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員工離職,單位還有義務代繳社會保險嗎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⑵ 離職員工,委託單位上保險,協議書如何簽
其實這樣比較虧,上保險只要累計工齡夠了就行了,不在於中間差一點時間的.費用全由內你出容相當你為社會做貢獻了.單位其實沒必要和你簽什麼協議,因此它已經沒義務給你繼續上了.倒是你應該找他簽一個,說明你每月給公司交多少錢,公司必須足額給你存入社保帳戶.
⑶ 員工關系在本公司,但是社保是代理公司繳納,離職證明怎麼開
簽了辭退證明就不用開離職證明了,辭退證明就是離職證明的一種,全名為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離職證明分為: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和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
《勞動合同法》第四章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說明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可以有兩種方法,一種是:解除勞動合同,另一種是:終止勞動合同,解除方法不同,相應的程序與補償金也是不同的。
在絕大部分情況下,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最重要的區別是:勞動合同是否到期。勞動合同沒有到期,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是終止勞動合同。
主動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主體是企業或員工,勞動法在通知義務、補償金也有不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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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我國現行法律尚沒有關於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完整、明確的規定,只有1999年國務院公布的《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借鑒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雇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閱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⑷ 書面離職後社保讓原公司代繳社保上顯示在職,那和公司還存在勞動合同嗎
離職了就不存在勞動合同了,勞動合同會隨著你的離職而解除,原則你離開單位後,原單位是不會給離職人員再繼續交社保的,你到新單位了由新單位繼續交納。如沒找到新單位可以自己繳納。
⑸ 我公司委託第三方機構給代繳社保,現在要求我簽一份離職申請解除與本公司合同關系,我應該簽這份申請嗎
根據國家法律規來定,與公自司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公司委託第三方勞務公司繳納社保是公司和其之間的協議,只要給員工繳納社保就不算違法,只不過將保險業務外包而已。
我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征繳社會保險費用是社會管理部門的職責,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保手續,但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金,無論欠繳社保費或者拒繳社保費,社會管理部門均可依法強制征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