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征地後農轉非基本養老社保繳納多少錢
每個地區的標准不一樣的。
⑵ 重慶農轉非征地繳社保
保險小編幫您抄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通過你說的情況,你應該是重慶的吧。
你說情況,是可以解決的。
造成農轉非養老保險欠費的原因,是因為你之前去街道或社保局申請了參加農轉非養老保險,但並未按街道或社保局通知去按時足額繳費,造成社會保險信息系統里,你有應繳信息。
上述這種情況,確實會影響你在工作單位正常參加養老保險。
解決辦法:
1.到原申請參加農轉非的街道或社保局去完清農轉非一次性繳費金額;
2.到原申請參加農轉非的街道或社保局,申請放棄原農轉非繳費申請,也就是放棄享受原農轉非養老保險。
但考慮到農轉非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政策是相當優惠的,如果你要選擇第二種方式放棄,建議你要慎重考慮。
⑶ 重慶農轉非社保渝府發【2008】26號文件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
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
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
渝府發〔2008〕2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已經2008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妥善解決我市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1982 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我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徵收(用)進行了城鎮居民身份登記,且在 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滿16周歲以上人員(以下簡稱原征地農轉非人員),適用本辦法。 征地時已作就業安置,現仍在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含已退休)的人員、安置就業的單位破產解體並進行了政策性安置補償的人員、戶籍關系已遷出市外人員、2007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人員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以下簡稱老齡人員),本人自願的,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老齡人員年滿75周歲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75周歲的,在15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不足75周歲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增加13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老齡人員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老齡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完清後,從2008年1月起,按我市現行的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准按月發給養老待遇。年滿70周歲以上的,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即年滿70周歲的,每月增發50元;年滿75周歲的,每月再增發50元。下同)。 (三)老齡人員在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並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政府補貼部分除外,下同),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後的余額 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第四條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以下簡稱「4050」人員),本人自願的,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4050」人員每人按41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未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准按月發給養老待遇。年滿70周歲後,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 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將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在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並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後的余額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三)「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足5年的,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按下列辦法計發養老待遇: 養老待遇=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1+繼續繳費月數×1%) 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將其個人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在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並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後的余額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四)「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5年以上的,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其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作為15年繳費年限,繳費指數按1計算,按規定補建個人賬戶。 第五條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40周歲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以下簡稱中青年人員),本人自願的,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中青年人員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為:繳費基數×費率(20%)×本人應繳費年限。 繳費基數:按2006年度我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9215元的60%確定。 本人應繳費年限:年滿16周歲不滿17周歲的繳納1年;年滿17周歲不滿18周歲的繳納2年;年滿18周歲不滿19周歲的繳納3年;年滿19周歲不滿20周歲的繳納4年;男年滿20周歲不滿40周歲、女年滿20周歲不滿30周歲的繳納5年;男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的繳納10年。 中青年人員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繳費指數按1計算,按規定補建個人賬戶。 (二)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第六條 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參加了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老齡人員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二)「4050」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達到15年以上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 (三)中青年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達到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繳納年限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不足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繳納年限的,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 第七條 原征地農轉非人員按本辦法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政府給予一定的社會保險補貼。具體辦法如下: (一)1982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間的征地農轉非人員,本人承擔20%,政府補貼80%。 (二)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的征地農轉非人員,本人承擔35%,政府補貼65%。 (三)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間的征地農轉非人員,本人承擔45%,政府補貼55%。 (四)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的征地農轉非人員,本人承擔50%,政府補貼50%。 第八條 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以個人身份參加了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按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政府給予的社會保險補貼。 第九條 原征地農轉非人員按本辦法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所需政府補貼的資金,由市和區縣(自治縣)兩級共同承擔,市級承擔85%,區縣(自治縣)承擔15%。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勞動保障局、市國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條 參加儲蓄式養老保險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可自願選擇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自願參加的,應終止儲蓄式養老保險合同。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勞動保障局、市國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自願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應在2009 日以前完成申報,逾期不再辦理。 第十二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積極引導和幫助勞動年齡段未就業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實現就業。全面提供政策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增強社區、企事業單位的就業吸納能力,對「4050」人員要納入就業困難群體,作為重點幫助對象,運用各項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促進其就業。 第十三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信訪、勞動保障、財政、國土房管、民政、監察、公安等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班子,負責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審核認定,按照各自職責認真做好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項工作。 第十四條 各街道(鄉鎮)社區社會保障服務平台負責受理本社區內原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申報、初審等工作。 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原則上在原征地所在區縣(自治縣)社區社會保障服務平台進行申報,跨區縣(自治縣)居住的,可在現居住地社區社會保障服務平台進行申報,但仍由原征地區縣(自治縣)負責其參保資格的審核認定、參保手續辦理以及承擔應由區縣(自治縣)政府補貼的資金。 第十五條 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制定本辦法的具體實施意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
