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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繳而未繳社保

發布時間:2021-02-11 23:44:01

⑴ 勞動法社保繳納規定 企業未給員工繳納社保怎麼罰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1)企業應繳而未繳社保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

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十五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⑵ 公司未繳納社保

一、用人單位違背勞動法律的規定,不繳納或不按規定繳納都是違法行為,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上述法律賦予勞動者對於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書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並且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還應當支付兩倍於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2、勞動者有權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詳見拙作《《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三)》齊精智律師解讀》)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在本條司法解釋出台之前,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一般對於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將未繳納的社保直接補償給勞動者的請求,予以駁回。而對於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保的請求雖會支持,但由於社保機構明確不辦理補交業務,導致勞動者的訴求在實質上是無法實現的。

而本條司法解釋出台,將會對用人單位在繳納社保上產生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⑶ 公司需要補繳之前未繳納的社保嗎

未繳納分兩種情況
1.之前未給員工繳納的社保的,從現在開始就必須給員工購買社保
2.之前未繳納的社保欠款,就必須去補繳。

⑷ 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辭職後可以要求賠償嗎

單位未抄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襲,可以要求單位補繳。 社保補繳是指由於某種原因導致社保中斷繳費,中間幾個月沒有繳費,而現在由於招調或者落戶其他原因,需要補之前沒有交到的部分,從而獲得完整的社保時間段,以確保招調落戶等工作正常認可。

⑸ 關於公司未給員工繳納社保的問題

公司未給員工繳納社保,第一員工可以要求公司給自己繳納社保,如果公司拒不繳納,員工可以離開這家公司並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起訴公司。第二如果公司不給自己繳納保險,可以與公司協商讓其給你增加工資,自己在社保局給自己繳納養老保險。

⑹ 公司為員工補交以前的應交而未交的社保需要什麼資

社保補繳方式:

  1. 以個人名義參保的,如果漏繳不能夠進行補繳,只專有是單位原因屬造成的漏繳才能夠進行補繳,並且補繳五險;

  2. 如果單位沒有做申報(沒有給開戶)的只能補繳養老;

  3. 繳納一段時間後,中斷想補繳地可以找代理公司給補繳。

繳費單位(不含個體、自由職業者)漏繳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應帶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個案補繳:

  1. 職工檔案和養老保險手冊;

  2. 《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3. 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等;

  4. 其他相關材料。

為彌補因企業遲繳職工養老保險費,造成職工個人賬戶金額損失,補繳養老保險費按照濟勞險字【1999】7號文件執行。計算方法如下:

補繳金額=補繳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應補年度繳費工資基數%應補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繳費比例*補繳系數。

⑺ 企業應交未交的社保能否抵減所得稅

企業應交未交的社保,只要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次年的5月31日)前交上,就能抵減所得稅;否則就不能在當年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擴展閱讀: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的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因此,企業在匯算清繳時仍未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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