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司不給職員買社保他們犯法嗎怎麼處罰
公司不給員工買社保違法,法律規定要在員工入職後三十天之內購買,超過就違法。
根據《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社保一種員工福利,還有社保是強制性的規定,企業必須為員工繳納。單位不給職工交社保,毫無疑問是違法行為。
職工社保應該由企業進行繳納,企業社保費用由兩者共同承擔。根據規定,企業應當在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社保機構申辦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企業與員工依法簽訂了勞動合同,應在用工30日內為員工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也就是說,合法用工企業一定要為員工繳納社保。
❷ 在職員工在原單位一直購買社保,沒有在本公司買,是否要賠償怎麼處理
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補交社保。這是牽涉到一個雙重勞動關系的問題,各家觀點不完全相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再次明確了雙重勞動關系的合法性。因此,法律允許雙重勞動關系存在,只是雙重勞動關系如果影響原用人單位或者新用人單位的,要承擔相應責任而已。在另一個公司購買社保,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礎上。而且在目前,社會保險關系在同一時期應只能參加一份,待遇也只能享受一份。公司不能繼續參保。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是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於雙重勞動關系,該人已有社保關系,公司依法是不能夠為勞動繳納社保的。
因此,公司法無過錯,個人觀點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補交社保。
❸ 員工不在公司交社保怎麼辦
給員工普及繳納社保對基本權益享有的必要性,以及勞動合同法等等法規對給員工社保繳納的強制性。對於執意不願意繳納的員工,為了規避風險,建議企業把社保繳納問題列入是否考慮錄用的條件里。對於有崗位特殊性的員工,比如重新聘請退休人員;實習生;簽署勞務合同等,以上無需繳納社保,但是也應該給員工繳納商業保險,比如僱主責任險,團體意外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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