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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社保繳費申報制度

發布時間:2021-02-20 19:21:59

A. 西寧市社保辦理流程

第一 沒有地稅局的事情

第二 你是單位辦理 還是你個人辦理

第三 如果專個人辦理 帶上繳費憑證去社會屬保險中心開證明

第四 帶上相關身份證等證件才可以

第五 流程可以問下西寧的社會保險中心 電話12333

第六因為各地情況不同 網上回答五花八門 只有當地解答最權威 最准確

第七 祝福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附帶說明 建議你方便的時候多買商業保險這樣可有效提高你的保障

B. 西寧市養老保險申報表

保險小抄編幫您解答,更襲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養老保險繳費的截止日期根據繳費人的情況而有所不同。
屬於單位的,實行每月繳費申報制度,提前一個月申報,次月隨著工資發放同步扣發,單位和個人繳費部分根據每個單位工資發放時間由單位統一繳存。
屬於個人的,因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檔級根據所在地上年度社平工資確定,各地都不一樣。

C. 西寧2020社保繳費標准

低於2017年青海省來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源職工年平均工資60%,按60%(3827元/月)為西寧社保繳費基數;超過2017年青海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300%的,按300%(19134元/月)為月繳費基數。

西寧社保繳費比例也隨著西寧事平均工資的增高有所調整。養老保險中公司繳20%,個人繳8%;失業保險公司繳0.5%,個人繳0.5%;工傷保險中公司繳根據行業,個人不繳;生育保險公司繳0.4%,個人不繳;醫療保險公司繳6%,個人繳2%;補充殘保金公司繳61.95元,個人不繳。

(3)西寧社保繳費申報制度擴展閱讀: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在職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按照職工2017年度工資總額除以領取月數確定。

企業社保繳費基數不同,繳納費用不同:企業社保費用=養老基數×養老比例+醫療基數×醫療比例+失業基數×失業比例+生育基數×失業比例+工傷基數×工傷比例。

D. 社保網上申報詳細流程

  1. 網頁鏈接點擊鏈接進入社保網。

  2. 點擊頁面左側的「勞動保障單位申報平台,按提示輸入密碼;

  3. 選擇頁面左下角「繳費申報管理」再選擇頁面左上角「繳費工資申報」,重新輸入每個職工的上年度月均工資,按「保存」鍵;

  4. 選擇頁面左下角「提交信息管理」再選擇頁面左上角「待提交信息「,查看無誤後,將繳費工資申報內容進行「提交」,報社保中心進行審核;

  5. 從提交之日起第三個工作日,選擇頁面左下角「提交信息管理」再選擇頁面左上角「未通過信息「,查看未通過信息。如全部通過可進行下步操作,否則查詢處理未通過信息;

  6. 全部申報結束,選擇左下角「提交信息管理」,再選菜單中「提交結算」;

  7. 點擊「申報」按鈕,完成申報工作。

E. 社保網上申報怎麼申報

1、網路申報:繳費單位簽訂銀行代扣代繳協議後,向地稅機關申請網路申報業內務,經核准容後接受培訓。申報時持地方稅務機關提供賬號及密碼登陸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網上辦稅系統,自行進行繳費申報並在網上辦稅系統自行扣繳社保費。
2、上門申報:繳費單位在申報期內持《社會保險費綜合申報表》及《社會保險費明細申報表》(紙質申報)或電子數據資料(磁碟申報)到地方稅務機關社會保險費業務窗口辦理社保費繳費申報。電子數據資料(磁碟申報)格式自行帶U盤到地稅機關拷貝。3、簡易申報:實行核定徵收社保費的繳費單位與銀行簽訂代扣代繳協議後,每月由地方稅務機關在徵收期內進行社保費批量扣費。(提示:每月15日前必須保持賬戶有足夠余額扣繳社保費,如因余額不足造成逾期未繳社保費,繳費人需到地稅機關進行申報繳納,並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F. 社保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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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第259號
(1999年1月14日國務院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1999年1月22日國務院令第259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並可以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
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五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
第二章征繳管理
第七條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0日內,本條例施行後成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不得偽造、變造。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樣式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以及繳費申報的情況。
第十二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徵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不同險種的統籌范圍,分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分別單獨核算。
社會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並應當按照規定記錄個人賬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保存繳費記錄,並保證其完整、安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通知單。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關於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法對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有關資料;但是,應當為繳費單位保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證件。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調查社會保險費征繳違法案件時,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協助。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託,可以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第二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追迴流失的社會保險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會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入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G. 個人繳納社保網上怎麼申報

網上申報是來指經稅務自機關批準的繳費單位通過互聯網形式辦理社保費申報手續。繳費單位採取網上申報方式辦理社保費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並定期書面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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