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員工不想繳納社保,企業該怎麼辦
如果員工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企業會承擔責任。
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履行的話要承擔法律責任。企業必須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否則就是違法,以後萬一發生爭議,企業就處於不利地位。
對企業來說,碰到不願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或者乾脆不要,或者曉之以理,說服員工依法參保。讓員工寫「自願不繳社會保險」之類書面申請的做法,在法律上並不可行。社保機構有權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社保機構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有權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社保徵收機構對未繳或欠繳用人單位的強制措施。
(1)公司不想給員工買社保怎麼做擴展閱讀:
一、社會保險費的計算標准
社會保險必須根據各種風險事故的發生概率,並按照給付標准事先估計的給付支出總額,求出被保險人所負擔的一定比率,作為釐定保險費率的標准。而且,與商業保險不同,社會保險費率的計算,除風險因素外,還需要考慮更多的社會經濟因素,求得公平合理的費率。
二、社會保險費的徵集方式
1.比例保險費制
這種方式是以被保險人的工資收入為准,規定一定的百分率,從而計收保險費。採用比例制,原來社會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補償被保險人遭遇風險事故期間所喪失的收入,
以維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須參照其平時賴以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為衡量給付的標准,另一方面又作為保費計算的根據。
以工作為基準的比例保險費制最大的缺陷是社會保險的負擔直接與工資相聯系,不管是僱主雇員雙方負擔社會保險費還是其中一方負擔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的負擔都表現為勞動力成本的增加,其結果會導致資本排擠勞動,從而引起失業增加。
2. 均等保險費制
即不論被保險人或其僱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計收同額的保險費。這一制度的優點是計算簡便,易於普遍實施;而且採用此種方法徵收保險費的國家,在其給付時,一般也採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義。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與高收入者繳納相同的保費,在負擔能力方面明顯不公平。
三、計算保費
繳費金額=繳費基數*繳費比例。
1、社保繳費基數
社保的繳費基數,是指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的平均工資數據相掛鉤。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且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社保基數申報和調整的時間,一般是在7月。
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半則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2、繳費比例
繳費比例,即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費率。我國《社會保險法》對社會保險的征繳費率並未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按照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相關政策的規定,對不同的社會保險險種,我們實行不同的征繳比例。
⑵ 員工不想買社保怎麼辦
員工不想買社保,想公司以補貼的形式發給他們。這種方式合法嗎?
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購買社保,因此這種方式是不合法的。
如果員工拒不買社保,發了補貼,到時又到勞動監察部門去告公司,那公司不是很吃虧嗎?這種情況該怎麼辦呢?
如果說為了盡可能保護自己,最好跟員工擬一份協議或接收單據等憑證比較好一點,並讓員工簽字蓋手印。
建議單位給員工購買社保,這是負責任的表現,也是員工的福利象徵。
⑶ 企業如果因為不想給員工買社保而不給員工簽勞動合同,該怎麼辦
法律規定單位需要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員工在掌握和單位存在實際勞動關系證據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從第二個月開始計算,最遲至入職一年。同時單位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是可以要求以此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單位承擔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⑷ 公司為員工買社保,但是員工不願意購買社保,該怎麼做呢
無論是否存在復員工不制交社保的協議,無論員工是否主動要求補交社保,公司未交社保的行為都明顯違法,此約定均無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就有參加社會保險的義務,是強制性、法定性的。即使個人書面或者口頭要求不繳納保險,發生勞動糾紛時,勞動者依然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單位補交社會保險,並給與經濟補償。
如果員工不願意購買保險,建議用人單位不予錄用。
⑸ 請問企業現在必須給員工買社保嗎員工不願意買怎麼辦
員工不願意買社保,你也必須買,這是義務,沒有可選擇性;
用人單位需按法律規定為其員工購買社保,這是對企業的法定要求,如員工不願意購買,從法律規定上是不行;另外如果員工後續反悔企業還不需要要補繳未繳費月份社保,並且當時口頭承諾或者書面承諾均無效。
注意事項:
《勞動法》第九章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⑹ 公司不給員工買社保,該怎麼辦
公司不給員工買社保,還想在這個公司乾的話就只能忍著,如果說不想在這個公司幹了的話那就要收集工作證據,像什麼工資條,工作牌的都收集起來,然後去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去告這個公司,只要去告了就肯定贏的,然後仲裁委會對這個公司做出處罰,還會讓這個公司賠償補償金和補繳社保。
當一個公司連社保都不願意為員工購買的話,那這個公司基本上是沒有發展前景的,所以可以沒有任何留戀的辦理離職,但是在離職前一定要把自己在這家公司工作的證據收集好,像過往的工資條還有工作牌和離職單都收好來,等到離職了就把這些都作為證據去當地勞動局仲裁委去告這家公司,之後勞動局就會判公司幫你補繳社保的,因為根據我國的《社保法》第七十二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