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勞動法有規定員工大病後不能工作了公司還得繼續為這員工繳納社保嗎
員工離職後,公司不再為員工繳納社保,社保便停了,由員工轉為靈活自由職業者自己繳費。如果是工傷性質的,公司有義務繼續為這員工繳納社保。二者性質不同。
⑵ 員工生病員工生病企業會停止他的社保嗎
員工本身就有醫療期的,詳見《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醫回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答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另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在解除之前,用人單位就應當為其正常參保繳費。和當事人正常上班還是休病假沒有任何關系
⑶ 員工病假期間公司給交保險嗎
北京博愛星律師事務所張皓律師:這個公司的做法是不合適的,違內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容定。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公司在員工患病期間,應當支付社會保險,也就是說對社會保險這塊不受影響。如果是請的病假時間比較長,按照公司的相關規定和制度,員工的工資只能享受病假工資而不能享受原來上班的正常工資,這個病假工資一般不得低於正常工資的80%。 建議案例主人公把這個法律規定告知給公司,因為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社保仍然是由公司正常繳納的。
⑷ 交了社保如在職員工生病了公司還要承擔費用嗎
不需要承擔費用。社保包含了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等多種社會保險,其中的醫療保險即針對的是參保人員患病就診時所產生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機構根據比例予以報銷並對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同時在基本醫療保險之外還建立了大額醫療費用互助制度,全面實行基本診療費減免、醫療保險補償、醫療救助、個人自負「一單清」的同步結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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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報銷條件:
1、參保人員必須到基本醫療保險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葯,或持定點醫院的大夫開具的醫葯處方到社會保險機構確定的定點零售葯店外購葯品。
2、參保人員在看病就醫過程中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范圍和給付標准,才能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
3、參保人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中,在社會醫療統籌基金起付標准以上與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部分,由社會醫療統籌基金統一比例支付。
大病醫療救助的申請條件:
1、醫療救助申請書;
2、戶口簿、申請救助人身份證;
3、農村(城鎮)低保證復印件;
4、申請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證明、轉院證明;
5、住院醫療費用發票原件;
6、醫療診斷書、病歷復印件。
⑸ 員工在生病期間請病假公司還需要繳納社保嗎
只要該員工在編公司就要給他辦理社保
⑹ 請病假期間,公司還需為員工繼續買社保嗎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條文
職工請病假期間,與用人單位也是存在勞動關系的,按規定用人單位仍需要給職工購買社保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和福利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退休;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失業;生育。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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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請病假處理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⑺ 職工因病請假公司給交社保嗎
國家規定勞動者在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必須給你繳納醫療保險,如果公司不給你繳納社保,你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醫療期規定:...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⑻ 因病不能上班但勞動合同存續期間企業需要為員工繳納社保嗎
因病不能上班但勞動合同存續期間企業需要為員工繳納社保。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還存續,用人單位就需要替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另勞動者因病不能上班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醫療期,並支付病假工資。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59條規定: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拓展資料: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網路——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⑼ 職工在職期間生病住院無法繼續工作,公司是否應該幫其繳納養老保險
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你可以到當地人社局勞動監察大隊申請維權,和向勞動仲裁科申訴。
⑽ 員工在病假期間公司還需要給其交納社保嗎
職工請病假期間,與用人單位也是存在勞動關系的,按規定用人單位仍需要給職工購買社保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和福利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退休;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失業;生育。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10)員工有病公司願意給上社保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