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果12月入職第二年調整社保基數怎麼算
12月入職第二年調整社保基數按上年12月份的工資作為計算基數。
員工入職不滿1年,第二年的社保繳費基數和公積金繳費基數是按照上一年度的所有工資性收入除以相應的月數的平均數來計算的。
個人社保繳費基數是個人上一年的月平均收入。但是對於新入職的員工,按起薪當月的收入來計,即,第一個月的工資來計。
(1)3月入職7月調整社保基數擴展閱讀:
公司不可以隨便調整員工的社保基數。
1、社會保險基數簡稱社保基數,是指職工在一個社保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進行確定。
2、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計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社保費和職工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體數額根據各地區實際情況而定。
3、每年2月-5月,參保單位須到辦理參保登記的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中心或區社會保險所(以下統稱社保經辦機構)申報下一結算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參保單位申報的繳費基數,須經參保職工本人簽名或採用公示的方法確認。
4、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其上一年月繳費基數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繳費基數是參保人員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計算依據。
5、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瞞報、漏報、少報繳費基數,將直接降低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待遇的享受水平社會保險的月繳費基數一般是按照職工上年度全年工資的月平均值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且一旦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
❷ 北京社保基數從2016年7月起調整,那麼2016年3月入職人員社保基數如何核
當年新參的不調整基數,除非涉及都上下限才用調。
❸ 員工在1月份入職,7月後社保基數怎麼算謝謝
你好!以成都社保為例
1、每年1-6月在新基數還沒有出台之前,繳納的基數都是按照上年度版基數在繳納
2、6月以權後出台了新基數後,在繳納人員需要補繳1-6月所產生的社保差額
3、每年都是這樣以此類推。請採納,謝謝!
❹ 關於每年3月份調整社保基數的問題
呵呵,你真有想法,按照規定基數每年調整一次,如果過了那個時間就要按照原來的基數交,直到下次可以調整的時候再調整
❺ 新公司入職多少月社保基數才會變高
公積金變高,有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當地政府調高公積金的繳費基數
另一種情況是,你的工資大幅提升
❻ 來公司不滿一年,因月中旬入職,今年社保繳費基數重新核算時被降低了,這樣的演算法合理嗎
繳費工資是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
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是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津貼和補貼、加班費、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低於所在省或直轄市、自治區上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所在省或直轄市、自治區上年職工平均工資60%計算;高於所在省或直轄市、自治區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所在省或直轄市、自治區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00%計算。
❼ 給新員工填寫社保基數時填高了,怎麼樣可以調整
一、如尚未繳費的可以直接到所在區市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填報《變更表》,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但如果已繳費的,之前的按填錯的基數扣款了,無法改變,次月按修改後的基數扣款。
二、 單位當月已成功申報且扣款成功的,已不能申請刪除當月申報,因此基數無法修改。 如單位屬櫃台繳費或當月未扣款成功的,可以自社會保險事業局網站辦事指南下載中心綜合類中下載刪除申報數據申請並加蓋公章後到繳費轄區社保機構申請刪除當月申報後次日在網上申報系統中重新辦理相關增員申報和工資申報。
三、社保經辦人員可以到單位所屬社保部門辦理基數修改,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單位職工社保基數申報表(修改後)
(2)員工的同時期工資憑證(入職第一個月工資憑證,或者上一年的工資憑證)
(3)單位社保證、單位公章
沃服網
❽ 我們單位3月份工作調整了,那社保基數怎麼調整啊
一般申報繳費基數是以上年為准,你單位這種情況應該是在下年申報基數時對基數進行變更
❾ 2020年一月入職社保三倍現在怎麼調整社保基數
去行政中心啊,調整基數啊,這個不是人事的工作嗎?
❿ 入職不滿一年如何調整社保繳納基數
社保是強制險,公司必須要為員工購買,公司應在員工入職起一個月內與給你交社保,若公司沒有買社保或沒有按實際工工資交社保,員工可以向社保局要求公司補交過去1年的社保,但員工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補交社保,仲裁委會以此事不是仲裁委的受理范圍,不會處理。
《勞動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另外《社保法》也有相關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關系的確立可以參看《勞動合同法》。綜合三部法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當月就應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即辦理入職當月,無論是否存在試用期。
根據《勞動法》關於社保的規定有:
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
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
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它勞動權利。
第五條:國家採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准
,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系,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
,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它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四金繳費比例:
個人繳納部分和公司繳納部分。
養老保險金=
基數×8%
+
基數×22%(好像最近才改成這個比例了)
醫療保險金=
基數×2%
+
基數×12%
失業保險金=
基數×1%
+
基數×2%
住房公積金=
基數×7%
+
基數×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