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開始給員工交社保,可有員工說想自己繳納,不要公司繳納,這種情況怎麼處理
如果有員工說自己在原單位或者自己已經在交社保或者商業保險而不需要公司交社保的
公司應該跟員工簽訂一個保證書
內容是:本人因**原因自願不讓公司繳納社會保險,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由本人承擔
讓他簽字就可以了
發工資時
他的工資不扣除保險
2. 所有的企業單位都要為員工個人交社保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3. 公司不繳納社保,要求員工自己繳納
只要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就違法,不論是否員工同意否。
4. 公司員工可以自己交社保嗎
不可以,公司員工必須單位代扣代繳,無工作人員,才可以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自己繳費。
5. 一個公司必須給員工繳納社保嗎
必須的(五險是國家規定公司必須繳納的)。
福利好的公司繳納五險一金,「五險一金」講的是五種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 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不是國家規定必須繳納的)
福利差點的,繳納五險。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保費, 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
6. 公司可以把錢直接給員工自己去交社保嗎
這是不行的。因為違反法律規定。並且還可能存在風險。少數員工離職後會去社保部門要求你補交。
7. 國家是否規定公司一定要為自己員工繳納社保嗎具體是入職多久的員工呢
國家規定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7)企業要求員工自己交社保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8. 企業要員工自己交付全額社保,合法嗎
不合法!但是如果企業有留下來的必要的話,可以自己先交,然後離職的時候告它,叫它補償。
9. 請問企業現在必須給員工買社保嗎員工不願意買怎麼辦
員工不願意買社保,你也必須買,這是義務,沒有可選擇性;
用人單位需按法律規定為其員工購買社保,這是對企業的法定要求,如員工不願意購買,從法律規定上是不行;另外如果員工後續反悔企業還不需要要補繳未繳費月份社保,並且當時口頭承諾或者書面承諾均無效。
注意事項:
《勞動法》第九章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10. 所有的企業單位都要為員工個人交社保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所述,所有的企業單位都有義務要給員工繳納社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頒布實施,是中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中的又一個里程碑,對於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更好地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條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