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年老後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多方籌資,政府、集體、個人共同負擔,權利和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原則,將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障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進行管理。 第三條 2008年1月1日以後,我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徵收並進行了城鎮居民身份登記,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年滿16周歲以上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人員(以下簡稱老齡人員),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老齡人員年滿75周歲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75周歲的,在15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不足75周歲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增加13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老齡人員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老齡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完清後,從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次月起,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准時我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准按月發給養老待遇。年滿70周歲以上的,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即年滿70周歲的,每月增發50元;年滿75周歲的,每月再增發50元。下同)。 (三)老齡人員在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並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從安置補助費中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後的余額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第五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人員(以下簡稱「4050」人員),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4050」人員每人按41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未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准按月發給養老待遇。年滿70周歲後,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 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將其個人從安置補助費中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在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並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從安置補助費中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後的余額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三)「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足5年的,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按下列辦法計發養老待遇: 養老待遇=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1+繼續繳費月數×1%) 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將其個人從安置補助費中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在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並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從安置補助費中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後的余額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四)「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5年以上的,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其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作為15年繳費年限,繳費指數按1計算,按規定補建個人賬戶。 第六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40周歲的人員(以下簡稱中青年人員),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中青年人員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為:繳費基數×本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本人應繳費年限。 繳費基數:按本辦法實施時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 本人應繳費年限:年滿16周歲不滿17周歲的補繳1年;年滿17周歲不滿18周歲的補繳2年;年滿18周歲不滿19周歲的補繳3年;年滿19周歲不滿20周歲的補繳4年;男年滿20周歲不滿40周歲、女年滿20周歲不滿30周歲的補繳5年;男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的補繳10年。 中青年人員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繳費指數按1計算,按規定補建個人賬戶。 (二)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第七條 以上不同年齡段人員的繳費標准,今後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提高,通過國土行政管理部門調整征地補償政策和標准,建立相應的調整機制。 第八條 征地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統籌安排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安置補助費應用於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被征地農轉非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國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代繳。符合條件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納入家庭收入項目計算。第九條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征地前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老齡人員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二)「4050」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達到15年以上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 (三)中青年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達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納年限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不足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納年限的,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 第十條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征地前已參加我市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其參加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每2個月折算為1個月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後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下同),並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老齡人員已按月領取農民工養老金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4050」人員折算後的繳費年限已達到15年以上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 中青年人員折算後的繳費年限已達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納年限以上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不足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納年限的,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 第十一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組織實施和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要積極引導、幫助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實現就業,全面提供政策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增強社區、企事業單位的就業吸納能力,對「4050」人員要納入就業困難群體,作為重點幫助對象,運用各項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促進其就業。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經辦工作。 各級國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保資格條件的認定,以及被征地農轉非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代繳。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基金劃撥和管理工作。 各級農業、民政、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積極推進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開展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所需人員和經費等,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本辦法與國家今後出台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制定本辦法的具體實施意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⑷ 重慶市被征地農轉非的繳費方法
我是九龍坡農轉非人員,2009年參加的社保,一次性繳納的金額是11532元,個人繳納金額是5189元,我的接續卡上顯示的是:被征地農轉非參保補建繳納月數為5年,請問我現在每個月要交多少?謝謝!!!
⑸ 重慶 征地農轉非養老保險領多少錢
女的抄55周歲開始領取,你去社襲保辦理下退休手續就可以了,能不能補領得看當地社保有沒有這個政策規定.按規定足額繳費後,參保的被征地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辦理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後,即可於每月10日後,到社保指定銀行就近領取養老金
⑹ 重慶市被征地農轉非買 基本養老保險屬於社保嗎
重慶市被征地農復轉非買 基本養老保險屬制於社保嗎 ?
對的.
