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築企業辦理資質,人員社保有什麼要求
1、企業申報中的人員社保證明,應滿足申報前3個月的期限要求;
2、人員社保由分公司繳納的,應提供分公司營業執照和當地的社保登記證明和憑證;
3、人員申報證明中,社保應是由企業繳納,個人繳納的社保無效;
4、與資質辦理公司毫無關系的單位或企業繳納的人員社保證明無效;
5、人員社保證明應由相關單位加蓋印章,否則社保證明視為無效。
2. 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還要提交社會保險證明嗎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關於取消部分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設定的證明事項(第二批)的決定》,明確提出: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不再提交社會保險證明,改為書面承諾。
同時再取消35個證明事項,涉及建築業資質、勘察設計資質、工程造價咨詢資質、施工圖審機構申報,以及造價師、建築師執業注冊等方面,相關證明事項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1、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不再提交社會保險證明,改為書面承諾:
原設定依據: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業企業>的通知 》(建市〔2015〕20號) (三十八)
11.社會保險證明是指社會統 籌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對賬單或加蓋社會統籌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公章的單位繳費明細,以及企業繳費憑證(社會保險繳費發票或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明);
社會保險證明應至少體現以下內容:繳納保險 單位名稱、人員姓名、社會保障號(或身份證號)、險種、繳費期限等。
社會保險證明中繳費單位應與申報單位一致,上級公司、子公司、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其他單位繳納或個人繳納社會保險均不予認定,分公司繳納的社會保險可以予以認定。
附件2:建築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
22.企業主要人員申報前1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 (不再提交,今後改為書面承諾)
23.企業主要人員申報前3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不再提交,今後改為書面承諾)
2、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不再提交社會保險證明,改為書面承諾。
不再提交企業章程、股東出資協議,改為書面承諾。
不再提交固定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
不再提交有關企業技術檔案管理、質量控制、財務管理等制度文件。
不再提交工商部門備案的企業章程。
3、申請工程勘察設計資質:
不再提交社會保險證明復印件,改為書面承諾。
不再提交原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復印件,改為書面承諾。
4、申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
不再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人員執業資格證明以及社保證明。
5、涉及造價工程師:
初始注冊、變更注冊:
不再提交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憑證復印件,改為書面承諾。
不再提交人事代理合同復印件。
不再提交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復印件,改為書面承諾。
不再提交台港澳人員就業證書復印件。
延續注冊:
不再提交前一個注冊期的工作業績證明,改為書面承諾。
6、涉及注冊建築師:
初始注冊:
不再提交資格證書復印件,改為書面承諾。
不再提交相應的業績證明,改為書面承諾。
不再提交聘用單位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改為書面承諾。
延續注冊和變更注冊:
不再提交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改為書面承諾。
不再提交新聘用單位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改為書面承諾。
7、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不再提交環保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
3. 建築企業施工資質辦理人員社保有哪些注意事項
1、企業申報中的人員社保證明,應滿足申報前3個月的期限要求;
2、人員社保由分公內司繳納的,容應提供分公司營業執照和當地的社保登記證明和憑證;
3、人員申報證明中,社保應是由企業繳納,個人繳納的社保無效;
4、與資質辦理公司毫無關系的單位或企業繳納的人員社保證明無效;
5、人員社保證明應由相關單位加蓋印章,否則社保證明視為無效。
隨著建築資質新標準的頒布,資質標准中所要求的企業人員,在申報中都應准備企業為他們繳納的社保證明。在社保證明准備中,企業要注意證明的期限是否滿足、證件是否有效。這樣才能保障企業出具的證明符合資質申請中的要求,完成資質申請中的社保證明准備工作。
4. 外地施工企業到西藏備案需要些什麼手續 西藏的建築市場前景好不好
關於印發《西藏自治區區外建築業企業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8-8-28 14:17【大 中 小】【列印】【我要糾錯】
藏建管[2008]124號
各地(市)建設局:為加強對區外建築業企業的管理,規范區外建築業企業市場行為,建立統一、開放、有序的建築市場,結合我區實際,現將《西藏自治區區外建築業企業備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西藏自治區建設廳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西藏自治區區外建築業企業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區外建築業企業的管理,根據《西藏自治區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監理以及造價咨詢等活動的區外建築業企業,均應按照本辦法進行備案登記。
本辦法所稱的區外建築業企業是指企業注冊地在其他省(市)、自治區的,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或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從事建築業相關活動資質證書的建築業企業。
