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果員工寫不願交社保或發放在工資里可以嗎
公司現在又出新招,說簽個協議,入司前半年,社保以工資的形式發放給了員工,由員工自己交納,半年後提出申請批准,轉入公司,由公司給辦理!不知簽這樣的協議有用沒!
B. 員工自願不繳納社保,發生工傷問題誰負責
1.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得以給職工本回人意願不繳納保險為由就可答以免除繳納工傷保險的責任。
2.無論用人單位是否購買了商業保險,一旦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都應按工傷待遇支付工傷職工的相關賠償。
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如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可享受如下工傷待遇:
(1)醫葯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
(2)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治療、康復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
(3)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
(4)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由工傷職工所在地標准發放;
(5)如經勞動能力鑒定為1-10級傷殘的,還可以享受傷殘津貼(1-6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10級傷殘解除合同後領取)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10級傷殘解除合同後領取)等待遇。
C. 企業不交社保員工如何獲得經濟補償金
企業不交社保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或勞動糾察大隊進行舉報,並向用人單位申請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准,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員工不願繳納社保住院6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D. 我6月份離職,社保停保了,同時6月住院了,七月出院時,不能報銷。請問續保之後,能報銷么
超過3個月足額補繳的,從繳清醫保費的次月1日起享受醫保待遇。欠費到補回清期間,參保人員答個人賬戶資金按規定補計。中斷繳費人員,僅需持本人身份證至社保局1號續保大廳關系管理處窗口,即可辦理社保續繳業務,辦理接續繳費的人員統稱為續保人員。續保人員如繳納2008年及以後年度的養老保險費時,可以持個人編號或上一年繳費的收據,到就近的銀行辦理續保繳費,無需辦卡,不收取手續費,並可直接領取社會保險基金繳費專用票據。醫保斷了,醫保待遇從下個月起就停了,重新交還是可以報銷的。萬一斷繳,醫保卡會有2到3個月的恢復期,在這2到3個月只能手工報銷,就不能醫保卡自動報銷了。當然這只是北京的規定,還有的地方規定如果斷繳超過2個月,會有6個月的等待期,這6個月中你是不能報銷的。
E. 員工自願不購買社會保險,寫承諾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社會保險是強制繳納的,員工自願不購買社會保險,寫承諾書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F. 企業不交社保,職工被開除該怎麼辦,有時限制嗎
員工被開除了可以看企業是否違法解除,如果是違法解除可以申請雙倍賠償;也可以以未給員工繳納社保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企業補繳醫社保且給年限補償金,一年一個月,6-1年按1個月,不到6個月按半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