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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本月考勤14天社保交不交

發布時間:2021-02-04 12:02:11

⑴ 由於公司原因,導致員工當月只出勤半天就離職了,當月社保由員工全部承擔合理嗎

不論什麼原因,你不就是出勤半天嗎?一個月只出勤半天,單位不給你繳納全月社保是合理的,也是合法。

⑵ 出勤不滿15天公司有權利拒絕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可以不自己交社保停止繳費一個月嗎

可以和公司協商,自己繳納社保,社保停了會比較麻煩的。還是不要斷。

⑶ 員工當月考勤4天離職當月社保怎麼算

一般社保是在月底進行申報繳納。若當月出勤4天,一般單位是停交員工當月社保的。

⑷ 當月出勤最低多少天 公司需要幫員工交社保

用人來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總原則:自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⑸ 當月辭職出勤天數不夠15天,公司應不應該給繳納社保

應該。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

第58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離職當月應當正常參加社保,而從次月開始暫停其社保繳費

如果用人單位不為工人繳納社保,可到當地勞動部門舉報。

(5)員工本月考勤14天社保交不交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018年11月2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稱,我國將對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跨部門聯合懲戒措施包括:

1、限制招錄(聘)失信人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2、限制失信企業參與社會保險業務合作項目,

3、依法限制失信企業申請財政補助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4、依法限制失信企業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等。

⑹ 辭職當月上了15天班,社保應該單位交嗎

你好!
如果勞動者有出勤滿15天,用人單位應當在當月為其繳納社保。
離職當月應當內正常參容加社保,而從次月開始暫停其社保繳費。
社保依據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記錄確定停保時間,當月生效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那麼當月也應當按照正常情況為員工參保,即便是其只有一天的上班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希望以上答案可以幫到您。

⑺ 入職當月離職,在職20天,除去公休,實際出勤14天。請問公司應該給繳納五險一金嗎。跪求答案,急!!

你好,根據相關規復定::制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所以說社保單位可以不辦理。

關於公積金,不是單位必須辦理的,所以也可以不辦理。

⑻ 我在公司離職最後一個月上班14天,單位該不該交社保

在公司離職抄最後一個月上班襲14天,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給勞動者辦理社保繳納,否則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保局進行投訴。
《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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