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保怎麼查單位繳費記錄
社保網申單位查新員工以前的社保繳費記錄的方法是:
一、登錄公司所在地的社保部門的官版方網權站,輸入公司的用戶名和密碼,就可以查詢新員工參保繳費的信息。具體操作方法是:
1,登錄公司所在地的社保部門的官方網站,輸入公司的用戶名和密碼;
2,進入社保部門的界面,按照相關的操作,就可以查詢到公司所有員工的參保信息以及新員工的參保信息。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2. 社保網申單位怎麼查新員工以前的社保繳費記錄
社保網申單位查新員工以前的社保繳費記錄的方法是:
一、登回錄公司所在地的社保部答門的官方網站,輸入公司的用戶名和密碼,就可以查詢新員工參保繳費的信息。具體操作方法是:
1,登錄公司所在地的社保部門的官方網站,輸入公司的用戶名和密碼;
2,進入社保部門的界面,按照相關的操作,就可以查詢到公司所有員工的參保信息以及新員工的參保信息。
3. 社保怎麼查單位繳費記錄嗎
社保網申單位查新員工以前的社保繳費記錄的方法是:
一、登錄公司所在地的社保部門的官方網站,輸入公司的用戶名和密碼,就可以查詢新員工參保繳費的信息。具體操作方法是:
1,登錄公司所在地的社保部門的官方網站,輸入公司的用戶名和密碼;
2,進入社保部門的界面,按照相關的操作,就可以查詢到公司所有員工的參保信息以及新員工的參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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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用人單位可以查個人社保繳費歷史嗎
現在的用人單位 在他自己公司的賬戶信息里,只能查這個公司的社保繳費歷史 如果你先前在其他單位交的社保 是查不了的。
5. 單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否可以查到以前的記錄
可以看到你以前的交費情況,但是不一定能看到是哪個公司交的,不是所有地方的社保都可以顯示這類信息的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戶口可以看到,學歷、畢業院校那是看不到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5)單位怎麼查詢社保歷史繳費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6. 如何查詢社保歷史繳費人員名單
可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內六條社會保險經容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並應當按照規定記錄個人賬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保存繳費記錄,並保證其完整、安全。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通知單。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6)單位怎麼查詢社保歷史繳費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相關法條:
第三十八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暫停支付醫療費用,並移送所在地的相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屬實且為查處重大違法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單位,基本醫療保險主管部門或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給予獎勵。
第四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日常稽核過程中發現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外的城鄉醫療救助費、勞模醫療補助費等基本醫療保障基金被騙取的,應當移送相關的基金管理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