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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補交社保滯納金封頂嗎

發布時間:2021-01-28 05:50:14

① 企業給員工補交社保滯納金減免!

沒有減免滯納金的先例,你沒有按時交納社保,就會產生每天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依法支付滯納金是合情合理的,是不能減免的。

② 社保補繳需要多少滯納金

如果在七月一號補交,在2000元的標准下,共需繳納361元的滯納金。

1、天津市《關於進一步規范社會保險費徵收管理的通知》,對當月18日前(含18日),用人單位仍未足額繳納當月社會保險費的,自19日起,將應繳未繳金額納入社會保險欠繳管理;

2、以後月份用人單位申報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自欠繳的次月1日起至申報補繳費之日止,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3、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判定二月份應該繳納社保而沒有交的情況下,從2月19日開始即開始計算滯納金,如果申請補繳的日期是七月一號,這中間共有142天。如果該員工每月各種社保加一塊共需繳納2000元

則需要交納滯納金共:

2000*0.0005*132+2000*0.0005*103+2000*0.0005*72+2000*0.0005*42+2000*0.0005*11=132+103+72+43+11=3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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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公式

2014年滯納金按最低未償金額的0.05%計算,最低不超過5元或1美元。

計算公式為:滯納金=(最低還款額-應付款項)×0.05%

如果納稅人未能支付稅在規定的期限內或扣繳義務人未能匯出稅在規定的期限內,稅務機關,除了訂購付款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徵收滯納金,逾期付款應每天支付逾期付款之日起。此外,《水資源費徵收辦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由於滯納金的概念屬於行政法規的范圍,因此在民事、商事裁判文書涉及民事責任時,不應使用滯納金。

屬性定義

滯納金是指稅務機關在按照納稅人規定的期限內未繳納稅款的事實,自滯納金之日起,按滯納金之日的一定比例連續徵收。各國法律對滯納金的法律性質不一致,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賠償損失。根據這一理論,稅收債務是由公法以貨幣支付的債務。納稅義務人在清償期屆滿未按時履行債務,造成遲延履行,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基於此,滯納金的利率不應過高,雖然可以高於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但不應高於民間貸款的利率太多。

2、行政處罰。也就是說,滯納金是稅務機關不及時向納稅人繳納稅款的一種經濟制裁。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滯納金是懲罰性的,滯納金是罰款。

3、行政命令處罰說。從這個意義上說,滯納金是對過去違反納稅義務的納稅人的懲罰。如果以這種方式理解滯納金實際上與罰款沒有區別,那麼就沒有理由將滯納金包括在稅收所附的債務中。

4、行政執行的損害賠償和處罰。根據這一理論,滯納金主要是對延遲履行的一種補償,但也具有行政處罰的性質。如果只是行政處罰,還應收取滯納金利息。然而,實際上,滯納金和利息從來不會同時收取。

可以看出,上述理論是從行政法的角度對滯納金的法律性質的認定。

③ 社保補繳需要多少滯納金

社保滯納金的繳納是根據社保法規定來算的,《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如果已經離職,中間出現斷繳,那如果要補繳就需要繳納社保滯納金。欠繳的月社保費和欠繳天數決定滯納金的高低。計算公式為:每月社保費*欠繳天數*萬分之五等於所需繳納滯納金。計算起止日期分別為,欠繳社保費收款月的次月1號和申報表補繳生成日期的前一天。欠繳天數計算為:欠繳起止日期相減,然後再加一天。

(3)企業補交社保滯納金封頂嗎擴展閱讀:

社保出現斷繳對養老金影響不大,可以繼續累計繳費年限,不會清零,但是如果是醫保報銷就會有影響,斷繳3個月就要重新累計繳費年限而且欠繳月份的醫保保障和服務都沒了,只有個人醫保賬戶余額可以使用,同時影響醫保報銷。社保盡量不要斷繳,否則會影響很多方面的便利,比如買房買車,居住辦理,等都需要滿足社保連續繳費多少年不斷的要求。

