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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交納社保基數低可以補繳嗎

發布時間:2021-02-23 12:02:44

❶ 企業給員工上的社保基數低於實際工資,如何維護員工權利

1,是不合法的,社保繳納的基數是你按實發工資為繳費基數進行社保的繳納的,那你可以回到當地的社保部答門進行投訴或者撥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12333點後進行投訴;

2,法律規定的是個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為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低於托底數(上年全市月平均工資60%)按托底繳納,高於封頂數(上年全市月平均工資300%)按封頂數繳納。所以並不是只要高於最低基數就可以的,企業就不違法;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及時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自行申報後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用人單位未按時及時繳納社保的由社保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補繳社保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或其銀行查詢其銀行賬戶,並可申請縣級以上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❷ 什麼情況下,公司可以按照社保規定的最低標准作為繳納基數

社會保險基數簡稱社保基數,是指職工在一個社保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進行確定。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1)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2)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3)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需要准備工資表這些證明。

拓展資料:

2018年社保繳納比例

1.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20%,個人繳費比例8%;

2.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比例10%,個人繳費比例2%;

3.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1%,個人繳費比例0.5%;

4.生育保險:單位繳費比例1%,個人繳費不繳費;

5.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比例0.5%,個人繳費不繳費。

❸ 我們公司社保怎麼都是按最低標准交的,合法嗎

我們公司社保怎麼都是按最低標准交不合法。

根據《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3)公司交納社保基數低可以補繳嗎擴展閱讀

社保繳納基數的計算方法:

以上一年度員工的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1、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

2、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

3、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

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❹ 公司繳納社保沒有按照實際工資繳納,可以要求補交嗎

單位繳費基數與實際工資不符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舉報可以匿名。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對單位的社保繳費情況進行稽核,存在違法行為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處罰。

《中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條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4)公司交納社保基數低可以補繳嗎擴展閱讀:

案例

陳先生在崑山的一家公司工作了10多年,公司一直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給他繳納社保。後來,他書面提出辭職,辭職理由是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拿到離職證明後,陳先生向崑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該公司一直未足額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在這件事情上,你可能會認為陳先生一定可以拿到他主張的經濟補償金,但實際上,仲裁委卻駁回了陳先生的仲裁申請。

在仲裁申請被駁回之後,他又到崑山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結果他的訴訟請求同樣被法院駁回。

單位明顯做得不對,仲裁委和法院其實不是有所偏袒嗎。問題的關鍵,在於正確理解法律的規定。

法律解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也就是說,單位惡意不交社保,個人以此為由提出辭職後是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的。

但陳先生遇到的情況,並不是單位不交社保,而是交了社保,但沒按實際工資基數來交,這種情形是不能主張經濟補償金的,只能要求公司補繳社保。

而要求補繳社保,應該找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而不是找仲裁委和法院。其實像陳先生這樣的情形,在勞動爭議中並不少見,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也曾下發文件作出了規定和解釋。

根據這份文件,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認為:

「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是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審核和征繳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復雜。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目的是要促使用人單位誠信履行其基本義務,對於用人單位存在有悖誠信,並由此導致勞動者被迫辭職的行為,才屬於立法所要規制的對象。

因此,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未為勞動者建立社保帳戶,未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的,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持。

「其他非因用人單位單方原因導致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不足,或者未足額繳納,或者未參加單項險種等,勞動者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或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舉報維護社保權益。

在此情形下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支付經濟補償的,一般不予支持。」(《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蘇勞人仲委[2017]1號)

由此可見,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和法院的做法並沒有問題。

❺ 企業可以按最低標准繳納社保嗎

公司給員工繳納社保的最低標准就是當地社平工資的60%。具體數量根據職工的工資水平發生變化:
第1情況、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第2情況、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第3情況、職工工資在當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❻ 公司未按規定繳納社保個人是否要補繳

這個是公司的錯誤。
公司給員工交社保,應該按照實際工資交納社保,如果員工的工資在繳費基數內的話就按實際的交費。如果高於或低於繳費基數的話,就按相應的最高或最低的基數去交費。要是企業有違這個規定的話,可以去企業所在地的勞動局去申請仲裁。

❼ 最低標准繳納社保,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嗎

如果是剛入職,公司不給於補繳之前的社保的,如果是在職期間為繳納的可以補繳
單位繳費基數與實際工資不符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舉報可以匿名。
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對單位的社保繳費情況進行稽核,存在違法行為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處罰。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二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第九條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稽核內容包括:
(一)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人數、繳費基數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二)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的補繳情況;
(四)國家規定的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稽核事項。
第十一條被稽核對象少報、瞞報繳費基數和繳費人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被稽核對象拒絕稽核或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遲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社會保險稽核工作情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請處理事項的結果及時通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企業社保按照最低基數繳納是否違法

企業給員工繳納社保,按照最低繳費基數繳費是不合理的,應該按照員工的工資比例進行繳費。

❾ 新公司交的社保比原來公司的低,繳納基數低對最後領取有影響嗎

基數高低肯定對將來的養老金有影響的

基數的高低在將來計算養老金的時候要算平回均數的,只答有長時間高基數,養老金才能明顯增加的,短時間的提高或者降低基數,影響不大

養老保險,累計交費滿15年就可以了,但是交費基數高,交費時間長,將來的養老金更多

你自己是不能提高基數來交的,得讓單位辦理

不是白交,是要平均計算

❿ 在單位工作8年以直以低於員工工資以最低基數交社保可以要求一次性補交嗎

不可以要求補繳,勞動合同法只規定必須繳納社保,但沒有規定繳費基數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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