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哪條法律法規規定社保基數是實際工資
社保法規定的。
但不是工資,應該是自己上一年收入的月平均值;
只有新人按照工資
Ⅱ 請問哪個法律法規規定了社保繳費基數是按職工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來確定的
這個規定是勞動法提出的,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特意規定按上年度月均收入來繳納社保費用。
Ⅲ 社保繳費基數是否有明確的規定
3、關於社保繳費基數那部法律、法規或文件有明確的規定?4、《福建省城鎮企版業職工基權本養老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企業、職工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不得低於省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准;達到本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按300%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300%以上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沒有明確規定社保繳費基數的計算方法。關於社保繳費基數那部法律、法規或文件有明確的規定?
Ⅳ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法律規定
好像沒有國家層面的法律規定社保繳費基數。
是各省、各市自行制定的。一般稱為某省某市養老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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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咨詢:關於社保繳納基數上下線規定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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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到底哪條法律規定了社保繳費基數
關於各項社會保險費之繳費基數的法律規定:
1、基本養老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2、基本醫療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第二條第三款規定;「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3、失業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
4、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5、生育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6)法律規定社保繳費基數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基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五條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七十一條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Ⅶ 社保繳納基數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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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沒有國家層面的法律規定社保繳費基數。
是各省、各市自行制定的。一般稱為某省某市養老保險條例。
Ⅷ 社保繳納的比例在哪個法律法規
不是一個具體的法律,繳費比例經過了一個漫長的演變過程,主要有這樣幾個文件:《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當時全國各地的繳費比例很不統一;《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初步確定了單位不超過20%,個人不低於4%,以後逐步提高到8%。有的地方根據基金積累情況也或多或少地進行一點調整,都是根據各個統籌區域的實際調整的。所以現在全國多數地方都是單位20%,個人8%,只有個別城市高於這個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