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非自主企業改制引發的社保糾紛法院會受理嗎
勞動糾紛法院不受理,只有先走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才能上訴於法院。
⑵ 改制企業 社保欠繳
企業復社保欠費不繳納制的一般都是遇到資金問題了,
處理方法1:去社保局申請欠費部分全部個人承擔繳納,好處是你的社保會正常,壞處無法追責企業要求補償社保,
處理方法2:去社保局申請主動自願放棄欠費部分,好處是不掏錢賬戶會正常,壞處是主動放棄無法要求企業補償所差月份社保。
處理方法3:一直拖欠不處理,壞處是其他公司無法給你繳納社保,好處是這個欠費會一直持續下去,如果哪天公司起來了或改制好了社保會全部補繳上欠費,等白賺這么久社保。
本次回復由:安徽省華能新業人力資有限公司整理,華能新業人力專注人事社保代繳補繳,企業用工勞資風險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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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企業改制待崗人員,社保金由政府兜底後,退休時,個人帳戶憑什麼計算
正常計算,和正常的退休沒有區別。
⑷ 為什麼法院不受理由於企業改制原企業領導侵佔集體財產
1、原企業領導侵佔集體財產行為屬於依法或挪用集體財產的行為,是一種公職人員涉嫌犯罪性質;
2、依法應由(原由檢察院)監察委偵辦;
3、偵辦終結,認為構成犯罪,就移送檢察院審查;
4、檢察院審查認為構成犯罪,就向法院起訴。
⑸ 集體企業改制侵犯職工權益怎麼辦
上政府告他或者直接打110
⑹ 國有企業改制人員分流期間,只給員工繳納社保和發放生活費,員工怎樣維權
一般情況下,企業來進源入注銷清算流程的話,是有員工薪酬這一部分清算內容的。特別是國企,應該是按法定流程走的。您可與同事向勞動仲裁部門去咨詢一下。大家都要養家糊口的。
但是國企單位是國家的企業,如果能分流到其他單位也未必不是一個好機會。
⑺ 你好,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企業改制後變成了企業人員,並且享受企業社保待遇,國家在企改是如何規定的
你爺爺的問題比較復雜,在這你怕是問不出結果,到當地政府信訪部門走信訪渠道吧。在哪你會得到最權威的回答。
⑻ 我單位原是集體所有制,96年改製成了私營企業,單位讓我們職工待崗回家,每用發放生活費及給我們買社保
關於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在國家層面沒有出台規范性的條例,如果涉及集體企業的改制,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國務院令第88號)第二章的規范與調整。同時企業的主管機關應依法制定企業改制的方案或實施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 (1991年6月21日國務院第八十六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1年9月9日國務院令第88號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的鞏固和發展,明確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其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城鎮的各種行業、各種組織形式的集體所有制企業,但鄉村農民集體舉辦的企業除外。 第三條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是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一個基本組成部分,國家鼓勵和扶持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的發展。 第四條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集體企業)是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前款所稱勞動群眾集體所有,應當符合下列中任一項的規定: (一)本集體企業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二)集體企業的聯合經濟組織范圍內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三)投資主體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集體企業,其中前(一)、(二)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應當佔主導地位。本項所稱主導地位,是指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占企業全部財產的比例,一般情況下應不低於51%,特殊情況經過原審批部門批准,可以適當降低。 第五條集體企業應當遵循的原則是:自願組合、自籌資金,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民主管理,集體積累、自主支配,按勞分配、入股分紅。 集體企業應當發揚艱苦奮斗、勤儉建國的精神,走互助合作、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六條集體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集體企業的財產及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七條集體企業的任務是:根據市場和社會需求,在國家計劃指導下,發展商品生產,擴大商品經營,開展社會服務,創造財富,增加積累,不斷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繁榮社會主義經濟。 第八條集體企業的職工是企業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規和集體企業章程行使管理企業的權力。集體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集體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民主管理。