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司不給交社保給現金
公司這樣是不合規的,要求員工社保統一走公司賬戶繳納,有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版足額繳納社權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社保和公積金現在都是國家強制繳納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為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就算是確有困難的單位也只能是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但是絕不是不繳。
企業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或公積金違反了國家規定,可以向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舉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有社保問題需要解決隨時可以去官網問問我們的專業顧問或者撥打12333社保局電話看看怎麼處理。
❷ 單位沒給員工買社保但都發保險補貼現金的可以嗎
單位不給員工買社保,但都發保險補貼現金是違法的,不可以。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或者拒絕。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2)員工沒有上社保給的現金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申報事項包括:
(一)用人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及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用人單位的繳費險種、繳費基數、費率、繳費數額;
(四)職工名冊及職工繳費情況;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在一個繳費年度內,用人單位初次申報後,其餘月份可以只申報前款規定事項的變動情況;無變動的,可以不申報。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五條,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代職工申報的事項包括:職工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用工類型、聯系地址、代扣代繳明細等。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❸ 員工不要企業交社保,把應該給他交社保的錢直接以現金形式給他個人可以嗎
按照最復新的勞動法、制社保法規定,國家是要求每個企業都要給其每個員工參保的。如果不參保,是有違勞動法、社保法規定的。
目前很多企業如果要給每個員工參保的話,所支付的社保費將是一筆大額的支出。所以對於企業來說,尤其是私企,是不大願意交的,除了只交工傷這一險種。當然,很多正規的企業和大企業都會給員工買社保的。對於員工自己來說,也是一種保障自己的利益。
如果你和公司簽協議的話,我想對於不太正規的企業來說,是可以的。目前很多企業都有這種情況:員工要求不買社保,只要工資多點就行。
總的來說,買社保還是有好處的。
謝謝。希望我的回答能讓你滿意。
❹ 公司沒繳納社保,能要求以現金的形式賠償嗎
「昨天去勞動局協商,公司同意給她補繳」——思路錯的
但是社保局只管社保問題,補繳社保是一定的,自己承擔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但更重要的你卻忘記了,原因為何?門沒找對啊,你要找仲裁機構。呵呵
要申請仲裁他不繳納社保,賠償雙倍工資才是啊。
1、如果為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自2012年4月起要求雙倍工資,
2、有個前提需要先進行勞動仲裁。
綜上,補繳社保我當然自己繳納自己的部分,但你不繳納社保的雙倍工資要算清了來哈。
一定要正確理解不簽合同才賠雙倍工資,為何要這樣立法,就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的權益關鍵是什麼?社保啊。簽了合同不繳納社保,在很多仲裁機構中也是參照雙倍來執行的哦,不過這個雙倍的月份有點「縮水」,最多也就執行12個月的雙倍,有些是6個月,這個比較靈活,但都喲啊執行一些的,比起你承擔的那點社保費,你賺了。
以上全是手打,覺得有用就給個最佳答案吧。
再補充說一下,我說的要求賠雙倍,不是喊你不按法律規定的要求。是告訴你經驗和事實。公司簽了合同就有繳納社保的義務,不履行義務除了補繳以外,你還可以要求補償。
補償金額怎麼來的,不少仲裁機構一般按6個月(當地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雙倍來計量的,當然如果你月薪超高,就另當別論了(月薪超高的工作還是要珍惜,呵呵)。
仲裁結果不滿意,就起訴他,他一定是敗訴無疑,只是看敗多敗少的問題。
公司為此付出大量人力物力以及財力(壞事曝光後,以後偷偷不繳社保的風險大了,要不就需要更多的活動費了。)
❺ 員工不需要社保 直接給現金合法嗎
不合法的
單位這樣復做的話,風制險在單位這邊,只要被當地社保查到,或者員工舉報,單位無條件補交,甚至會被罰款
只有單位給員工交社保,才是對勞資雙方的最大保護
補充:
根據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每月實發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的
突然失蹤可以按照曠工處理,開除
再補充:
不能規定雙倍賠償的,除非公司提供了有償培訓並約定了服務期,那麼員工提前離職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違約金就是培訓費,並且隨著工作時間遞減
不是什麼情況都可以隨便來處罰的
❻ 公司一直沒有買社保 可以讓公司直接補現金給我嗎
1、單位未繳納社保的情況,只能是補繳。
2、如果單位在當地沒有開戶,可以協專商以其他屬單位補繳社保,以其他單位名義繳納社保並不損害個人相關社保待遇享受。很多公司都是請沃服網這樣的人事代理機構繳納社保。
3、要求單位以現金形式補給員工錢才是違法的。
單位未繳納社保法定處理程序都是補繳,沒有其他處理辦法的。即便去勞動保障部門投訴或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處理結果也是依法補繳社保。
❼ 公司沒繳納社保能要求以現金的形式賠償嗎
按規定不可以,公司沒有繳納社保,可以要求公司為您補交社保。如果已經自己交回了,單位應該給予您經答濟補償(這個補償可以是現金)。
❽ 員工不要企業交社保,希望把應該給他交社保的錢直接以現金形式給他個人
對企業很不利,無論簽怎樣的協議,風險都很大
首先,社保是國家強制繳納的,企業如果不交,一旦發現就會處罰
另外,即使簽了協議,因為違背了國家法律,這種協議是無效的。員工到時仍然要求企業給他補交,稱是在企業脅迫下簽的,你怎麼辦?仲裁一定會相信員工的
最後,一旦發生工傷或者重大疾病,單位還要負擔醫療費用等等
❾ 沒有簽勞動合同單位也沒給交社保但給我們發的現金當作保險的補貼可以不
肯定不可以的。
必須交納社保,這是員工應該享受的權益。
肯定是違規了內.
看得出用人單容位極不負責任.
你不用擔心,可以使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購買保險,因此購買社保是必須的,屬於強制保險。
因此你可以跟用工單位協商解決,無果的情況下,申請勞動仲裁或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並投訴,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等,是可以得到有效解決的。
其證據就是證明跟單位有勞動關系,比如工資條,工牌等。
一般需要補交所欠的月份.
單位方式參保,以實際工資作為交納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