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求助:公司注冊地址變更,社保的相關問題!!!!急!!!
1.還要帶舊的社保登記證和10月份的四險醫療托收單復印件。換新證。回。。。2。沒有先後順答序,自己安排先後。3.你的理解正確。4.今年年底前,看門診帶社保卡,住院帶藍本,醫療存摺里的錢是原意給自己平時買葯看病用的,但也可以任意取出來支配。(1),是的(2),以前是等社保通知然後到去酒仙橋那拿二次採集表交上去,然後等著;11月份開始不清楚是不是還這樣。。(3),明年1月1日後,藍本就不用了。看病住院全部拿社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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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名及地址變更社保變更登記要怎麼辦理
你變更法人代表應該沒有變的吧?沒有變的話你可以拿新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授權委託書到地稅局、社保局辦理變更手續。
3. 請問社保單位變更地址需要帶什麼資料
相關證明 營業執照(現) 法人證明 代碼證 保險登記證
4. 企業地址變更申請表
首先去當地工商局網站的辦事指南中下載相關表格,然後填寫「基本信息」、"變更"、"申請人聲明"等欄。
另外還需要攜帶法人委託書,股東會決議,新地址的合法使用證明(房產本或租賃協議)等
可參考:石家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www.sjzgs.gov.cn/col/1402974483615/index.html
5. 社會保險單位信息變更表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北京市社保單位信息變更處理流程如下:
1、繳版費單位的以下社權會保險登記事項之一發生變更時,應當依法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
(1)單位名稱;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4)單位類型;
(5)組織機構統一代碼;
(6)主管部門;
(7)隸屬關系;
(8)開戶銀行帳號。
2、繳費單位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有關機關批准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和資料到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
(1)變更社會保險登記申請書;
(2)工商變更登記表和工商執照或有關機關批准或宣布變更證明;
(3)社會保險登記證;
3、申請變更登記單位提交材料齊全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並由申請變更登記單位依法如實填寫,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歸入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檔案。
社會保險變更登記的內容涉及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內容需作更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收回原社會保險登記證,並按更改後的內容,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6. 公司社保地址變更程序
你的問題就是工商變更登記的基本規定,也就是公司注冊地址的變更、法定代內表人的變更容等,都需要到工商局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填寫工商變更登記表,一般5個工作日就可以辦好。
你要准備的是把公司章程中的公司地址改為現在的地址,將現在地址的房產證或租用證明作為附件報給工商,提交公司變更登記表就行了。
7. 公司注冊地址變更,社保怎麼辦
同一個城市地址變更,不影響社保,社保繼續交,單位工商局進行變更後,去社保局再變更單位地址就可以
如果公司異地搬遷,而且本地注銷去外地新參保,生育保險肯定會中斷,但是單位原因造成的,如果不能順利報銷,可以要求單位承擔相關費用
8. 變更單位社保地址如何填表
比如變更法人、單位地址等,變更前內容和變更後的內容。
9. 單位地址變更需要到社保中心辦理變更么
需要的,樓層變更代表單位具體的地址產生空間變更,是需要向社保部門申請變更的
在辦理社保變更登記的時候需要准備如下手續:
(一)變更社會保險登記申請書;
(二)工商變更登記表和工商執照或有關機關批准或宣布變更證明;
(三)社會保險登記證;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9)石家莊市社保企業地址變更表擴展閱讀:
第三章 變更登記
第九條 繳費單位的以下社會保險登記事項之一發生變更時,應當依法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
(一)單位名稱;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四)單位類型;
(五)組織機構統一代碼;
(六)主管部門;
(七)隸屬關系;
(八)開戶銀行賬號;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繳費單位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有關機關批准或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和資料到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
(一)變更社會保險登記申請書;
(二)工商變更登記表和工商執照或有關機關批准或宣布變更證明;
(三)社會保險登記證;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申請變更登記單位提交材料齊全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並由申請變更登記單位依法如實填寫,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歸入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檔案。
社會保險變更登記的內容涉及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內容需作更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收回原社會保險登記證,並按更改後的內容,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四章 注銷登記
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並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時,應當及時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布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繳費單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四條 繳費單位因住所變動或生產、經營地址變動而涉及改變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的,應當自上述變動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並向遷達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