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員工在我公司上班,但不要我們交社保,她要求把社保的錢以補貼的方式給她,這合法嗎若合法,該怎麼補
不合法
國家法律規定社保是強制性要繳交的,必須公司每月以其本人的工資為基數按20%的比例進行繳交(公司與個人共同承擔)
㈡ 員工自己找派遣公司交社保,公司該承擔的部分以補貼的形式發放,那麼員工還應和單位簽勞動合同嗎
如果員工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則無需再行簽訂。否則存在勞動關系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否則違法。
㈢ 員工別處另行了購買社保,公司每月發社保補貼,現該員工離職後起訴公司沒買社保。公司能要求退還補貼嗎
如員工確實已在其他單位購買社保,因為不能重復參保,所以他起訴也沒用。專另外,社保糾紛,應先找社屬保局處理,而不是直接起訴。
對於你的問題,有兩個處理方案:
一是如你們所做,社保個人部分單位如代扣的,補發給員工。如你單位發的社保補償金實際就是代扣的個人部分,無權要求返還。
二是如員工投訴到社保局,社保局也同意的話,員工要把原來的社保退掉,重新在你單位補繳,當然,社保個人部分由個人承擔。
㈣ 社保以補貼現金的形式發給員工,這樣合法有效不呢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補交社保,支付經濟補償(法律規定詳見《勞動合同法》第82、38、46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27條)。關鍵一點就是證據,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據。至於工作了多少時間,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在仲裁或訴訟時由用人單位出具,因為每個人到一個地方工作都應該填寫入職表。這樣也就證明了你的工作時間,發工資你也要簽字,工資發放表也應由用人單位出具,這就證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狀況。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6、3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均有這方面的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如果你想全面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建議你看一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會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注意收集證據。如果將來仲裁或訴訟,這很重要。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麼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述的情況之一,你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把一切責任推到你身上,也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資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於以後舉證),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要求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規定加付補償金。
如果你認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網上搜索這些內容都能找到全文的。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系無需等30天。
㈤ 員工社保在自家單位交的,不願意轉過來,現在要公司補貼社保部分,為避免後期糾紛,公司改如何處理
公司應按 社會保險法 的要求,給該員工辦理並繳納社保。
員工名下的 社保繳費、經辦機構是合並計算的,不會影響其保險待遇。
㈥ 公司以現金形式給員工補貼社保違反哪些勞動法
在《勞動法》中的「社會保險」部分:用人單位要為員工依法辦理社保,並且從2011年8月份起強製版企業權必須為員工辦理「五險」,明確了勞動者及用人單位各自的法律責任,任何一方不得與法律規定相抵觸,社保由勞動者和企業按照比例分擔,這也是我們目前推行的基本政策之一。如果公司以現金形式補貼員工社保,而不及時給員工辦理相應的社保,意味著用人單位不但違反了《勞動法》,還違反了《社保法》。這種逃避法律責任的後果是:一、單位員工可以隨時提出辭職請求,且可以要求補辦社保和補償,勞動主管部門和社保部門核實後,可以強制用人單位補繳社保及滯納金。二、用人單位違法用工不但影響聲譽和形象,一旦受到投訴核實而且必然受到相關部門嚴厲的懲罰,付出沉重的代價。
即使員工自願接受現金補助的方式,用人單位要考慮到自己的法律責任及後續的違法風險,僥幸逃避或明知故犯《勞動法》和《社保法》的行為,都是不足取的。
㈦ 簽合同,在社保里寫了放棄社保,公司以補助形式發放。這樣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合同部分無效。
社會保險是法律規定的單位及個人必須繳納的一種保險,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可以協商以補償現金方式進行。
勞動合同法對違反法律規定的條款明確表示無效,社保補發現金違反社會保險法的強制性規定,按照法律規定,該條款無效,但合同其他部門仍然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7)被員工投訴以補貼方式發放社保公司應該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㈧ 以補貼方式發放社保,公司應該怎麼處理
合同部分無效。
社會保險是法律規定的單位及個人必須繳納的一種保險,任回何單位或個人不可以協商答以補償現金方式進行。
勞動合同法對違反法律規定的條款明確表示無效,社保補發現金違反社會保險法的強制性規定,按照法律規定,該條款無效,但合同其他部門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