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不繳納社保,職工是不是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依據是: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② 公司不繳納社保員工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都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而不用做到提前一個月,因為是單位違法在先啊.辭職後,你應當及時去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
③ 員工不願繳納社會保險,要求把這部分費用直接補貼給他們,簽勞動合同時註明這點是否可以
不行的吧
因為勞動法規定公司有義務為員工繳納社保
目前還沒聽說過自願放棄被勞動局等承認並公布的
為了安全起見,還是照章繳納吧
④ 企業如果因為不想給員工買社保而不給員工簽勞動合同,該怎麼辦
法律規定單位需要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員工在掌握和單位存在實際勞動關系證據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從第二個月開始計算,最遲至入職一年。同時單位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是可以要求以此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單位承擔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⑤ 勞動法有規定說員工不參加社會保險,公司就可以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嗎
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勞動者不願參加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辭退、開除勞動者),相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炒單位魷魚)並且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
如果你不願在該單位工作了,那麼你不用管那麼多事情,直接快刀斬亂麻,以單位未繳納社保為由向單位提出立即解除勞動關系,並且要求單位補繳社保以及根據你滿二年不滿二年半的工齡支付你2.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或者根據你滿二年半不滿三年的工齡支付你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由於已經超過了一年的勞動仲裁時效而無法維權。
如果你還願意在該單位工作,那麼根本不需要簽《參加社會保險確認涵》,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需要和你協商不需要徵求你的意見而是單位必須主動繳納的,即使勞動者要求單位不要繳納社保,用人單位也無權同意,繳納社保的法定義務不能免除。因單位未簽合同已經超過一年,你可以依法要求單位和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單位補繳之前兩年的社保並開始繳納當前的社保。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⑥ 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嗎
不可以的。來
用人單位繳納社源會保險的總原則: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⑦ 勞動合同里規定如員工自願放棄繳納社保,公司給予補貼可行的嗎
社會保險屬於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作了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條款】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⑧ 員工不願交社保的前提下,與員工簽訂的書面合同是否可以視為勞動合同
1.公司與來該員工簽訂的「銷售部經理績源效目標責任書」可以視為與該員工的勞動合同。
2.為員工繳納社保費是公司的法定義務,不得通過協議方式免除。因此該條款無效,公司應當補繳,但可以將該報酬中所含社保費用追回。
3.具體如何應訴,當面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