職工(代表)大會是集體企業的權力機構,由其選舉和罷免企業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集體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 集體企業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和廠長(經理)依法行使職權,均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中國共產黨在集體企業的基層組織是集體企業的政治領導核心,領導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 第十一條集體企業的工會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二章集體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十二條集體企業的設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名稱、組織機構和企業章程; (二)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並符合規定的安全衛生條件;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並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和從業人員; (四)有明確的經營范圍;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集體企業章程必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名稱和住所; (二)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三)注冊資金; (四)資金來源和投資方式; (五)收入分配方式; (六)組織機構及其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職工加入和退出企業的條件和程序; (八)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九)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程序及其職權范圍; (十)企業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十一)章程的修訂程序; (十二)章程訂立日期; (十三)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設立集體企業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部門批准,並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後,方得開始生產經營活動。 設立集體企業的審批部門,法律、法規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集體企業應當在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集體企業的合並、分立、停業、遷移或者主要登記事項的變更,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依法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集體企業的合並和分立,應當遵照自願平等的原則,由有關各方依法簽訂協議,處理好債權債務、其他財產關系和遺留問題,妥善安置企業人員。 合並、分立前的集體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由合並、分立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十七條集體企業有下列原因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 (一)企業無法繼續經營而申請解散,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二)依法被撤銷; (三)依法宣告破產; (四)其他原因。 第十八條集體企業終止,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清算企業財產。企業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項費用; (二)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銀行和信用合作社貸款以及其他債務。 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十九條集體企業財產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有國家、本企業外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本企業職工個人投資入股的,應當依照其投資入股金額占企業總資產的比例,從企業剩餘財產中按相同的比例償還; (二)其餘財產,由企業上級管理機構作為該企業職工待業和養老救濟、就業安置和職業培訓等費用,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集體企業終止,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並公告。 第三章集體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集體企業在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范圍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其全部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拒絕任何形式的平調; (二)自主安排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三)除國家規定由物價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控制價格的以外,企業有權自行確定產品價格、勞務價格; (四)企業有權依照國家規定與外商談判並簽訂合同,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匯收入; (五)依照國家信貸政策的規定向有關專業銀行申請貸款; (六)依照國家規定確定適合本企業情況的經濟責任制形式、工資形式和獎金、分紅辦法; (七)享受國家政策規定的各種優惠待遇; (八)吸收職工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個人集資入股,與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聯營,向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投資,持有其他企業的股份; (九)按照國家規定決定本企業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勞動組織形式和用工辦法,錄用和辭退職工; (十)獎懲職工。 