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請問如何追討用人單位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賠償金呢
1、向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打電話投訴。他們將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逾期工資。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方法是通過勞動仲裁(不收費,不請律師)。在仲裁過程中,你可以盡可能多地收集一些相關的證據,這對裁決是有益的。
沒有證據也沒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的主要舉證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並責令用人單位出示相關證據。
(1)公司未為員工繳納社保如何追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貳』 公司未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如何維權
你所在的公司已觸犯了《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如果你有能證明你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工資條等),可直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投訴。他們會幫你維權的。
『叄』 公司未給上社會保險,請問如何追討
你與公司建立的用工關系依法應認定屬於勞動關系,則你作為勞動者,依法有權根據勞動法主張權利、依法維權。
公司未足額繳納社保費用的,構成違約,你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
仲裁請求如下:
1、解除與XXXX公司的勞動關系;
2、裁令XXXX公司依法按規定補繳2006年1月至2008年5月的社醫保費用;
3、裁令XXXX公司支付相當於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一年一個月,以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基準);
4、仲裁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具體准備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1、勞動合同;
2、工資單;
3、工作考勤記錄表(用於證明入職時間,如沒有,由用人單位舉證);
4、其他證明與該公司存在合法勞動關系且能夠直接證明入職時間的證據。
具體流程:
1、准備勞動仲裁申請書並提供證據材料(一式三份,交勞動仲裁兩份,自己留存一份);
2、向勞動仲裁委提立案申請;
3、仲裁庭安排開庭;
4、仲裁裁決,如不服可向法院起訴。
至於最終裁決,若所述客觀屬實,仲裁委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權益的。
補充強調並澄清一下:
根據相關規定,社會保險是由國家強制性徵繳,是用人單位必須承擔的一項法定義務,也是勞動者所擁有的一項社會權利。用人單位和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肆』 公司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員工如何應對
公司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員工應該主動的和公司進行協商,如果協商達不成一致可以向勞動部門提出仲裁。
『伍』 公司未按員工實際工資交納社保,如何追討
公司未按員工實際工資交納社保,這也是大家常常遇到的問題。要吃啞巴虧,當然不。那如何追討呢?
一、對於企業隱瞞社會保險繳費數額行為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你可以先和單位協商讓他們按正常程序補繳,同時把利害關系講清楚,受處罰時的負擔情況;
二、協商不成時,可以走勞動仲裁的程序,直至到法院起訴,但要注意訴訟時效;
三、也可以同時去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要有個人工資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條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但未參加的,或者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向職工支付費用。
『陸』 企業未給員工購買社保,該怎麼維權
公司不交社保處理辦法
一、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條規定(即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向單位主張:
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2,補交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社保。
3,如果為未簽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注意有一年的時效)
二。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時,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文件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可以據(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於此規定)來提供勞動材料。當然證據越多越好。
三、建議你先和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提供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並向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或故建議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訴主張你的權益。
『柒』 公司對員工在社保交費上,未按員工實際工資交納社保,如何追討
在職期間你應該知道當地的社保繳費標准和繳費額,現在發現雖然晚了一點,社保中心確實回不能受理勞動答爭議的事情,但各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庭還是能受理並處理這一問題的,再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之前你要掌握一下幾點:
1、當地的繳費基數是多少?最低繳費基數是根據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來確定的,你說的1200元是最低工資還是最低繳費基數啊?上海的最低工資為全國最高也只有1120元。
2、你主張的收入為5000元,要有真實的證據,沒有簽字領取的現金、購物卡、實物等不能計算在內,另外在勞動合同中對繳納社保是如何約定的。
3、可以到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屬的勞動爭議仲裁庭提起仲裁,法律沒有規定離職員工的申請不能受理,萬一不受理可以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如果證據確鑿,你的勝算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