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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應該為員工繳納社保嗎

發布時間:2021-01-27 06:32:23

❶ 試用期內公司要不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按照國家相關管理規定,試用期內公司需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試用期內的員工同樣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的一個部分,應當依法繳納社保。

試用期不繳納社保可能對單位造成的很明顯的兩種結果,加大企業用工風險。

1.試用期不交社保,屬於《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法行為。一旦員工以此為由提出辭職,公司就要付出巨大的工齡的經濟補償成本。

一般情況下,員工辭職只要不追究單位的經濟補償金,也就不了了之了。但是單位規定辭職必須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這是合法的。然而有一種情況,員工辭職,不但不需要提前通知公司,而且還有權要求獲得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足額繳納社保的就屬於此種情況。在單位工作每滿一年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不滿一年的滿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以此類推,乾的工齡越長,補償越多。

2.試用期內如果員工發生工傷,因為社保沒有辦理,所以社保機構是不進行任何理賠和補助的。這部分損失,將轉嫁到企業身上,由企業承擔員工所有的工傷待遇和賠償,如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傷殘賠償等一系列的賠償。

試用期不繳納社保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是違法的。

實際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單方甚至和員工協商決定,試用期內不交社保,試用期後如果轉正之後開始繳納。其實,這是誤解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造成的結果。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員工享受的所有福利中只有社保是強制性福利。一金不做強制要求,但是五險是必須要繳納的義務。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約定雙方一旦訴諸法律,還是要按國家的相關勞動法律規定執行,所以單位認為不簽合同就不用繳納社保的想法是錯誤的。

(1)試用期應該為員工繳納社保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資料來源:網路員工試用期規定

❷ 試用期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公司不肯繳納怎麼辦

我覺得如果這樣的公司不肯繳納的話,是可以運用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或者不要去這樣的公司。

❸ 員工試用期內也需要交社保嗎為什麼

員工試用期內也需要交社保。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

❹ 試用期單位可以不給員工繳納保險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1、按相關勞動法律規定,試用期間包括在勞動期限內,在這段時間內勞動者跟用人單位已建立實際上的勞動關系,並且在建立勞動關系後滿一個月後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實際上成立的勞動關系,試用期間的勞動者享受員工福利待遇,比如五險一金。但是,現實中很多公司因為試用期間的員工不是正式的員工,就拒絕為其繳納五險一金。
2、實際上,公司的在試用期間不給員工買五險一金的行為違法,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公司就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在試用期不交、過後補交社保都是違法的。
3、即使說是員工要求不必購買的,工作單位也不能免責。因為社保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即使員工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
4、若是在工作過程中發現公司沒有自己購買社會保險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投訴。
5、在現實中,要是發現公司沒有在試用期間給自己購買社保,試用期過後也沒有買,或是在自己換了工作之後要求轉移社保的時候有所拖延的,建議最好及時採取措施解決。像那種公司沒買社保,而自己在工作中受傷後無法認定工傷,造成較重的損失,特別是在承擔醫療費用上,那麼員工可以找個專業的勞動法方向律師,為自己解決工傷問題。

❺ 試用期員工企業必須要為其繳納社保嗎

必須要繳納。試用期內的員工同樣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的一個專部分,應當屬依法繳納社保。
試用期盡管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考察期,在此期間存在很多不確定性,但根據《勞動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也規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也就是說,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已經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因為,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都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就應當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企業不為試用期勞動者繳納社保屬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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