第二十二條集體企業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國家計劃指導; (二)依法繳納稅金和交納費用; (三)依法履行合同; (四)改善經營管理,推進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 (五)保證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對用戶和消費者負責; (六)貫徹安全生產制度,落實勞動保護和環境保護措施; (七)做好企業內部的安全保衛工作; (八)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尊重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利,改善勞動條件,做好計劃生育工作,提高職工物質文化生活水平; (九)加強對職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國防教育、科學文化教育和技術業務培訓,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二十三條集體企業有權按照國家規定自願組建、參加和退出集體企業的聯合經濟組織,並依照該聯合經濟組織的章程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第四章職工和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四條凡本人提出申請,承認並遵守集體企業章程,被企業招收,即可成為該集體企業的職工。 第二十五條職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集體企業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企業各級管理職務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監督企業各項活動和管理人員的工作; (三)參加勞動並享受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保險、醫療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權利; (四)接受職業技術教育和培訓,按照國家規定評定業務技術職稱; (五)辭職; (六)享受退休養老待遇; (七)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集體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以企業主人的態度從事勞動,做好本職工作; (二)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任務; (三)維護企業的集體利益; (四)努力學習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五)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七條集體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一)一百人以下的集體企業,建立職工大會制度; (二)三百人以上的集體企業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三)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集體企業,建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由企業自定。 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職工選舉產生。代表應當是思想進步、工作積極、聯系群眾、有參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職工。 第二十八條集體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在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集體企業章程; (二)按照國家規定選舉、罷免、聘用、解聘廠長(經理)、副廠長(副經理); (三)審議廠長(經理)提交的各項議案,決定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四)審議並決定企業職工工資形式、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和分紅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五)審議並決定企業的職工獎懲辦法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職工(代表)大會依照企業章程規定定期召開,但每年不得少於兩次。 第三十條集體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可以設立常設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工作。 常設機構的人員組成、產生方式、職權范圍及名稱,由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報上級管理機構備案。 第五章廠長(經理) 第三十一條集體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經理)對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負責,是集體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廠長(經理)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者招聘產生。選舉和招聘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由集體企業聯合經濟組織投資開辦的集體企業,其廠長(經理)可以由該聯合經濟組織任免。 投資主體多元化的集體企業,其中國家投資達到一定比例的,其廠長(經理)可以由上級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第三十三條廠長(經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懂得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經營方向; (二)熟悉本行業業務,善於經營管理,有組織領導能力; (三)熱愛集體,廉潔奉公,聯系群眾,有民主作風;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四條廠長(經理)在法律、法規的規定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和組織企業日常生產經營和行政工作; (二)主持編制並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企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固定資產投資方案; (三)主持編制並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企業機構設置的方案,決定勞動組織的調整方案; (四)按照國家規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業中層行政領導幹部,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