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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的保密費要交社保嗎

發布時間:2021-02-04 11:39:37

A. 跟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必須付保密費嗎

公司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公司不需要額外付費。保密義務不是競業限制,單位不版需額外付費。從法律層面權講,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即單位高級管理人員及涉及技術類的員工恪守該秘密是法定義務,且不需要單位支付相應的費用。競業限制是指公司與本公司特定員工約定在員工離職後禁止到另一公司或自營從事與本公司具有競爭業務關系的業務。保密義務與競業限制的區別在於:保密義務是法定的,無論員工與單位是否有明確的約定,其在職期間和離職以後均應履行該義務;競業限制則是雙方約定的,沒有約定不必履行。如果勞資雙方簽訂了競業禁止協議,公司應給予經濟補償,協議才有效。

B. 公司每月往工資里扣除所謂的保密費需要納稅嗎

個人工資中非法定需要稅前扣除的費用是需要納入計算個人所得稅的;版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權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公司無權扣除所謂的保密費。

C. 在職員工 需要支付保密費用嗎

員工的保密協議需要支付的保密費具體多少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但一般不版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競業禁止作出如下規定: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具體數額沒有全國統一規定。

D. 是不是所有的員工都必須要繳納社保

正規企業員工都要接納社保,但是不是所有人員,臨時工,家裝等人員流動頻繁的基本不接納

E. 員工的保密協議需要支付多少保密費

員工來的保密協議需要支付的自保密費具體多少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但一般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競業禁止作出如下規定: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具體數額沒有全國統一規定。

F. 保密費是否應該算在社保基數

要看是否列入工資總額支付的,社保繳費基數是以上年職工工資總額的口徑統計。

G. 公司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需要每月支付給員工保密費協議才能生效嗎

1,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是每一個勞動者的法定義務。 不論在職還是離職,勞動者都應當就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在職員工造成泄密的,公司不僅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其賠償公司的損失;對離職員工,無論是否與原單位簽訂保密協議,用人單位未經公布的商業秘密也不得私自泄密,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受到刑事處罰。勞動者的保密義務是職場的道德要求,也是勞動者的法定義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H. 公司的保密協議裡面需要約定給員工保密的保密費用嗎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內秘密和與容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根據以上規定,簽訂保密協議不需要給保密費用,但應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競業限制期內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I. 簽訂保密協議後公司需支付給員工保密費嗎

J. 員工保密協議一定要支付保密費嗎

關於保密協議保密費的說明 一、保密費的支付是自願的,目前並沒有法律規定必須要求支付保密費。 1、保守商業秘密是員工的法定義務。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10 條第3 款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11 條第2 款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所涉信息載體的特性、權利人保密的意願、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他人通過正當方式獲得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認定權利人是否採取了保密措施。在用人單位存在商業秘密並採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勞動者亦知悉的情況下,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勞動者的保密義務仍舊延續,即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也應當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這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負有的忠誠義務。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採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有關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可能無法被認定為商業秘密,員工則無需承擔保密義務,從而導致員工承擔競業限制的相關條件可能無法成就。 2、保密義務不同競業禁止。保密義務是員工的法定義務,而競業禁止是雙方的一個約定的義務,它是對勞動者就業的限制,而我們的保密協議中並沒有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約定競業禁止,其可以自由的就業。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3 條、第24 條的規定,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與其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人員協議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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