社保辦理有兩種方式:
(—)個人名義交納需要到戶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請,其手續包括:本人身份證,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備兩張,保費,申請書等即可。且只能辦理養老,醫療保險兩種。
交納多少是根據當地去年社平工資進行計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樣的。
比如A地社平工資為20000元,那麼養老保險交納額為20000*20%=4000左右/年,醫療為20000*10%=2000左右/年。
另外也規定了最低檔和最高檔,最低檔的交納不得低於社平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高檔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一般以最低檔居多。
另外,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5/30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只要續費平時也是可以的)。
(二)或者以單位方式代交的身份購買社保。而是外地戶口,只能通過單位方式購買社保。
另外,如果說辦理社保,最好通過第二種單位交納方式比較好一點,因為單位會為我們承擔很大一部分費用,進而減輕自己的交費壓力。
⑺ 重慶農轉非養老保險繳費檔次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樓主的這種情況,或許可以參加重慶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二○○九年九月一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新型農村社會保險(簡稱「新農保」)」的試點工作。
二○○九年九月一日,重慶市人民政府出台了《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渝府發〔2009〕85號)。重慶市的政策,不僅僅是針對農村戶籍的人員,也包括城鄉的非農業戶籍的人員,也可以參保。
其中規定——
三、參保范圍
本市戶籍的下列人員,可自願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一)年滿16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不含在校學生);
(二)年滿16周歲以上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不含在校學生);
(三)城鎮年滿60周歲以上且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的人員。
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同一時段不再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樓主的情況,可以按照(二)年滿16周歲以上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不含在校學生)的情況,參加保險。
四、基金籌集
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
根據各區縣(自治縣)開展試點時參保人員的不同年齡,分兩種情況繳費:
1.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的人員,居民養老保險費年繳費標准分別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個檔次,由參保人自願選擇。
繳費方式原則上按年繳納。當年度因病、災等原因未按時繳納的可在次年內補繳,逾期不再補繳。
2.年滿60周歲及其以上人員,不用繳費,但其符合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為鼓勵多繳多得,有條件的年滿60周歲及其以上人員,也可自願選擇一次性躉繳居民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按個人賬戶月養老金標准確定,分別為40元、60元、90元3個檔次,由參保人自願選擇。一次性躉繳的繳費月數按本人距75周歲余命的實際月數計算,距75周歲的實際月數小於60個月和超過75周歲的,統一按60個月計算。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在參保人繳費的基礎上,每人每年補貼30元。對重度殘疾人,政府對其繳納最低標準的保險費再補貼40元。
政府對繳費補貼的資金,由市和區縣(自治縣)財政按比例分擔。具體為:主城區由市級承擔20%、區級承擔80%;貧困區縣(自治縣)由市級承擔70%、區縣級承擔30%;其他區縣由市級和區縣級各承擔50%。
(四)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標准隨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增加適時調整。
樓主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條件選擇每年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檔次,當然,多繳多得。
其他的商業性養老保險,繳費額都很高,且沒有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補貼。
至於具體的養老保險待遇的推算,樓主可以查看鄙人給其他網友的問題解答。
重慶市政府的文件,樓主可以查詢重慶市政府的官方網站:
⑻ 征地後農轉非基本養老社保繳納多少
您好,具體您可以咨詢社保局12333客服熱線,謝謝!