提出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提出企業的經濟責任制方案、工資調整方案、勞動保護措施方案、獎懲辦法和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七)獎懲職工; (八)遇到特殊情況時,提出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建議; (九)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廠長(經理)有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組織職工完成企業生產經營任務和各項經濟技術指標,推進企業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增強企業發展能力; (三)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堅持民主理財,定期向職工公布財務帳目; (四)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和職工在企業內的正當權利; (五)辦好職工生活福利和逐步開展職工養老、待業等保險; (六)組織落實安全衛生措施,實現安全文明生產; (七)定期向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並接受監督; (八)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章財產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條集體企業應當按照本章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明確其財產所有權的歸屬。 第三十七條集體企業的公共積累,歸本企業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第三十八條集體企業的聯合經濟組織的投資,歸該聯合經濟組織范圍內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集體企業聯合經濟組織設立的互助合作基金,應當主要用於該組織范圍內發展生產和推進共同富裕。 第三十九條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扶持下設立的集體企業,其扶持資金可按下列辦法之一處理: (一)作為企業向扶持單位的借用款,按雙方約定的方法和期限由企業歸還扶持單位; (二)作為扶持單位對企業的投資,按其投資占企業總資產的比例,參與企業的利潤分配。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的扶持資金的來源,必須符合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與其扶持設立的集體企業,應當明確劃清產權和財務關系。扶持單位不得干預集體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集體企業也不得依賴扶持單位。 第四十條職工股金,歸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十一條集體企業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投資,歸投資者所有。 第四十二條職工股金和集體企業吸收的各種投資,投資者可以依法轉讓或者繼承。 第四十三條集體企業必須保證財產的完整性,合理使用、有效經營企業的財產。 第四十四條集體企業的收益分配,必須遵循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原則。 第四十五條集體企業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接受審計監督,加強企業內部的財務管理。 第四十六條集體企業的稅後利潤,由企業依法自主支配。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確定公積金、公益金、勞動分紅和股金分紅的比例。 第四十七條集體企業職工的勞動報酬必須堅持按勞分配的原則。具體分配形式和辦法由企業自行確定。 第四十八條集體企業的股金分紅要同企業盈虧相結合。企業盈利,按股分紅;企業虧損,在未彌補虧損之前,不得分紅。 第四十九條集體企業必須依照國家規定提取職工養老、待業等保險基金。職工養老、待業等保險基金按國家規定在徵收所得稅前提取,專項儲存,專款專用。 第七章集體企業和政府的關系 第五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城鎮集體經濟納入各級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從各方面給予扶持和指導,保障城鎮集體經濟的健康發展。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城鎮集體經濟的主管機構,負責全國城鎮集體經濟的宏觀指導和管理,其主要職責是:擬訂城鎮集體經濟的發展政策和法律法規,協調全國城鎮集體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有關方面監督、檢查集體企業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 第五十二條市(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集體經濟發展的需要,確定城鎮集體企業的指導部門,加強對集體企業的政策指導,協調當地城鎮集體經濟發展中的問題,組織有關方面監督、檢查集體企業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 第五十三條政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業集體企業的行業指導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集體企業進行監督和提供服務。 第五十五條國家保護集體企業的合法權益。 任何政府部門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集體企業的集體所有制性質和損害集體企業的財產所有權,不得向集體企業攤派人力、物力、財力,不得干預集體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民主管理。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集體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經審批和核准登記,以集體企業名義進行活動的; (二)登記時弄虛作假或者不按規定申請變更登記的; (三)違反核准登記事項或者超越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四)利用分立、合並、終止和清算等行為抽逃資金、隱匿和私分財產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十七條集體企業因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給用戶和消費者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集體企業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向集體企業攤派或者侵吞、挪用集體企業財產的,必須賠償。