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單位補繳社保,產生的滯納金應該由誰承擔
單位承來擔
是單位沒按時繳納源社保造成的
《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㈡ 公司幫員工補繳的社保和滯納金如何入賬
補交時
借:應抄付職工薪襲酬--社保(單位部分)
借:其他應收(付)款--社保(個人部分)
借:營業外支出--滯納金支出
貸:銀行存款-**行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社保(單位部分)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單位部分)
㈢ 社保補繳滯納金怎麼算
天津市《關於進一步規范社會保險費徵收管理的通知》,對當月18日前(含18日),用人單位仍未足額繳納當月社會保險費的,自19日起,將應繳未繳金額納入社會保險欠繳管理;以後月份用人單位申報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自欠繳的次月1日起至申報補繳費之日止,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判定二月份應該繳納社保而沒有交的情況下,從2月19日開始即開始計算滯納金,如果申請補繳的日期是七月一號,這中間共有142天。如果該員工每月各種社保加一塊共需繳納2000元,則需要交納滯納金共2000*0.0005*132+2000*0.0005*103+2000*0.0005*72+2000*0.0005*42+2000*0.0005*11= 132+103+72+43+11=361元。
也就說如果在七月一號補交,在2000元的標准下,共需繳納361元的滯納金。
(3)公司補繳員工社保滯納金擴展閱讀:
滯納金是指行政機關對不按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相對人,課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盡快履行義務,屬於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具體形式。其特徵是:
(1)適用於負有金錢給付義務。
(2)義務人超過規定期限不履行義務。
(3)可以反復為之,具體表現為按日加收。
如按照稅法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對不按規定期限交納稅款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拖欠稅款,依法按日加征一定比例的罰金。主要適用於稅收領域,但不限於此。其他管理領域凡存在金錢給付義務的,當相對人不履行義務時,都有採用滯納金的可能,如環保的排污費等。滯納金措施既可以避免因義務人不履行義務使國家利益受損害,同時也能避免因直接施加於相對人使其權益受損,並能促使其盡快履行義務,因而可作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
㈣ 關於公司為員工補繳社會養老保險,遲納金應該誰承擔
1、勞動法規定抄用人單位有義務為襲在職員工參保辦理社保。
2、公司不為在職員工繳納社保是違法行為,目前當地勞動監察局已責令公司為員工辦理社保,因公司拒繳員工社保而產生的遲納金應該由公司承擔,不能將遲納金轉嫁給員工承擔的,員工只繳納個人應該繳納部分的社保金。
3、如果公司強加遲納金讓員工承擔,你們可以繼續向當地勞動監察局、社保局投訴。
㈤ 公司給員工補繳前5個月的社保需要交滯納金嗎
社保補繳方式:
以個人名義參保的,如果漏繳不能夠進行補繳,只有是單位原因造版成的漏繳權才能夠進行補繳,並且補繳五險;
如果單位沒有做申報(沒有給開戶)的只能補繳養老;
繳納一段時間後,中斷想補繳地可以找代理公司給補繳。
繳費單位(不含個體、自由職業者)漏繳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應帶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個案補繳:
職工檔案和養老保險手冊;
《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等;
其他相關材料。
為彌補因企業遲繳職工養老保險費,造成職工個人賬戶金額損失,補繳養老保險費按照濟勞險字【1999】7號文件執行。計算方法如下:
補繳金額=補繳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應補年度繳費工資基數%應補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繳費比例*補繳系數。
㈥ 補繳往年的社保,滯納金如何收取
滯納金計算規則及方法如下:
滯納金計算規則:每月應繳社會保險費×欠繳天數×萬分之五=滯納金(四捨五入到兩位小數);
滯納金天數計算方法:滯納金計算止日期-滯納金計算起日期+1;
滯納金計算起日期:取結算日期的第二個月1日開始計算;
滯納金計算止日期:取生成申報表補繳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比如:
某用人單位2016年7月10日成功申報補繳當年4月份的社會保險費,正常的收款月應為當年5月份,則欠繳的起始之日為當年6月1日,因此用人單位除補繳5月份欠繳金額外,還應繳納自6月1日起,至7月9日止共39天的滯納金。
比如,該員工5月份按照最低基數繳納社保,單位繳費:879.36元,個人繳費:262.51元,總計:1141.87元。
那麼,總共需要繳納滯納金為1141.87×39×0.0005=22.27元
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徵收滯納金,一般都針對參保單位未按時繳費。針對個體參保人員,如果沒有按時繳費,一般沒有徵收滯納金,但如果跨年度欠費必須補繳滯納金。
(6)公司補繳員工社保滯納金擴展閱讀
社保每月繳費時間規定:每月1-10日為社保經辦機構審核期,審核結算已經受理過的增減業務,並核定當月的徵收數據;每月11日至當月最後一個工作日為對單位受理申報時間。
繳費單位若有人員增減變化,須在當月及時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而且每個地區的繳費時間有些差異,具體可以咨詢當地社保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網路-社保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