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家公司未給員工退社保,現在公司想交社保卻交不進,如何讓員工書面說明情況,這樣的情況說明合法嗎
原單位不按勞動來合同法源第五十條辦理,你可以主張原單位承擔你的社保費用。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㈡ 單位有未交社保等違法情況,勞動者辭職一定要以書面形式嗎
如果勞動者辭職,那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但是,如果單位存在未交社保等違法情況,勞動者不應選擇辭職,而是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辭職沒有補償或賠償;但是單位違法的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單位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即補繳社保、按照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准支付賠償金(不足半年的按半個月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㈢ 的書面聲明,企業可以不用幫他們買社保嗎
要是員工主動要求不用購買社會保險的,那麼單位還是不能免責的。因為社保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即使員工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
如果是這樣子的話,最後公司購買社會保險了,員工也還得給錢。對此,在我國法律一般按如下比例規定:
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最低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40%;最高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300%)的8%繳納;單位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2%繳納。
醫療保險:以北京市為例,醫療保險繳費比例(最低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60%):單位10%,個人2%+3元。
失業保險:單位1%,個人0.2%。
工傷保險:根據單位被劃分的行業范圍來確定它的工傷費率,在0.5%~2%之間。
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為單位0.8%,個人不交錢。
㈣ 單位未交社保,請問書面辭職報告怎樣寫
別辭職了,寫個告知書就說你沒給我買社保,違反國家《社會保險法》規定,現本人與你解除勞動關系,請你於XX日內向我支付經濟賠償金。
㈤ 用人單位社保補繳書面申請如何寫
1、如果當地有抄統一標準的按標准。
2、是用人單位提出補繳嗎?
3、一般補繳程序如下:如勞資雙方均同意補繳的,直接去單位轄區的仲裁機構開具勞動關系認定證,然後到社保機構申請補繳。如果單位不願意補繳的,勞動者可以到單位所屬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投訴請求的事項必須是在2年內的,如果有爭議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是1年。社保中心憑確認勞動關系或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判決書或監察機構作出的限期改正指令書,為用人單位辦理補繳手續。
㈥ 打算投訴公司沒交社保書面
可以先協商解決,如果不解決你可以在申請勞動仲裁的
㈦ 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交社保,以這個為由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交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他不同意該怎麼辦
一、用人單位違背勞動法律的規定,不繳納或不按規定繳納都是違法行為,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上述法律賦予勞動者對於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書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並且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還應當支付兩倍於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2、勞動者有權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詳見拙作《《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三)》齊精智律師解讀》)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在本條司法解釋出台之前,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一般對於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將未繳納的社保直接補償給勞動者的請求,予以駁回。而對於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保的請求雖會支持,但由於社保機構明確不辦理補交業務,導致勞動者的訴求在實質上是無法實現的。
而本條司法解釋出台,將會對用人單位在繳納社保上產生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3、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
(1)社保機構有權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社保機構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有權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二、社保徵收機構對未繳或欠繳用人單位的強制措施。
(1)社保徵收機構有權申請直接劃扣用人單位的銀行賬戶。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2)社保徵收機構有權申請法院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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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企業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否有效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單位和職工必須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並且由單位代為扣繳,單位通知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合法有效的
㈨ 因員工個人原因不上保險,也書面證明,是否就合法
現在什麼事情都有,有的公司是遇到自己不要交養老保險的,苦口婆心說還是沒用,版最後只能叫他自己寫申權請。其實就算是寫了自願放棄社會保險的書面證明也是沒有法律效應的,到時候員工不承認,單位還是要補齊保險加上繳納滯納金,因為社保是強制購買的。
員工維護自己的權利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那樣估計在單位就呆不下去,離職的後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其他也沒什麼補償的。
㈩ 公司未足額繳納社保,現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怎麼寫呢
去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因公司未依法交納社保員工離職時可獲得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