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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沒給員工交社保補繳合法嗎

發布時間:2021-02-28 01:08:08

『壹』 公司沒給員工繳納社保,能補繳嗎麻煩嗎

社保補繳方式:
以個人名義參保的,如果漏繳不能夠進行補繳,只有是單位原因造專成的漏繳才能夠進行補繳屬,並且補繳五險;
如果單位沒有做申報(沒有給開戶)的只能補繳養老;
繳納一段時間後,中斷想補繳地可以找代理公司給補繳。
繳費單位(不含個體、自由職業者)漏繳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應帶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個案補繳:
職工檔案和養老保險手冊;
《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等;
其他相關材料。
為彌補因企業遲繳職工養老保險費,造成職工個人賬戶金額損失,補繳養老保險費按照濟勞險字【1999】7號文件執行。計算方法如下:
補繳金額=補繳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應補年度繳費工資基數%應補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繳費比例*補繳系數。

『貳』 公司不給員工買社保違法嗎

公司不給員工買社保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2)企業沒給員工交社保補繳合法嗎擴展閱讀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叄』 公司,未按勞動法,不給員工買社保違法嗎

公司是違法的。
用人單位不交社會保險的法律責任隨著《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一系列法律的頒布實施,用人單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成為落實職工社會保障的重要措施。然而,雖然法律一再規定用人單位強制參加社會保險,但是,用人單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的現象依然普遍存在。用人單位不繳社會保險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的應為其違法行為承擔法律後果。

第一、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的行為違法。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第五十八條《勞動法》第三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七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等法律法規定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其強制義務。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必須參加社會保險,不參加社會保險的行為是違法的。

第二、用人單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用人單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是其強制義務,由於用人單位不參加社會保險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補繳。如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補繳的,勞動者就無法獲得社
會保險待遇。那麼,單位的違法行為就給勞動者造成了實際的損失,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因此,單位不交社會保險又無法補繳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肆』 公司不給職員買社保他們犯法嗎怎麼處罰

公司不給員工買社保違法,法律規定要在員工入職後三十天之內購買,超過就違法。

根據《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4)企業沒給員工交社保補繳合法嗎擴展閱讀:

社保一種員工福利,還有社保是強制性的規定,企業必須為員工繳納。單位不給職工交社保,毫無疑問是違法行為。

職工社保應該由企業進行繳納,企業社保費用由兩者共同承擔。根據規定,企業應當在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社保機構申辦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企業與員工依法簽訂了勞動合同,應在用工30日內為員工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也就是說,合法用工企業一定要為員工繳納社保。

『伍』 公司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很多公司都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很多人都不知道,公司這樣的做法合不合理,更不知道該怎麼去應對,其實,信用卡代還管家樂貓智服的小編告訴你:公司不給員工交社會是違法的哦,並且,後果還非常的嚴重,如果您的公司沒有給您交社會,請一定記得追繳哦。


『陸』 企業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可以嗎

不可以!企業不能放棄給員工繳納社保的義務!雖然員工自願放棄享受社保的權利,但企業不能放棄繳納社保的義務。如果員工要求企業補繳,企業必須100%補繳員工的社保。而且未繳納社保期間,發生工傷等意外情況,企業逃不掉責任,不管是不是員工自願放棄參保,只要公司未給員工繳納社保,在工作期間意外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原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都得公司來支付。如果員工因公死亡,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企業還要支付一次性補助金。

『柒』 勞動法社保繳納規定 企業未給員工繳納社保怎麼罰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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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

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十五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捌』 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否違法

用人單位不交社會保險的法律責任

隨著《勞動合同法》

《社會保險法》等一系列法律的頒布實施,
用人單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成為落實職工社會保障的重要措施。然
而,雖然法律一再規定用人單位強制參加社會保險,但是,用人單位
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的現象依然普遍存在。
用人單位不繳社會保險的行
為嚴重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的應為其違法行為承擔法律
後果。

第一、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拒不參加社會
保險的行為違法。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第五十八條《勞動法》第三條、第
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
七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等法律法規定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參
加社會保險是其強制義務。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必須參加社會保險,

參加社會保險的行為是違法的。
第二、用人單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
登記的,
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
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
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
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
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
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或者未按照規
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
正;
情節嚴重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
對直接負
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
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
用人單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
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是其強制義務,
由於用人單位不參加社會
保險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
給予補繳。
如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補繳的,
勞動者就無法獲得社
會保險待遇。那麼,單位的違法行為就給勞動者造成了實際的損失,
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解釋(三)
》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
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
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因此,
單位不交社會保險又無法補繳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
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玖』 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算不算違法

用人單位不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關系或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是違法行為,同時侵害了員工的社會保障權,應承擔法律後果。
附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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