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代扣代繳社保個人部分,做其他應收款還是其他應付款
當月代扣代繳社保個人部分記其他應收款-代墊員工社保,預提時:做其他應付款-暫收款項,下月收回社保時反沖回來。不知道是否正確,我們是這樣記錄的。希望能幫助到你。
2. 繳納社保金 個人承擔部分,財務科目為 其他應收款---個人代繳款 一直有餘額嗎謝謝!急切!
我看不太懂你寫的,沒有符號和換行。。分錄可以這樣做
計提工資社保時:
借:管理費用-工資 實發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 實發工資
借:管理費用-社保/公積金
貸:應付職工薪酬 社保/公積金-個人部分
-單位部分
支付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實發金額+個稅金額
貸:銀行存款 實發金額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個稅金額
支付個稅時(申報繳稅後銀行賬戶中直接扣取)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個稅金額
貸:銀行存款
支付社保公積金時(有社保公積金單子寄過來的,上面有個人和公司部分各承擔多少,也會從銀行賬戶直接扣取)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公積金 個人+公司部分
貸:銀行存款 個人+公司部分
這樣就不用通過其他應收款了,如果你一定要通過其他應收款:
計提工資、社保、公積金時:
借:管理費用-工資 實發金額+個人所得稅
貸:應付職工薪酬 實發金額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個稅金額
借:管理費用-社保/公積金 公司+個人部分
貸:應該職工薪酬 社保/公積金公司部分
其他應收款 社保/公積金個人部分
支付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實發金額
貸:銀行存款 實發金額
代扣代繳個稅時:
借: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個稅金額
貸:銀行存款 個稅金額
支付社保/公積金時(必然是公司個人一起從公司銀行賬戶扣的):
借:應付職工薪酬 社保/公積金公司部分
其他應收款 社保/公積金個人部分
貸:銀行存款 社保/公積金公司+個人
好吧然後我發現是沒法換行的。。。尷尬。。。我回去再改改。。
3. 社保扣款應計入「其他應收款」還是「其他應付款」
社保來扣款應該記入「其自他應付款」
通常社保款分為2部分,一部分是從個人工資里扣除的,一部分是公司為員工交納的,比較清晰的分錄如下:
1、提取
(1)個人工資扣款部分
借:應付工資-社保 a
貸:其他應付款-社保 a
(2)公司為員工交納的部分
借:管理費用—社保 b
貸:其他應付款-社保 b
2、交納
借:其他應付款-社保 (a+b)
貸:銀行存款/現金
4. 公司代扣代繳社保個人部分做其他應收款還是其他應付款
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付款-(社保、醫保、住房個人承擔部分)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銀行(或現金)
結轉的時候:
借: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
繳納社保、醫保、住房等費用時:
借:管理費用(公司出的部分)
其他應付款(個人出的部分)
貸:銀行或現金。
5. 個人支付社保費的分錄是通過其他應收款還是其他應付款
你要是先繳納,後收回就通過其他應收款,反之通過其他應付款
6. 繳納社保個人部分計入哪個科目其他應付款還是其他應收款
計入其他應收款。
其他應付款是指與企業的主營業務沒有直接關系的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如應付租入固定資產和包裝物的租金、存入保證金、應付統籌退休金、職工未按期領取的工資等。
核算范圍
通常情況下,該科目核算企業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如應付租入固定資產和包裝物的租金,存入保證金、應付、暫收所屬單位、個人的款項、管轄區內業主和物業管戶裝修存入保證金;應付職工統籌退休金,以及應收暫付上級單位、所屬單位的款項。
而企業經常發生的應付供貨單位的貨款,則是在「應付賬款」和「應付票據」科目中核算。
審計程序:
1、取得或編制其他應付款明細表,復核其加計數是否准確,並與明細賬、總賬和報表有關項目進行核對。
2、實施分析性復核。
3、抽取其他應付款進行函證。
4、對發出詢證函未能收回的或回函結果與企業賬面記錄不符的,採用替代程序,審查下一年度明細賬,或追蹤至其他應付款發生時的經濟業務憑證等。
5、抽查明細賬、記賬憑證及原始憑證。
7. 社保醫保可以計入其他應收款嗎
社保,醫保個人應交部分首先是企業代墊支的,所以墊支款需通過其他應收款內科目核算的。
每月 繳納時:借容: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借: 其他應收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貸:銀行存款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比例是怎麼計算的呢?--社會保險費繳款書上就寫明了單位、個人部分金額的。
8. 代扣社保個人的是其他應付款還是其他應收款
如果先交社保,後扣工資,用其他應收款。 但大多都是用其他應付款。
財政部對《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財會[2014]8號,以下簡稱「新准則」)進行了修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
新准則第七條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規定的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計算確定相應的職工薪酬金額,並確認相應負債,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對於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應計入「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科目,單位承擔部分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科目。為便於理解,現只列舉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會計處理流程,住房公積金參照其處理。
(1)計提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社保(單位承擔部分)時,做以下會計分錄:
借:成本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養老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醫療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失業保險
(2)計提工資時,做以下會計分錄:
借:成本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3)發工資(代扣個人承擔部分)時,做以下會計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保險)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銀行存款
(4)繳納社保時,做以下會計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養老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醫療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失業保險
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保險)
貸:銀行存款
(5)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做以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稅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
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因此會計上的「五險一金」,應作為工資總額核算。
(8)社保繳費其他應收款擴展閱讀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稅法上規定的社保費和公積金既不屬於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屬於福利費范圍,應在所得稅前據實列支。
9. 單位繳納社保費個人部分為什麼用到其他應收款
我理解的是單位先代繳。而後從工資代扣,記錄為其他應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