無法享受,因此,當地的社保政策一般允許企業為其繳納養老、醫療、工傷等三險。所以,我國的社保從各地社保立法的角度出發,基本是五險和三險兩種。

B. 勞務派遣工社保由誰來負責 要說出具體的法律條文

由勞務派遣單位負責,具體的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2)勞務派遣員工社保擴展閱讀:

法律規定勞務派遣員工和普通員工享有同樣的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C. 勞務派遣人員的社保問題

既然公司已經給你們辦理了社保關系,你可以要求公司將社保卡或《養老保險回手冊》交給你們,你們就知道答你們的社保關系在什麼地方的社保中心辦理的,這樣,你們就可以憑公司的離職證明去該社保中心開《社保繳費憑證》辦理社保關系的轉移,不給根據你敘述的情況,公司可能沒有給你們辦理社保關系,屬於欺騙你們,所以,如果公司不給你們養老保險手冊的情況下,你們可以去公司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投訴公司非法扣留你們的養老保險手冊開打破公司的規避法律的壁壘,同時有規定,派遣的員工的社保關系應當在其工作單位所在地社保中心辦理社保關系

D. 用人單位需要為勞務派遣的員工繳納保險嗎

被派遣員工與勞務派遣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勞務派遣企業應當依法為被派遣員工建立社會保險關系。

在勞務派遣法律關系中,勞務公司是用人單位,勞務公司應當承擔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其中包括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如果沒有按照規定幫勞動者繳納保險的行為是違法的。

根據法律規定,勞務派遣人員的保險支付方式由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協商確定,並書寫在勞務派遣協議中。但不管如何約定,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都必須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不能互相推脫,侵犯勞務派遣人員的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E. 勞務派遣員工的社保

一般情況,員來工的社會保障源基金應該是用工單位繳納,也就是說,員工與某個單位簽訂招聘招工用工合同協議生效之後,這個單位就應該為這位員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障基金(簡稱「社保」),否則,單位就會違犯法律。員工自己本人最好經常查看下自己的社會保障基金賬戶,以免單位的繳納過程中間發生問題。

F. 用工單位要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嗎

勞務派遣工應當由派遣單位繳納五險一金。

1、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和《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參加社會保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工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應當由派遣單位繳納,勞動者個人承擔社會保險費和公積金,有派遣單位在工資中代扣代繳。

2、《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3、《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4、《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 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5、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6)勞務派遣員工社保擴展閱讀:

第二節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准執行。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准,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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