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北京市社會保險繳納辦法
北京市2011年度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和繳費金額:
根據北京市社會保險的相關規定和市統計局公布的2010年北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50415元),現就統一2011年度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和繳費金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4201元。
二、凡是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12603元。
三、凡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作為繳費基數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2941元。
四、凡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2521元。
五、凡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作為繳費基數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1680元。
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農民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其中,繳費基數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農民工繳費基數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確定;參加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農民工繳費基數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1%繳費的農民工,按照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基數;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12%繳費的農村勞動力參照城鎮職工標准進行繳費。
七、個人委託存檔的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月繳費金額:
(一)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
1.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的,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840.2元、失業保險費50.41元。
2.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的,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504.2元、失業保險費30.25元。
3.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作為繳費基數的,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336元、失業保險費20.16元。
(二)醫療保險
1.不享受醫療保險補貼人員:個人月繳費為205.88元,其中基本統籌191.17元、大額互助14.71元。
2.享受醫療保險補貼人員:個人月繳費為29.42元,其中基本統籌14.71元、大額互助14.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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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有明文規定社保繳費基數的國家法律是什麼法
沒有國家層面的法律規定社保繳費基數。
社保繳費基數是由國務院授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根據《社會保險法》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各省市自治區勞動保障部門根據當地統計局的統計數據確定當年的社保繳費基數。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繳費比例=應繳社會保險費。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總額的月平均數作為本年度月繳費基數,其中:新進本單位的人員以職工本人起薪當月的足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參保單位以本單位全部參保職工月繳費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的月繳費基數。
(2)北京市社保基數法律規定條例擴展閱讀:
(一)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可以為職工工資總額,也可以為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但在全省區市范圍內應統一為一種核定辦法。
單位職工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原則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礎,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一300%的范圍內進行核定。
特殊情況下個人繳費基數的確定,按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的通知(勞辦發[1997]116號)的有關規定核定。以個人身份參保繳費基數的核定,根據各地貫徹《 國務院關於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國發[2005]38號)的有關規定核定。
(二)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的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為便於征繳可以以上一年度個人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目前,一些地方為整合經辦資源,實行社會保險費的統一徵收和統一稽核,並將各險種單位和個人的繳費基數統一為單位和個人墩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這種做法方便了參保企業和參保人員,有利於提高稽核效率。
❸ 社保繳納基數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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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沒有國家層面的法律規定社保繳費基數。
是各省、各市自行制定的。一般稱為某省某市養老保險條例。
❹ 到底哪條法律規定了社保繳費基數
關於各項社會保險費之繳費基數的法律規定:
1、基本養老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2、基本醫療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第二條第三款規定;「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3、失業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
4、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5、生育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4)北京市社保基數法律規定條例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基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五條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七十一條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❺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法律規定
好像沒有國家層面的法律規定社保繳費基數。
是各省、各市自行制定的。一般稱為某省某市養老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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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2016年北京市社保繳費新規定,北京市社保繳費基數以及比例怎麼算
一、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7086元。
二、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21258元。
三、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作為繳費基數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4960元。
四、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4252元。
五、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作為繳費基數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2834元。
六、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職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其中,繳費基數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職工繳費基數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確定;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職工,繳費基數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
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關於統一2016年度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和繳費金額的通知
京社保發〔2016〕14號
各區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各社會保險代辦機構,各參保單位:
根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統計局關於公布2015年度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通知》(京人社規發[2016]102號)文件,2015年度北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85038元,月平均工資為7086元。按照北京市社會保險的相關規定,現就統一2016年度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和繳費金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7086元。
二、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21258元。
三、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作為繳費基數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4960元。
四、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4252元。
五、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作為繳費基數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2834元。
六、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職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其中,繳費基數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職工繳費基數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確定;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職工,繳費基數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
七、個人委託存檔的靈活就業人員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月繳費金額:
(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
1.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的,月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1417.2元、失業保險費85.03元。
2.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的,月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850.4元、失業保險費51.02元。
3.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作為繳費基數的,月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566.8元、失業保險費34.01元。
4.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人員,月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170.04元、失業保險費5.67元。
(二)醫療保險
不享受醫療保險補貼人員,個人月繳費為347.2元;享受醫療保險補貼人員,個人月繳費為4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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