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可以自己補繳三個月試用期的社保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社保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版暫時失去權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您剛換了一份新工作,試用期三個月期間公司不為您繳納社保,您是可以自己補繳這三個月社保的。實習期間,補繳三個月的社保可按照下述流程完成社保補交,具體詳情可咨詢社保局。
實習期間,如何補繳三個月的社保?
1、所要補交的信息:身份證號碼;姓名;有社保卡的需要社保卡的電腦號;需要補交的時間段;時間為當天成功補交(每月1-15號)。
2、辦理社保卡:辦理社保卡用的相片回執單;由辦理本人取卡,社保局受理費用20元;時間為一個月。
3、收費流程;扣款成功後,由本處人員,與你一起到社保局列印社保清單;雙方共同對致社保清單產生的費用;個人+公司+滯納金+手續費;補交人員按照上述辦理流程進行,即可順利辦理社保補交。
② 試用期社保補繳
《勞動合復同法》規定試用期過後制,需要補交試用的保險。合同試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內的,社會保險是從用工之日起開始的,勞動關系也是從用工之日起計算的,就是進單位的那天,而不是試用期過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既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
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為職工補繳。單位不繳納社保,以2018年為基準,處罰如下:
1、責令限期繳納。即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全部繳清費用;
2、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的數額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
3、對欠繳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
③ 怎樣要求公司補交試用期三個月社保
在試用期如果沒有對社保繳納沒有約定,又沒有繳納,你可以和公司協商補交,專協商不成,你又捨不得這份工作,屬就這樣吧,如果你不想幹了,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裁定公司補交社保,這樣有點得不償失,必然勞動者處在弱勢地位。
④ 公司為員工補繳試用期社保,可以在網上辦理嗎需要哪些手續和材料(北京西城區)
可以直接在來網上辦理補繳自,之後再拿著
1.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2.《北京市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辦單》
3.《北京市社會保險補繳明細表》(表四)報表一式三份並加蓋公章
4.《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繳情況表》(表十)報表一式三份並加蓋公章
5.「北京市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報盤生成數據文件的U盤
去辦事廳提交以上資料即可
⑤ 員工不願意補繳試用期的社保怎麼辦
從工資中強行扣除,代扣代繳。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規定,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強制性規定,勞動者個人應當承擔的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是法定義務。按司法實踐,即使勞動者本人意願,違法不繳納的法律責任依然用人單位要承擔,對勞動者不願意補繳試用期間社保的違法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在明確告知法律後果的前提下明確拒絕,依法從工資中代扣其個人應當承擔的社會保險費。
《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⑥ 可以試用期後再補交社保嗎
不少公司在 招聘 新的員工時安排試用期,在試用期中就會發生很多問題,一些公司的人力資源現在很多 企業 在招聘員工對員工說:我們試用期內不交社保,等到你試用期過後再幫你補交。實踐中,員工因為處於應聘的狀態,通常不可能對社會保險這個相對而言不大的問題提出異議。於是企業在試用期內就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了。如果試用期過後員工繼續工作那還好,社會保險既然補上也不會產生什麼爭議。假使企業在試用期內因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的話,員工往往就會提出這樣的疑問:我這幾個月的試用期就沒有社保了嗎?進而發生勞動爭議。 其實這是一些企業誤解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造成的結果。專家提醒: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了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企業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 一九九四年《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條中的'社會保險類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種社會保險。」從該《說明》中可以看出,早在一九九四年我國就開始建立了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因此交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不應該因雙方任何私下約定而改變。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該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⑦ 關於試用期員工社保補交的問題
是社保局不符合你們那裡的情況?還是你們單位的行為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希望你能擺正你們單位與社保局的關系,不要去做違法的事!
忠告:遵紀守法,好自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