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主管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集體企業領導人員濫用職權,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由上級管理機構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職工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集體企業的領導人員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過失給企業造成損失的,由企業的上級管理機構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幹部的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 集體企業的領導人員和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集體企業財產、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集體企業違反本條例有關集體企業領導人員的產生、罷免條件和程序規定的,上級管理機構應當予以糾正,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集體企業上級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有關集體企業領導人員產生、罷免條件和程序規定的,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六十二條阻礙集體企業領導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擾亂集體企業的秩序,致使生產、營業、工作不能正常進行或者無法進行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集體企業聯合經濟組織的組建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條集體所有制的各類公司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公司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十六條城鎮中的文教、衛生、科研等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參照本條例執行。 供銷合作社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條勞動就業服務性集體企業應當遵循本條例規定的原則,具體管理辦法按國務院發布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執行。 集中安置殘疾人員的福利性集體企業的管理辦法,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條軍隊扶持開辦的集體企業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根據本條例規定的原則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並結合本地區、本行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條例的實施細則。 第七十條本條例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⑼ 在事業單位是幹部身份,單位改制後幹部身份在社保會不會被改
在社保體系裡是不認干抄部和平民的,除了你是處局級幹部在醫療保險上有相當的保障以外。
社保體系裡講究的是你的編制是公務員、事業單位還是企業人員,因為社保的養老金目前是以3:2:1得區別發給的。
社保體系裡講究的是你的繳費年限(最少15年)和繳費金額的多少,其直接涉及同一編制內的養老金多少。
同是企業的人同樣的工齡條件同樣是幹部,你在國企按照較高標准繳費,也不一定比的過事業單位按照最低標准繳費的養老金多。
⑽ 國有企業改制存在著嚴重侵害職工利益、侵吞國有資產的問題長期得不到
、企改制員工經濟補償金標准 解決員工經濟補償金源問題涉及經濟補償金標准問題根據改制主體性質同其員工身份所同解除勞合同經濟補償金標准所同 ()企員工經濟補償金般標准 於按照程序進行改制企業根據財企[2002]313號文件精神"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所縣級民政府規定標准按照規定執行;沒規定標准按照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規定標准執行"盡管各政府台經濟補償標準定程度所同其主要規定參考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關規定 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規定具體標准根據勞者本單位工作限每滿發給相於月工資經濟補償金工作間滿按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工資計算標准指企業產情況勞者解除勞合同前12月月平均工資其員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員工月平均工資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或3倍按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標准計發企業經營者應按照述辦執行 (二)破產企業員工經濟補償金標准 企業嚴重資抵債再具備繼續產經營條件申請破產《破產》並沒員工經濟補償金支付列入破產企業定清償范圍內根據《務院關於若干城市試行企業破產關問題通知》《務院關於若干城市試行企業兼並破產職工再業關問題補充通知》關規定試點城市安置破產企業職工費用破產企業依取土使用權轉讓所撥付足部處置其破產財產所撥付並列入第順序清償安置費用標准原則按照破產企業所試點城市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收入3倍計算 (三)事業單位員工經濟補償金標准 由於央各尚未台關事業單位改制員工經濟補償規定關員工經濟補償具體標准參照企業員工經濟補償標准根據經貿企改[2002]859號文件資配[2003]21號文件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標准相同 考慮事業單位員工部事業工身份其部家公務員身份由於各種原相部沒設養保險賬戶旦改制部員工退休金麻煩事完全參照企業員工經濟補償標准執行部說確實欠缺公平各單位根據本區實際情況向級主管部門申請除經濟補償金外其形式補貼具體標准由級主管部門確定 (四)經濟補償金外其補償 我注意經貿企改[2002]859號文件規定"改制企業用凈資產支付解除職工勞關系經濟補償金等由造賬面資產減少按規定程序報批沖減資本""等"字問意味著央已經認同改制企業用凈資產支付除員工經濟補償金外其形式補償所改制企業都適用於條件像述事業單位改制參照標准尋求其式補償另外些本身經濟補償金較少事危險職業、危害身體健康職業具某種特殊技能、企業做重貢獻員由改制企業結合實際情況向級部門提具體標准由級主管部門確定 二、經濟補償金支付式 企業進行資本退改制工作由於經濟補償金必須支付且能打折所於改制企業講比較痛何支付筆相龐改制本且支付改制本至於影響企業改制發展何種式支付經濟補償金顯尤重要 ()經濟補償金支付式 實際央數政府台關於改制企業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文件強調都"企業凈資產支付"資金源問題於何種式支付並沒明確規定或限制財務角度講凈資產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實際股權形式、債權形式現金形式進行支付 1.現金支付形式 現金支付形式要求企業現金支付給員工作解除期勞合同經濟補償金於現金流充裕企業講種式接受且性解決沒改制企業留遺症種式極侵佔企業資金流降低企業抵禦風險能力使企業容易陷入危機 2.股權支付形式 股權支付形式直接企業凈資產經濟補償金式落實每員工企業改制形員工於改制企業占股權雖種式相關文件政策允許操作卻兩明顯障礙首先由於《公司》於公司股東數限制使員工持股數受限制同由於員工持股等持股載體組建已經難再關部門審批員工何種身份、式持股首先需要解決問題;其員工集體持股式數已經行通政府更希望由原企業經營層絕控股改制企業支持所員工共同持股兩點看股權形式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種辦 3.債權支付形式 改制企業支付能力比較差緩解支付改制本給企業產經營帶壓力員工經濟補償金轉改制企業負債同減少相應企業凈資產企業改制員工持改制企業債權並根據相應規定條件獲清償改制企業債權形式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定要獲級主管部門政府批准避免改制違反《計》《稅》風險 (二)經濟補償金支付式與改制企業發展 何種式支付經濟補償金與改制企業發展著緊密學校改制企業要結合存發展道期利益確定雖同企業同式支付經濟補償金總講目前比較解決問題採取現金、股權債權相結合式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首先於企業改制改制企業繼續任職員工應採取現金支付式用現金性支付給部員工使部員工與改制企業沒任何關聯減掉部包袱 其於擬改制企業股東原企業經營者技術業務骨幹其經濟補償金直接股權形式予支付數較採取"准自"式即幾自捆綁起協議式由代持股份 剩餘員經濟補償金轉其改制企業債權由雙約定款付息條件期限同確保部債權能夠償付改制企業應企業相價值固定資產作抵押 採取種辦解決員工經濟補償金問題既緩解改制企業資金壓力避免全員持股利於重新確定改制企業股東結構同債權形式留改制企業工作員工利益與企業利益定程度相連使員工風險於改制企業股東風險企業具體情況同採取種辦用於現金支付、股權支付債權支付三者間比例盡相同應該由專業士結合企業自身特點合理確定需要指員工經濟補償金支付式要經由企業職工或者職工代表通改制企業要充做員工工作擺事實、講道理改制企業期發展確定首要目標獲員工理解支持 三、員工獲經濟補償金應繳納所稅 企業改制員工解除勞合同所獲經濟補償金按照《華民共稅》規定應繳納所稅家稅務總局簽發《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職工解除勞合同取性補償收入征免所稅問題通知》通知規定:"企業職工企業依照《華民共企業破產(試行)》宣告破產破產企業取性安置費收入免予徵收所稅""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合同取性補償收入企業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內免徵所稅具體免徵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規定超該標准性補償收入應按照《家稅務總局關於解除勞合同取經濟補償金徵收所稅問題知》(稅發[1999]178號)關規定全額計算徵收所稅" 四、企改制歷史遺留問題性解決 企業改制暴露歷史遺留問題前拖欠員工工資、福利費、社統籌、集資款傷病殘職工安置退養職工處置等等些問題應企業改制性予解決免給改制企業留尾巴拖累改制企業發展 ()拖欠職工工資、福利費處理 根據財企[2002]313號文件關規定企業賬面原應付福利費仍轉改制企業流負債賬面原應付工資余額欠發員工工資部發放給員工扣除所稅轉投資 (二)拖欠或尚未建立職工社統籌處理 財企[2002]313號文件規定於尚未建立社統籌企業改制應員工性交付移交社保障機構管理社保險費並改制企業凈資產扣除或者改制企業剝離資產售收入優先支付於已建立社統籌欠繳社保險費應改制企業現資產優先予清償 (三)職工集資款處理 改制企業未退職工集資款兩種形式種期負債形式另種入股形式於兩種形式職工集資款都現資產進行清償員工自願前提轉員工改制企業投資 (四)尚未房改員工住房處理 改制企業員工住房於尚未簽訂合同、交付房款、進行房改應向關部門申請辦理房改事項按照關規定向員工售於員工房改購買住房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五)離休員工醫療費、退休金處理 沒納入社統籌離休職工醫療費退休金改制企業按照標准或參考政府台標准按照定限改制企業凈資產扣除並設定專門賬戶進行管理定期予支付 (六)傷病殘員工處理 於傷病殘員工處理按照《違反解除勞合同經濟補償辦》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勞者患病或者非工負傷經勞鑒定委員確認能事原工作、能事用單位另行安排工作解除勞合同用單位應按其本單位工作限每滿發給相於月工資經濟補償金同應發給低於六月工資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絕症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增加部低於醫療補助費百五十患絕症增加部低於醫療補助費百百"或者按照政府台標准性解除部員工勞合同並使部員工能夠切實靠安置 (七)內退員工處理 於改制前已辦理內退手續員工應計算其改制距式退休齡需向其支付退養費用其工資性費用凈資產性扣除並設定專門賬戶進行管理定期予支付另外於部員工按照解除員工勞合同進行經濟補償式處置 (八)停薪留職、放假員工處理 於停薪留職、放假員工處理應按照解除勞合同經濟補償式進行處置具體工齡確定應勞部門認定其工齡標准性解除部員工勞合同改制企業減輕負擔 五、關於公用企業與科研事業單位經濟補償支付 經些公用企業科研事業單位提關於些類型企、事業單位進行改制員工經濟補償何確定問題其實種類型企業、事業單位同適用所討論員工經濟補償標准《關於進步明確型企業主輔離輔業改制關問題通知》(資配[2003]21號)文件規定型企業都參照經貿企改[2002]859號文件資配[2003]21號文件關規定進行改制實施改制流輔業資產主要包括"主業服務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運輸、設計、咨詢、科研院所等單位"論公用企業科研事業單位都按照所述標準式員工進行經濟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