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果公司現在補繳社保我能要求公司補償嗎
不能,公司的責任就是補交,無需額外支付補償,社保也許會罰他的款,但是不關你們的事,而且補交的話,個人部分還是得由你們自己出。你想要補償得話,必須是以公司不交社保為名解除勞動關系,這個才有補償。
Ⅱ 在企業工作自已交的社保己退修還能讓企業補償社保費嗎
已經退休了,就不能再讓企業補償社保繳費了。社保也不會再給你重新計算養老金待遇。
Ⅲ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否可以包括公司繳的社保金
一、經濟補償金包括社保個人繳費部分(平時由單位代扣代繳的部分)但是不包括公司繳費部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經濟補償金應當按照勞動者的應得工資計算,而不是按照實得工資計算。
應得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獎金、車貼飯貼房帖等各種補貼、加班費、提成,而社保個人繳費部分以及個人所得稅都是從這些工資總額中扣掉的,當然應當計算到經濟補償金的基數中去。
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3)企業補償的社保擴展閱讀:
基數范圍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故應當是應發工資。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范圍:
(1)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2)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應支付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一章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范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Ⅳ 經濟補償金公司交納的社保是不是也要計算在內
恩,計算基數的時候是計算在內的。
比如你的應發工資是2000元,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繳了220元,實際到手1780元。計算經濟補償的時候,按2000元計算。
Ⅳ 企業不交社保員工如何獲得經濟補償金
企業不交社保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或勞動糾察大隊進行舉報,並向用人單位申請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准,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企業補償的社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Ⅵ 我能要求公司補償我三個月的社保嗎
可以申請勞動仲復裁,但是你現在手制上根本就沒有任何有力的證據,公司翻臉不認人也沒什麼辦法啊....就不說什麼當初要是怎麼怎麼就好了的話了,你先可以跟公司交涉一下,讓他們給你補上,因為國家規定了只要簽訂勞動協議公司就要義務給你購買社保。不行就只能去勞動保障部門咨詢一下,看有什麼辦法了,對你表示同情....
Ⅶ 員工離職後還可以向企業補償社會保險嗎
首先只要你有能夠證明你在這公司工作的證據,這樣的約定貌似不符合勞動法的。請參考勞動合同法,具體還要根據你當地的法規進行分析。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請採納。
Ⅷ 公司應如何賠償員工的社保,社保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這個問題是你們沒簽合同,但你要有在公司工作的證據,如果和公司商談無果,你可以去勞動監察去投訴,(要有被公司開的准備,如還想干,就合理商談)要求公司繳社保是你的合法權益。
Ⅸ 公司怎樣賠償社保醫保 具體多少錢
社會保險制度是社會的「穩定器」、「減壓閥」,是維系社會和諧的一條重要紐帶。然而,湖北隨州鐵樹紡織印染公司1554名退休老人因為公司沒有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破產後退休職工養老金銳減,不得不經歷一連串的集體上訪,最終走上民告官之路。
當前,一些地方在發展中將效率優先原則絕對化,造成社會公平缺位,加上勞動保障部門缺少剛性手段,以及在嚴峻的就業形勢下職工對未來權益顧及不到等因素,職工社保權益被架空的現象比較普遍。
「隨州社保第一案」敲響警鍾
湖北鐵樹公司曾是隨州市最大的國有企業,2002年12月宣告破產。令全廠一千餘名退休和內退職工沒想到的是,從2003年元月開始,他們的退休金突然減少了109元到156.56元不等,人均減少127元。
鐵樹公司早在1988年就參加了社會養老保險,企業破產,退休金何以銳減?退休職工們四處走訪才了解到,在企業破產前,鐵樹公司並不是按照法律規定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而是瞞報、少報了繳費基數,其「差額」部分由企業自己支付。企業一破產,就無人支付這部分「差額」了。
每月100多元的退休金對這些老人來說是一筆不小的收入,從2003年1月開始,1000多名退休職工不斷到相關部門上訪。長時間上訪沒有任何結果,這些老人卻熟悉了社保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便開始了漫長的「依法維權」之路。
2005年6月21日,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責令隨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履行依法審定1554名退休人員自1996年至2002年間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履行責令鐵樹公司破產清算組補繳相關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行政職責。
這起歷時兩年多、涉案人數1500餘人的官司似乎已經一錘定音。然而,記者采訪時發現,官司雖已終審,問題卻遠未解決。退休職工代表說,二審判決已經半年多了,執行卻不見動靜。