⑼ 農村征地農轉非社保應該每年交多少錢現在
我國已進入了城市化加速發展的時期,預計未來十餘年,將有近億農民實現身份的轉變。而通過土地徵用來實現城市的擴張發展已成為城市化的主要方式。城鄉一體化戰略順利實施的一個重要保證,是妥善解決集中出現失地農民的問題。既要保證社會穩定和城市化的順利推進,又要保證失地農民勞動力「失地不失業」,有進一步發展的空間和可能性,而達到退休年齡的失地農民要老有所養。這既涉及對征地的當下補償,又涉及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險。此課題對失地
農民安置途徑進行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
補償:從貨幣補償到社保安置
貨幣補償總的來看,貨幣安置存在以下幾個弊端:
首先,貨幣安置是一種生活指向性安排,而非就業指向性安置。征地農民在得到土地使用權置換的生活安置費後,就被永久地推向了勞動力市場。這給被征地農民留下了失業隱患。其次,貨幣安置著重考慮了征地「農轉非」人員眼前的生活安排,並沒有與社會保障制度同步銜接。「農轉非」人員對自身社會保障方面的問題,只能完全靠自己的力量去解決。再重新就業尚無把握的前景,「農轉非」人員極易對未來的生活產生憂慮,從而產生潛在的社會不穩定因素。
社會保險:以土地換保障社會保險安置只是核定農轉非人員,將費用列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設立的「安置費」專戶,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與被征地對象簽訂安置協議,對符合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統籌費條件的被征地人員,為其設立社會保險個人賬戶,達到退休年齡的,按月發放養老金。在目前政策條件下,將失地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系統,雖然增加了社會保障負擔,但有利於解決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促進城鄉一體化的順利實施,長遠來看是值得的。我國經濟較發達、入地關系較緊張的省市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經驗和教訓,這體現了一種大的趨勢。
留用地安置留用地安置是指為了使失地農民的生產、生活有長遠穩定的保障,在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一定面積的建設用地,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一種安置方式,是貨幣安置的重要補充形式。又稱開發性安置,是通過開發性項目建設解決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生產和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的創新。該方式將農民置換土地使用權獲得的安置費,開發性項目投資通過轉化為生產性的物質資本,使征地「農轉非」人員通過與生產性物質資本結合實現再就業。具體操作是按%的開發性安置土地指標實行。
就業:從招工安置到引導型就業
招工安置招工安置是指地方政府或用地單位依據征地數量有比例地安排「農轉非」人員就業。這是從計劃經濟體制時期存延的一種老辦法,現在實施起來困難加大。隨著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原有的計劃用工方式逐漸為市場主導的就業形式所替代,國家已經不再包攬「農轉非」的就業問題,地方政府對失地農民就業安置的渠道也越來越少,採取貨幣化安置成為各地普遍的選擇。
再就業的培訓成本由於失地農民文化素質相對較低,要使其適應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中產生的就業崗位,必須對他們進行相應的轉崗培訓,以提高其文化素質。目前,一個城市勞動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是年,一個農村勞動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是年,兩者差距為.年。也就是說,平均一個失地農民大約需要再接受.年左右的教育培訓,其勞動就業能力方可以等同於一個城市勞動者。這年的教育培訓費用包括直接的支出和間接的支出。但是,如果這年的成本全部由國家和用地者承擔補償是不可能實現的。
成都市經驗
四川省成都市在失地農民的再就業工作安排上,實行「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原則。成都市近郊各區、鄉把通過騰崗、買崗等形式增加的物管、保潔、廚工等崗位無歧視地向失地失業農民開放,相繼為多人解決了就業。除了區、鄉的工作外,市郊各行政村還成立了失地農民再就業服務中心,堅持按需培訓、注重實效的原則,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積極開展崗前培訓。中心制定了個性化訂單式培訓計劃,根據失地農民的不同年齡段和不同學歷狀況,聘請師資有針對性地開展實用技術培訓、職業證書培訓、社區服務技能培訓、家政服務技能培訓等,提高失地農民技能,增強其謀生能力。
住房:從貨幣安置到集中居住安置和中心村建設
住房安置政策雖然政策上鼓勵貨幣安置,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仍然難度很大。首先是農民自建房或重新購買商品房的成本遠遠高於拆遷房得到的補償,在大城市的房地產大盤開發熱潮中,失地農民難以找到安身之地。其次,如果失地農民因無法進入較為正規的房地產開發區,而只能找到一些臨時性的簡易住所的話,他們又面臨著二次拆遷的風險,從而無法安定下來;其次,農民的理財能力和經驗很可能導致坐吃山空,而無法達到住房安置的目的,最終還是要找政府來解決。基於這些原因,地方政府在解決失地農民住房安置問題時,最終還是傾向於採用集中規劃,集中修建農民新居的辦法。
