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符合哪幾種情況,可以不考慮給員工購買社保
可以不為員工購買社保的情況如下:
1、公司重新聘請退休人員回來崗位工作,那簽訂的合同不歸於勞動合同,而是歸於勞務合同,那麼交納社保是可以進行選擇的,也就是說勞務合同其實是可以不必交納社保的。
2、許多大專院校的校園,大四的時候再行將畢業的最後半年時間,都會讓學生自行的找單位來實習,或者是校園幫著引薦實習的單位,雖然在單位實習,可是實習生與校園還存在著歸屬的關系,因而簽訂的都是實習協議,那麼實習協議是不需要交納社保的。
3、隸歸於新單位招聘協保人員。也就是相同歸於簽訂的是勞務合同,那麼只要是涉及到勞務合同,就可以不交納社保,最常見的就是勞務差遣人員的狀況,正常的勞務差遣人員,已經有勞務公司給其交納了必定的社保,所以企業不必再重復的去交這筆錢了。
1、公司為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五種。
2、勞動者自己原因辭職的,不享受失業金。
3、勞動者自行繳納社保的,只能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具體繳費數額,可以撥打12333咨詢。
4、公司繳費基數上限:職工工資收入超過上一年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算術平均數300%以上的部份不計入繳費基數;
5、公司繳費基數下限:職工工資收入低於上一年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算術平均數60%的,以上一年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算術平均數的60%為繳費基數。
Ⅱ 我想問一下,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呢
請問,你是指在什麼來地方源。如果是在上海的話,只有辦出人才引進型居住證的外來人員才能交社會保險,如果只是就業類居住證也就是暫住證,是沒辦法要求公司繳納社會保險等四金的。
勞動合同沒簽是沒辦法繳四金的,為什麼不簽呢?
Ⅲ 用人單位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用給員工交社保
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而且是雙方的法定義務,勞動關系的雙方對此不可協商變通。但以下情況可以不繳納社保:
已達到退休年齡,即:男60歲,女55歲(幹部)或50歲(工人);
已經在異地參加了社會保險,兼職人員只需在其中一個單位申報繳納社會保險,但申報繳費工資必須是其全部工薪收入之和;
農民工參加失業保險,但個人不繳費,即農民合同工比照城鎮戶籍的合同工總繳費率少1個百分點;
公務員不參加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Ⅳ 哪些人員可以不交社保
第一種:達到退休年齡,且社保繳納夠15年
我國社保規定,到達退休年齡後,且社保累計繳納達到15年的人,繼續繳納社保的話,多繳納的部分是不會包含養老金計算的,等於這錢都是白交,而且多繳納的錢只可以退回個人部分,進入統籌賬號內的錢是無法退回的。
而且繳納的社保要求是還未退休,達到退休年齡也沒退休,就少領了一筆養老金,得不償失。
第二種:退休返聘工作人員
許多單位為了得到技術人員,會返聘已經退休的工作人員,對於這部分是不需要繳納社保的。
他們和單位簽訂時勞務合同,非勞動合同,通常勞動合同強制要求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而勞務合同則沒有強制要求,其次由於返聘人員已經退休,繼續繳納社保也無法參與退休待遇。
第三種情況,非獨立勞動人員
多見於大學生,這部分人大四外出實習,雖然在工作單位工作,但是還沒有畢業,在名義上學生與大學之間存在歸屬關系,不是以獨立勞動人員的身份參與用人單位招聘,這種情況不符合我國社保繳納條件,無法參與社保繳納。
第四種情況,跨地區重復參保
這種情況最常見,很多人都會犯這種錯誤。跨地區重復參保,是指在同一個時間段內,多個地區同時繳納社保,這種情況下,國家只承認其中一份,並不會將兩份重復計算,意味著另外一份就是浪費。
不少人以為繳納兩份社保會享受雙份保障,其實不然,並且多繳的部分會退還給個人部分,進入統籌賬戶的部分是無法退還的。
Ⅳ 用人單位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用給員工交社保
用人單位只有在員工離職的情況下不用給員工交社保,只要建立勞動關系,正式入職後都是需要給員工繳納社保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5)哪類人企業可以不給交繳社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