令人更加擔憂的是,鐵樹公司職工社保權益被架空在全國並非個別現象。基層社保工作者說,社會保險政策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以前有許多企業是協議繳費,並沒有依法足額繳納。
資本與民生孰先孰後
記者在調查中看到,企業少報、漏報、欠繳社保費用的現象非常普遍。湖北省有關部門對天門、荊門、荊州、咸寧、孝感五市的市直企業參保情況進行抽樣調查,養老保險參保戶數占當地工商登記戶數的比例不到10%,最低的只有2%;占稅務登記納稅戶數的比例不到30%,最低的只有5%。另一方面,伴隨國企改組改制力度不斷加大,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問題暴露得越來越多,全省僅養老保險欠繳保費就有45億元。
雖然許多地方反復強調社會保險的重要性和基金征繳的緊迫性,但同時又強調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要考慮一個地方的實際情況,面對實際問題時往往犧牲社會保險,強調企業發展。有的地方以為外來投資企業、民營企業創造「安靜日」為由,為部分企業逃避繳納保險費創造「避風港」,有的地方甚至把不參加社會保險作為招商引資的一項優惠條件。另一方面,「老闆」即資本所有者是社保擴面的阻力之一,由於資本追逐利潤最大化的本性,「老闆」們往往把繳納社保費當作企業的成本能省則省。
針對以損害職工社保利益為代價來發展經濟的現象,一些基層社保幹部提出,在當前體制下,應該將基金征繳作為政府的硬指標,增強考核的剛性。孝感市孝南區勞動保障局副局長唐道文說:「建立和諧社會應該將社會保險作為評價政府政績的核心指標。」
「圍桶戰術」凸顯法治尷尬
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於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早有強制性規定:1993年勞動部發布《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對單位和職工不繳、少繳、拒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1999年國務院發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及勞動保障部制定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對繳費基數與強制性作出規定,並明確了勞動保障部門的徵收、監督、管理職責。
盡管法律對社會保障早有剛性規定,但是這種剛性還十分脆弱,勞動保障部門對此深感無奈。隨州市勞動保障局副局長孔祥迎說:「接到法院的判決,我們覺得十分委屈,說我們不作為是不可能的,勞動保障部門已經做了大量的工作來擴大征繳面,提高基金征繳率,但是我們沒有強制手段,法律法規與實際運作不能對接。」
事實上,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為加強社會保險的征繳採取了很多措施。唐道文用「圍桶戰術」來形容他們的工作:通過輿論和典型案件曝光,通過與企業主開聯席會議尋求互動平台,通過與相關部門聯動,公正、公平、公開地處理投訴、舉報案件等等,不斷給企業施加影響,促使其參保繳費。像孝南區一樣,中部地區的基層勞動保障部門普遍都是靠「跑斷腿、磨破嘴」的方式來加強征繳。但是,談到法律剛性,他們都說,不可能剛性執行,也不能剛性執行,只能循序漸進。
因為職能部門的征繳手段過於弱化,造成社保基金缺口不斷擴大,基金壓力越來越大,這已經成為當前社會保險面臨的首要難題。據了解,去年湖北省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缺口達20億元左右。基層社保幹部呼籲,完善社保體制關鍵是要完善社保立法與執法體系,以法治精神實現社保體制的剛性。
「飯碗」大於保障的無奈
社保權益得不到真正落實,也有職工自身的原因。一方面,面對目前我國勞動力供大於求的基本格局,社會保險的需求往往讓位於就業崗位的需要。本來,企業主不給辦社保,職工可以向勞動部門提請監察,甚至可以請求法律援助,但是他們卻往往保持「沉默」,特別是在新興的私營企業里。對此,許多職工給記者的回答是:能夠找到「飯碗」已屬不易,誰還有勇氣為今後的保障跟老闆「翻臉」呢?
另一方面,與社會保險相比,職工對當前收入的要求更為迫切。目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女工生育五項保險的費用合計佔到了工資總額的40%左右,全部繳納許多企業難以承受,對職工當前的收入預期也影響很大。
采訪中,隨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工作人員講了一件事情:一個招商引資的新企業,社保部門已經做通了老闆的思想工作,准備參保了,卻遭到全廠60多名職工的反對,他們不願意參加社保,因為他們寧肯領到更多現時的工資。唐道文對記者說,盡管各級政府以開會等形式反復強調參加社保的重要性,但這些工作並沒有發揮太大作用,職工參保的積極性還是不高。
綜上所述,盡管職工社保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各種困難或阻力,但這項制度必須往前推,因為它是一種保障,事關職工切身利益及社會的穩定與和諧。(記者 皮曙初 袁志國)
Ⅹ 關於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經濟補償和繳納社會保險的問題
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經濟補償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2.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若企業未給勞動者依法購買社保,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不要企業支付補償金(每工作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補繳社保,若企業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反饋到企業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
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