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傷賠償是按社保繳費工資,還是按本人實際工
按當事人本人工資為基數,依據鑒定的傷殘等級賠償當事人。
例如《工傷保險內條例》:
第三十六容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B. 工傷賠償按社保基數賠
工傷賠償標准,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准。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專受的屬賠償項目和標准。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確定標準是:
1:最低是在崗平均工資的60%。根據行業風險不同確定費率。
2:每年的會調整新的繳費基數,當年7月開始實行至下一年的6月30日
3:工傷是由單位繳的,個人繳交不了,具體的行業繳交比例也有所不同,范圍在0.5%-1.5%
C. 工傷賠償標準是按社保繳納基數還是受傷前的月平均工資算的
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
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非法用工單位 傷亡人員 一次性賠償辦法
第一條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授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第三條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後確定。
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四條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確定,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准和范圍確定,並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五條一次性賠償金按照以下標准支付:
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前款所稱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第六條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並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
第七條單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賠償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
第八條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頒布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同時廢止。
D. 工傷賠償標準是按社保繳納基數還是受傷前的月平均工資算的
有些用人單位在計算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時候,是按照實際收入計算,有些是按照社保繳費基數的基礎工資計算,兩者差異非常巨大!如十級傷殘賠償你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工資的計算,假設你受傷前12個月平均實際收入工資為5000元,那麼7乘以5000等於35000元;但社保局計算是按照繳費工資來算的,你受傷前12個月平均的工傷社保繳費工資基數單位給你報的2000元,社保局結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話就是7乘以2000等於14000元;那麼35000減去14000就等於21000,這其中就存在了金額上的巨大差異;那麼這個21000元就由用人單位來補給你(我們單位是這樣做的)甚至是停工留薪的工資都是按照傷者正常的考勤工資計算,如他上班的工資是7000一個月,因為工傷不能上班,每個月照常發7000的工資給傷者。絕大多數的企業不可能這樣做,最多發放基本工資,也就是說你正常月收入7000,你的基礎工資只有2000,那麼就只發2000給傷者,或者按照本地區平均工資發給傷者)包括後面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計算方式也是這樣的。很多企業不願意按照實際收入來賠償給傷者,主要就是因為這樣的計算出來的賠償會導致企業的負擔太重,成本太高,所以多數企業是按照社保的繳費工資來計算賠償傷者(或者是按照本地區平均繳費工資計算),站在勞動者的角度來說,我們是可以要求企業按照實際工資來計算補償的,甚至可以這樣說,除了三項社保的補償以外,我們還可以要求企業進行賠償(當然,這個需要耗費法律資源、耗費自己的時間、精力、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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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工傷賠償標準是按當年社保繳費基數賠償嗎
工傷賠償既不是按復社保中的「繳費制工資」也不是按「繳費基數」賠償,是按你的個人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加班工員),如果是本地人(本市戶口)是按前一月12個月在職職工平均工資賠償。具體依當地規定(但絕對不會按你說的那樣算)
F.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按照本人實際工資還是按照繳納的社保基數來賠償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由「工傷保險基金」來支付的,也就是說,「工傷保險基金」的人判斷你的工資標准,就是「社保基數」,因此,他們不會去調查你具體的實際工資是多少,只是按照你們公司給你繳納的社保基數來執行。
他們的官方回答一般是,社保局要求公司按照實際工資繳納社保,每年也有社保年檢,都通過了年檢,我們系統里的社保基數的數據,就是你們的實際工資。
可能誰也不想去處理這個「實際工資」與「社保基數」裡面的問題吧。因為這個處理起來比較麻煩,就算是你自己處理也挺麻煩,正規途徑,你只能找社保局投訴,他們沒有按照「實際工資」給你繳納社保,但是社保局也只是監督檢查的作用,他們也得實地取調查取證,最多就是出一個單子,讓公司按照實際基數繳納,不繳納要罰款之類,這個調查取證的過程也很麻煩,他們也沒有執法的權利,因此大家也許就這樣過去了。
再就是找仲裁,仲裁也只能裁決,不能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G. 工傷賠償是根據社保中的「社保基數」算每個月工資賠償的嗎
你好來
工商事故三大賠償項目中,一自次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是按照國家每年6月中旬出具的各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來算的。比如成都2015年的標准就是4360元/月。
只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才會和社保基數有關系。但是這個根據規定是可以避免的,按照工商保險賠償的規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能證明受傷前12個月的實際工資收入的按照12個月的實際工資收入的平均數支付。只有不能提供實際工資證明的時候,才會按照你受傷前12個月公司給 你交的社保基數的平均數支付。兩者相差相當的大,所有最後還是出具證明工資的證明。
還有就是,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沒有人會主動提醒你出具實際工資收入證明的,所以一定要自己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