第三條 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區外建築業企業備案管理工作。
自治區各行業(專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地(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本轄區內的區外企業市場行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區外建築業企業在藏從事建築業活動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同時接受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五條 區外建築業企業在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相關業務,應當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以及詳細的地址等;有與承擔業務相應的工程技術和管理人員;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第六條 區外建築業企業辦理備案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注冊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外出承接工程業務的介紹信;
(二)由企業填寫並加蓋企業公章的《區外建築業企業進藏備案申請表》;
(三)駐藏辦公場所使用或租賃憑證;
(四)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原件(施工企業還應提供安全生產許可證等原件);
(五)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六)企業法人證書及駐藏負責人授權委託書公證件;
(七)企業設立駐藏機構的決定以及派駐進藏人員的任命文件;
(八)企業駐藏人員的身份證件、技術職稱證書、崗位證書、安全考核證書、資格證書或執業注冊證書等原件。
第七條 區外建築業企業駐藏負責人必須是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授權人。企業法人授權時必須清楚標明以下事項:
(一)受託人被授予的具體許可權(包括參與投標、簽訂合同、工程承包和管理、簽署相關文件、相關責任等);
(二)受託人是否具有轉委託權等;
(三)授權時間起止日。
委託授權的文件應當經過企業注冊地公證部門的公證。
第八條 區外施工企業駐藏工程技術和管理人員應當包括以下人員:
(一)有與企業主項資質等級一致的建造師5人以上;
(二)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質量、安全負責人各1人,且不得兼任;
(三)持有崗位證書施工員、質檢員、造價員、材料員,以及具有安全考核合格證書的專職安全員等數名。
第九條 區外監理企業備案的,駐藏監理工程師不少於5人。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備案的,駐藏造價工程師不得少於2人,其人員應當是注冊在本企業的人員。
第十條 涉及其他行業(專業)的區外建築業企業備案,須先經自治區相關行業(專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再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區外建築業企業申請備案,應如實填寫備案內容和提供相關備案資料,對提供資料不齊全或提供虛假資料的將不予備案。
第十二條 區外建築業企業備案證書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滿後,若繼續在我區承接業務,須辦理續備案手續。
續備案審核應當在備案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到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續備案提交資料與初備案相同)。
第十三條 區外建築業企業到各地(市)、縣參與建築相關活動的,應當到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並接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已備案區外建築業企業的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資質等級、地址、電話、駐藏負責人等發生變更時,應當在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及時向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否則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
第十五條 區外建築業企業承攬工程業務後,工程現場派駐的人員應當與備案時的人員一致。如需變更有關技術管理人員的,其人員的資格、資歷等不得低於被變更的人員,其變更的人員應當為已注冊在本企業的人員,其變更情況應當在5日內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否則視為企業轉包工程業務。
第十六條 區外建築業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備案擅自承接業務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其業務,限期補辦備案手續;逾期未辦理的,按照《西藏自治區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處罰,並按照《西藏自治區建築市場不良行為記錄與公示管理辦法》記入全區不良行為。凡被通報兩次的,由自治區建設廳通報企業注冊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並清出我區建築市場。
區外建築業企業是否終止在藏從事的相關業務,不影響對已發生行為的法律責任的承擔。
第十七條 區外建築業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外,收回《西藏自治區區外建築業企業備案證書》,且2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備案:
(一)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四)因施工企業原因,發生農牧民工工資拖欠集體上訪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發生四級以上工程質量及生產安全事故的。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西藏自治區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西藏自治區外地建築業企業進藏備案注冊管理暫行規定》(藏建管[2002]78號)同時廢止。
5. 建築公司哪些人員需要繳納社保
只能這樣告訴你:
在咱們國家,所有用人單位只要用工,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確定後就必須給員工購買社會勞動保險,這是社會勞動保障法規定的,也是強制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