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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中途放棄繳納社保不離職

發布時間:2021-02-20 00:21:27

⑴ 員工個人不交社保,公司又不想讓其離職怎麼處理

根據社保法,社保繳費由單位代扣代繳是法定義務,個人無權放棄。如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保的,會受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警告、罰款的處罰。

個人不想交社保的主要原因,是因為社保除單位繳費外,還要扣繳個人部分。如果單位又不想其因此而離職,則可採取以下處理方案:

1、作為單位為人才提供的額外報酬,由單位承擔個人繳費部分;

2、積極做好溝通工作,說服個人參保;


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第259號

第四條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二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⑵ 員工主動放棄社保,解約後能要求賠償嗎

企業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現在已成為一個社會常識。實踐中有些企業為了降低成本,獲取最大利潤,往往不為企業員工繳納任何社保。為了逃避法律的打擊,有些企業主自以為想到了「高招」「良方」,那就是在入職時要求員工簽署保證書,自願放棄單位為自己繳納社保,以為這樣就可以巧妙規避法律規定。其實這些企業的做法並不高明,也可以說是自作聰明,這樣的聲明並不具備法律效力,員工在在職時可能屈從於壓力,不敢主張自己的權利,但一旦離職,員工同樣可以要求企業為自己補繳社保,那一紙保證也就成了一紙空文,並不能達到企業主當初的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從法律規定看,為員工繳納社保是企業的法定義務,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這是法律的基本原則,因此,企業要求員工簽署保證書放棄單位為自己購買社保這是一個無效的法律行為。同樣有些勞動者認為自己是到外地打工,社會保險自己享受不到,要求公司將社保折算成現金和工資一起發放給自己,公司認為員工純粹自願,甚至還可以少支出部分費用,也樂得這樣做,其實這也是無效行為,因為按法律規定,勞動者也有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不得放棄繳納,如果勞動行政部門一旦查實有這樣的行為,作為企業必定會受到行政處罰,因此企業這樣做也具有一定的法律風險。

⑶ 公司讓員工簽自願放棄繳納社保,員工可以要求公司補齊過去年份的社保嗎如果公司不願意補繳並因此給員

第一,用人抄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定義務和責任,對於不繳費或者不按時足額繳費的,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用人單位讓職工簽訂放棄繳納社會保險,是違法行為,簽訂的協議無效,依然要按照規定給予繳費。
第三,職工可以要求單位依法補繳社會保險。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⑷ 公司給員工上的社會保險,中途離職不再續交保險公司退還嗎

、你公司給你上的是社會保險。
你要是實在困難就別交了?你可以繼續繳納..
2、你版干嗎要退呢..。等權你回原籍的時候可以把你社保轉入你當地的社保中心壘加。
3、你要是退了太不值了,繼續交吧,等你以後經濟條件好了可以繼續繳納,社保是可以中斷、可以壘加的,只要到你法定的退休年齡你繳夠年限就可以了,社會保險不是你想上就上想退就退的。除非有個別的特殊情況的比如出國定居等,你不是北京人那就不能以個人名義繳納只能掛靠在單位里繳納

⑸ 公司員工未離職如何辦理該員工的社保停保

員工未離職,無法辦理社保停保,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必須給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繳納社保。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要求購買的一種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5)員工中途放棄繳納社保不離職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雙方解除勞動關系之日用人單位即應為離職員工辦理停保。

2、工傷保險生效時間為參保後次日凌晨(針對選擇當月參保,並於次月扣取當月及次月兩月保費的。)如當月參保選擇次月生效,即當月不產生保費,次月開始產生保費的,則從次月1號凌晨開始生效。

停保當月,只要有交社保費,則整月生效。即不管其是離職當月1號停保還是28號停保,保險均生效,因當月已產生保費。

3、能申請工傷認定。是否工傷,則需經過調查取證後才能下結論。無論受傷員工受傷時有無工傷保險,或受傷事故是否因工導致,用人單位與受傷員工及員工直系親戚均有向用人單位所屬地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

區別在於,如受傷時無參工傷保險,被認定屬工傷的,則工傷員工產生的一切工傷費用,均由用人單位承擔。如受傷時有參工傷保險,但被認定為非工傷的,則不在處理范疇內。

⑹ 員工自願放棄社保離職時可領賠償金嗎

一篇「勞動法出新規定」的文章在網路廣泛流傳,文章稱「根據勞動法最新規定,如果員工簽字自願放棄購買社會保險,離職時就可以從企業處拿到一筆賠償金」。對此,人社部辟謠稱,不存在上述所謂的最新規定,但同時強調,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員工自願放棄購買社保(申請)承諾書》確實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的義務。不能根據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自己的意願而免除,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不論是勞動者由於擔心手續繁瑣或不願承擔個人繳費部分等原因不願意繳納社保,自願簽訂放棄社會保險協議,還是個別用人單位為了省錢或省事,要求員工簽訂放棄社保協議,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而改為發放一定的保險補貼作為補償,都不符合規定、不具備法律效力。

⑺ 如何給不辦離職手續的員工,停交社保

一般,你們單位可以制定公司制度的,曠工超過幾天視作自動離職處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規定了相關規定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但前提是你公司必須向全體員工公示公司制度並公告因何種原因離職人員名單(最好也郵寄一份上班通知給將要離職員工的身份證地址,作為憑據),門面功夫要做足,但同時,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也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這樣,即使離職員工告你們單位,也有合理的證據理由解釋。辭退的離職證明並不一定要本人簽名,可以到社保辦理減員。

⑻ 請教:關於員工當月中途離職的社保繳納

最好按照辦理完離職手續時間計算,當月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因為辦理完離職手續才可以辦理社保及公積金手續,並且社保當月繳費是從上月底開始操作的,這樣比較穩妥。

⑼ 中途不離職自己停止交社保算終止勞動合同嗎

一般公司來在員工離職源後一個月內會辦理相關社保賬戶的暫停繳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之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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