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單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否可以查到以前的記錄
可以看到你以前的交費情況,但是不一定能看到是哪個公司交的,不是所有地方的社保都可以顯示這類信息的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戶口可以看到,學歷、畢業院校那是看不到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1)社保繳費記錄用人單位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㈡ 單位能查到個人的社保記錄嗎
1、原則上,公司只能查詢員工在本單位的社保繳納記錄。
2、員工之前的繳納記錄屬於個人隱私,需要社保賬號和查詢密碼來查詢。
但實操中,還是很多公司會查員工的社保記錄。
查詢社保卡方式:
1、社保中心查詢。攜帶身份證到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辦理大廳查詢。
2、上網查詢。登陸所在城市的勞動保障網或社會保險業務網站,點擊「個人社保信息查詢」窗口,輸入本人身份證和密碼,即可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3、電話咨詢。撥打勞動保障綜合服務電話進行政策咨詢和信息查詢。
4、觸摸屏查詢。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辦理大廳內如果設有社會保險觸摸屏查詢系統,刷卡或根據屏幕提示輸入卡號或身份證號進行查詢。
個人交社保和單位交社保的區別:
一、繳費險種不同
以個人身份繳納的社會保險只有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兩種。按照規定,靈活就業的人員,以個人名義自願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不納入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的參加人群范圍。
而且,單位為職工繳納社保是帶有強制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2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是由個人和企業分別繳納的,一般企業佔大頭(全國各地繳費比例有所不同),如北京市2016年的社保繳費比例為:
1、養老保險費:單位繳納19% ,個人繳納8%
2、失業保險費:單位繳納0.8% ,個人繳納0.2%
3、醫療保險費:單位繳納10% ,個人繳納2%
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是不需要個人繳納的,全部由企業繳納。而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則需要全部由個人負擔了。
㈢ 單位是否能查詢到個人的社保繳費記錄
公司可以查到個人的社保記錄。單位在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時, 社保公司的工作版職責要查權詢一下員工是否有中斷, 如果有中斷, 原則是要補繳的。 而單位也會在此時看到員工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㈣ 關於如何列印單位為員工社保繳費記錄
直接到社保局窗口要求列印即可,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4)社保繳費記錄用人單位擴展閱讀:
列印社保繳費記錄有三種方法:
1、登錄社會保險服務個人網頁,注冊後自行列印;
2、持本人身份證、社保卡到任何一個社保分局或社保站辦事大廳的自助列印機上自助列印;
3、持本人身份證、社保卡到參保地所屬的區社保分局或社保站窗口人工列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㈤ 用人單位可查我的社保繳費信息嗎
如果你的社保關系在該用人單位,那麼其經辦人自然是可以查詢到當時人的社保參保繳費信息的。如果已經轉出或尚未轉入,那就查詢不到
㈥ 社保在A城市,現跨省在B城市找工作,求職期間用人單位能查詢到我在A城市的 社保繳費記錄明細嗎
入職後用人單位可以查到的,入職前不可以查到,因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五條,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共同建設。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6)社保繳費記錄用人單位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㈦ 用人單位應該向職工公開社會保險費繳納明細嗎
老胡是一家單位的職工,單位為老胡依法繳納了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將近十年了,老胡也不清楚自己都交了些什麼,繳納了怎麼用。最近新來單位的小夥子就因為公司沒有將繳納社會保險明細情況通知自己的事與公司發生了矛盾,老胡心裡也犯嘀咕了,自己也是和小夥子一樣呀,除了每月少領了些工資,從來沒見過什麼保險繳納明細呀?難道公司坑了自己?自此,老胡開始覺醒,也去找單位要繳納保險費的明細賬目單據,想要弄個明白。
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既然老胡和小夥子情況一樣,從來也不知曉自己的社會保險費明細情況,就應該積極向單位催要,尋求說法。
不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這就是單位的不對。依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老胡如果沒有向單位要到自己的社會保險費繳納明細情況,就可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舉報、投訴所在的單位,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外,如果單位未按照規定通報、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老胡也可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舉報、投訴自己的單位。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未按月將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規定通報、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職工有權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舉報、投訴。
知曉自己的社會保險費明細情況、監督單位的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是每一位繳費職工的權利。每一位職工、每一個人都要善於知法、學法、守法,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㈧ 用人單位如何才能查詢新進員工的社保記錄
可以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內
第十六條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並應當按照規定記錄個人賬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保存繳費記錄,並保證其完整、安全。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通知單。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8)社保繳費記錄用人單位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相關法條: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為基本保持職工原有的醫療保障水平,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參照企業參保的單位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應當建立職工補充醫療保險。
第二十條 職工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用於應由參保單位承擔部分的醫療費和職工負擔醫療費困難的補助。職工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參保單位的應付福利費科目中列支,福利費不足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