如果因為離職造成沒有單位繳納社保,可以找相關財務公司掛靠社保過渡一下,或者以個人身份繼續參保社保,等工作定了,再回復在職掛靠單位繳滿職工社保。

④ 欠社保滯納金有上限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結合我市社會保險征繳業務流程,現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加收滯納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滯納金的計算規則
自2011年7月1日起,對用人單位新發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自欠繳之日起至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據其欠繳金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由於我市採用當月申報,次月收款的征繳模式,因此,欠繳起始之日定為收款月的次月1日。例如:某用人單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報補繳當年7月份的社會保險費,正常的收款月應為當年8月份,則欠繳的起始之日為當年9月1日,因此用人單位除補繳7月份欠繳金額外,還應繳納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滯納金。
用人單位補繳2011年6月份之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仍按照「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7]21號)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二、用人單位申報補繳
(一)用人單位申報月報補繳
1.用人單位整體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可直接到社保經(代)辦機構申報月報補繳。社保系統列印出《北京市社會保險月報補繳表》一式三份,滯納金通過系統按照計算規則自動計算,與用人單位月報欠繳金額一並收繳。
2.用人單位申報月報補繳時須從最早欠繳月依次補繳。
3.自2011年7月起,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應於每月27日(每年2月份為25日)前進行月報補繳。超過上述日期進行上月月報補繳的,則生成用人單位當月月報,但不發送財務進行銀行托收。
(二)用人單位申報個人補繳
1.自2011年7月1日起,用人單位申報個人補繳時均使用「北京市社會保險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以下簡稱「企業版」)進行申報。
2.企業版申報個人補繳操作步驟:
(1)在企業版中「個人補繳申請」模塊錄入補繳明細。
(2)用人單位申報個人補繳和基數差補繳的,共有四類補繳原因,分別為:單位申報個人補繳、稽核補繳、專項審計補繳、監察補繳,單位申報時需按照補繳原因進行選擇。
(3)錄入補繳明細前,用人單位注意核實個人基本信息和繳費情況。
(4)補繳錄入完畢後,在「補繳申請查詢(四險)」和「補繳申請查詢(醫療)」模塊分別導出補繳報盤文件。
(5)在導出補繳報盤文件的同時,四險應列印《北京市社會保險補繳明細表》(表四)、醫療保險應列印《基本醫療保險補繳情況表》(表十)各一式三份,加蓋單位公章,其中需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養老保險補繳還需攜帶相關審批材料。
3.用人單位到社保經(代)辦機構申報補繳信息全部成功時,社保系統生成補繳明細表,同時計算出滯納金。申報時如存在錯誤的記錄,則社保系統不能生成補繳明細,需用人單位重新申報。
三、補繳收款方式
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成功後,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崗列印《補繳情況匯總表》一式三份,用人單位、業務崗、財務崗各留存一份。
對於用人單位申報月報補繳和個人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在每月15日(含15日)前,可採用支票、銀行卡兩種收款方式;每月15日後申報補繳時,採用銀行卡一種收款方式。
四、其他
(一)自2011年7月起,用人單位在工作日內均可申報補繳。
(二)用人單位到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崗申報補繳成功後,須當日到財務崗繳費,如當日未到財務崗繳費的,須重新進行申報補繳、重新計算滯納金。
(三)參保人員在參保期間,因工作單位變動等原因中斷社會保險關系需補繳近三個月社會保險費時,用人單位可直接通過企業版報盤,並列印相關補繳明細表進行申報。補繳超過三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的,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補繳期間與參保人存在勞動(聘用)關系的證明、工資收入憑證,其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養老保險補繳還需攜帶相關審批材料。
(四)用人單位申報個人補繳時,可到社保經(代)辦機構或從網上申報系統下卸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各險種的繳費人員類別、正常參保險種等補繳參數。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⑤ 社保被公司欠費好幾年現在補交需要一大筆滯納金怎麼辦

你有工作單位,是單位拖欠了社保繳費造成的滯納金,應該由單位來承擔,否則,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上勞動監察部門去告。

⑥ 請問補繳社保要不要繳交滯納金啊稅率是多少謝謝

要繳交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結合我市社會保險征繳業務流程,現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加收滯納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滯納金的計算規則

自2011年7月1日起,對用人單位新發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自欠繳之日起至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據其欠繳金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用人單位申報月報補繳

1.用人單位整體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可直接到社保經(代)辦機構申報月報補繳。社保系統列印出《北京市社會保險月報補繳表》一式三份,滯納金通過系統按照計算規則自動計算,與用人單位月報欠繳金額一並收繳。

2.用人單位申報月報補繳時須從最早欠繳月依次補繳。

3.自2011年7月起,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應於每月27日(每年2月份為25日)前進行月報補繳。超過上述日期進行上月月報補繳的,則生成用人單位當月月報,但不發送財務進行銀行托收。

(6)企業補交社保滯納金封頂嗎擴展閱讀:

補繳收款方式

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成功後,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崗列印《補繳情況匯總表》一式三份,用人單位、業務崗、財務崗各留存一份。

對於用人單位申報月報補繳和個人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在每月15日(含15日)前,可採用支票、銀行卡兩種收款方式;每月15日後申報補繳時,採用銀行卡一種收款方式。

⑦ 單位補繳社保,產生的滯納金應該由誰承擔

單位承來擔
是單位沒按時繳納源社保造成的

《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⑧ 單位社保出現滯納金能免掉嗎

社保抄的滯納金是不可以減免襲得,誰欠費,誰支付,要按照你所欠費金額,每天支付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如果時間長金額多那滯納金也是蠻可觀的。

⑨ 社保補繳滯納金怎麼算

天津市《關於進一步規范社會保險費徵收管理的通知》,對當月18日前(含18日),用人單位仍未足額繳納當月社會保險費的,自19日起,將應繳未繳金額納入社會保險欠繳管理;以後月份用人單位申報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自欠繳的次月1日起至申報補繳費之日止,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判定二月份應該繳納社保而沒有交的情況下,從2月19日開始即開始計算滯納金,如果申請補繳的日期是七月一號,這中間共有142天。如果該員工每月各種社保加一塊共需繳納2000元,則需要交納滯納金共2000*0.0005*132+2000*0.0005*103+2000*0.0005*72+2000*0.0005*42+2000*0.0005*11= 132+103+72+43+11=361元。

也就說如果在七月一號補交,在2000元的標准下,共需繳納361元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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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金是指行政機關對不按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相對人,課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盡快履行義務,屬於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具體形式。其特徵是:

(1)適用於負有金錢給付義務。

(2)義務人超過規定期限不履行義務。

(3)可以反復為之,具體表現為按日加收。

如按照稅法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對不按規定期限交納稅款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拖欠稅款,依法按日加征一定比例的罰金。主要適用於稅收領域,但不限於此。其他管理領域凡存在金錢給付義務的,當相對人不履行義務時,都有採用滯納金的可能,如環保的排污費等。滯納金措施既可以避免因義務人不履行義務使國家利益受損害,同時也能避免因直接施加於相對人使其權益受損,並能促使其盡快履行義務,因而可作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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