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單位沒給員工交社保怎麼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給用工繳納社會保險,將面臨以下後果:勞動者因為單位不交社版保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一般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計算,滿一年支付1個月的補償金。單位不交社保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遭受損失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賠償因此造成自己的損失。
(1)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㈡ 公司給員工賠償未買社保一般是什麼標准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單位未給員工交納社會保險,員工要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單位要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滿六個月按一年計算,每年賠償一個月工資。還有要為員工補繳各項保險,這二項權利會得到保護。
㈢ 公司沒有給員工買社保怎麼賠償
你好
1、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上述法律賦予勞動者對於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書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並且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還應當支付兩倍於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2、勞動者有權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在本條司法解釋出台之前,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一般對於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將未繳納的社保直接補償給勞動者的請求,予以駁回。而對於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保的請求雖會支持,但由於社保機構明確不辦理補交業務,導致勞動者的訴求在實質上是無法實現的。
而本條司法解釋出台,將會對用人單位在繳納社保上產生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3、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
(1)社保機構有權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社保機構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有權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社保徵收機構對未繳或欠繳用人單位的強制措施。
(1)社保徵收機構有權申請直接劃扣用人單位的銀行賬戶。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2)社保徵收機構有權申請法院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㈣ 企業沒有給員工買社保可以申請賠償嗎
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的。注意時效。
㈤ 公司不給員工買社保要怎麼賠償
一個10多年不交社保的單位,還留著它干什麼,要麼要求公司補繳,補償損失,要麼就離職申訴經濟補償金,並要求追溯補繳社保。
只要單位沒有破產,並且你們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單位就有義務為每一個員工繳納社保,這是單位應承擔的責任,也是勞動者的應享受的福利。
如果單位不承擔起這個責任,作為勞動者就應該有維護自己權益的意識和義務。
面對不交社保的單位,我們首先要與公司之間進行友好協商,最好要求其補繳,如果經過員工多次協調商議,單位仍然拒絕為員工補繳社保,那麼作為勞動者可以有哪些維權的途徑呢?這里提供三種方式。
如果你所在的單位不繳納社保,請記住用這3種方式維權!
一、向社保經辦單位舉報,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單位都有義務為員工繳納社保,如果未及時繳納,將對單位收取一定的滯納金或除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欠繳金額的行政罰款。
那麼作為勞動者來說,可以利用這一條款舉報單位,利用社保機構的力量追繳個人社保。
二、以公司不繳納社保為由提出離職,並要求賠付經濟補償金和補繳社保。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如果不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可以以此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申訴經濟補償金。
如果你所在的單位不繳納社保,請記住用這3種方式維權!
這是非常好的維權方式,只要單位存在這樣不繳或漏繳的行為,勞動者都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或勞動仲裁進行申訴,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這種方式,可能也是最快最好的維權之道,當然前提是你已經不打算要這份工作了。
三、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可以主張單位賠償損失。
這點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有明確規定。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辦理社保,且已經錯過補繳,這樣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保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情況,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如果你所在的單位不繳納社保,請記住用這3種方式維權!
比如沒有繳納養老保險,導致不能退休享受待遇的;沒有繳納醫保,導致不能報銷醫療費的,都屬於這種情況,勞動者都可以申訴個人權利。
作為勞動者,我們要時刻關注自己的福利。不要等過了10年再想起來要維權,這樣確實難度更大。
㈥ 單位未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能要求經濟補償金嗎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拓展資料:
社會保險費是指在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過程當中,雇員和僱主按照規定的數額和期限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繳納的費用,它是社會保險基金的最主要來源。
也可以認為是社會保險的保險人(國家)為了承擔法定的社會保險責任,而向被保險人(雇員和僱主)收繳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