農民新居建設目的是為了合理使用土地,有效解決失地農民的安居問題,將一部分被征地農民和農民拆遷戶集中在一起,建立一個近郊民居集中點。但是,集中安置也存在一定的問題。一是不少農房原有的生產性功能消失,失地農民的經濟利益受損。二是大量有時是兩干多戶同質性很強的失地農民集中居住在一個地方,容易造成就業的困難。事實上,我們調研中發現,農民新居中,不少勞動力處於失業或隱性失業狀態,很多農戶靠出租房子維持生活。
中心村建設中心村建設具有雙重功能,一是可以妥善安置征地農民,二是通過中心村的建設和發展創造就業機會,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中心村既是失地農民的居住區和創業區,又是城鄉交融的新社區。探索市場化運作方式對中心村進行日常管理。結合中心村建設,在政策允許、政府支持、程序合法、手續完全的前提下,將部分集體土地轉變為商業用地,進行商業開發,修建商業鋪面與專業市場,吸引本地農民進場從事商業經營,大量吸收本地農民從事第三產業,鼓勵農民走自我就業、自立創業之道路(更多精彩文章來自「秘書不求人」)。要試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並要在商業用地的指標上給予支持。
政策建議
建立合理的征地補償和利益分享機制第一,逐步核准,提高用地補償標准。在統一征地中逐步推行土地「片區綜合價」。堅持市場化方向,根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按地段將城鎮土地劃分成若干區片,每一區片確定一個相對合理的基準地價,在統一征地時實行統一的補償標准。第二,商業性用地和公益性用地應該嚴格區分。公益性用地也不能侵佔農民利益,尤其是應該區分出公益性用地中商業性用地的項目,對商業性項目要區別對待。第三,引入市場機制,從而促進土地價格的合理定價,這是提高土地補償的科學依據,也是建立完善土地補償機制和社會保障機制的依據,從根本上解決失地農民利益補償問題的重要前提。
農地徵用的法律和政策支持通過法制來解農民征地過程中的相關問題應是一個基本原則。一是盡快出台完善的《農地徵用法》或相關的法律文以便依法規范征地制度。二是各級政府主管部門該認真調研,總結征地制度改革中的各種模式,開展試點,宣傳推廣典型經驗,逐步使征地走上規范化、法制化軌道。我國當前的農地徵用制度改革可以分兩步走。第一步是過渡性質的,即在現行法律框架做出適當的調整,嚴格區分公共目的徵用和其他的徵用,並據此執行相應的土地徵用補償辦法。第二步是著手修訂現有法律有關征地的條款,將土地徵用權嚴格限定在公共用途和符合公共利益的范圍內;在城市規劃控制下,允許集體土地直接進入土地市場。
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制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要從法律上賦予農戶物權性質的農用土地承包權,給農民年以上穩定的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允許其自由轉讓、出租、抵押、入股、繼承。二是要給農民私有和集體所有的房產頒發房地產證,允許上市交易和抵押。三是要積極推進社區股份合作制,把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量化為其成員的股份,明晰集體資產的產權,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特別是地處城郊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普遍推行這一制度。
失地農民培訓與就業
政府應針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制定專門的培訓計劃,並列出專門培訓經費和使用方法;積極鼓勵用地企業就地工;對失地農民從事個體經營、自謀職業的,要參照鼓勵城鎮失業人員再就業的政策在稅收、工商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適當減免營業稅、所得稅、管理費等。同時要考慮建立專項扶持基金,對自辦實業而資金有困難者,提供專項小額貸款給予幫助扶持。此外,還應把對失地農民的培訓同對城郊農村勞動力的培訓結合起來,讓潛在的失地農民先提高素質,逐步脫離對土地和農業的依賴。
建立完善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在目前農村社保尚未立法,且農村社保制度建設基本未建立的情況下,必須盡快把失地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實現與城鎮社保的對接。建立多元化的社會保險費用籌集機制。政府應規范明確征地主體無論是進行何種用途的土地徵用,均應在土地收益中留出一塊作為農民失地後的社會保障資金,並專戶儲存,由專門機構管理。同時,按失地農民的實際社會安置成本,由國家和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分別切出一塊,支持建立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制度。鑒於目前農民理財能力差和貨幣化安置存在一些弊端,應引導農民在土地補償中拿出部分資金,建立基本醫療和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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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重慶市征地農轉非按4.1萬元繳納社保能領多少錢退休工資
個人養老保險月繳費由兩部份組成.月繳費的60%納入社會統籌.以個人或個體商版戶為主體參加職工養老險權叫個人養老保險.社保包括職工養老保險,職工醫療保險等等,月繳費數的40%納入個人帳戶.以後領多少看你的個人帳戶的總額再除以國家統一規定的計發月數.再加上基礎養老金,統籌費和個人帳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