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現在社保可以補交嗎
截止至2019年9月,是可以補繳的。
1、補繳條件。
補繳社保,一般是針對一些歷史遺留問題,進行參保(補繳),在男60以下。女50歲以下,社保滿15年。可不必補繳。
2、補繳時效。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
(1)社保繳費的單位可以補繳嗎擴展閱讀
截止至2019年9月,社保查詢途徑:
1、社保中心查詢。
如果對自己的社保帳號不清楚,可以攜帶身份證到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辦理大廳查詢。
2、上網查詢。
登陸所在城市的勞動保障網或社會保險業務網站,點擊「個人社保」信息查詢」窗口,輸入本人身份證和密碼(密碼是你的社保證編號或者身份證出生年月),即可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3、電話咨詢。
撥打勞動保障綜合服務電話「12333」進行政策咨詢和信息查詢。
4、觸摸屏查詢。
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辦理大廳內如果設有社會保險觸摸屏查詢系統,刷卡或根據屏幕提示輸入卡號或身份證號進行查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社保補繳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社會保險
⑵ 單位漏繳社保怎樣補繳
用人單位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台下卸用人單位及職工相關回參答保信息導入本地「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
用人單位通過「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錄入社保補繳明細。
用人單位補繳錄入完成,導出社保補繳報盤文件並列印出《社會保險補繳明細表》、《基本醫療保險補繳情況表》各一式三份,加蓋單位公章。
職工在參保期間,因工作單位變動等原因中斷社會保險關系需補繳近三個月社會保險費時,用人單位可直接通過「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報盤,並列印相關社保補繳明細表進行申報。
(2)社保繳費的單位可以補繳嗎擴展閱讀:
社保是算累計年限的,在累計滿15年,年齡達退休要求,就不需要進行社保補繳。
以個人名義參保的,如果漏繳不能夠進行補繳。只有由企業單位原因造成的漏繳才能夠進行社保補繳,並且補繳五險。如果單位沒有做申報(沒有給開戶)的只能補繳養老保險,繳納一段時間後,中斷想補繳地可以找代理公司補繳。
⑶ 單位交社保可以補交嗎
社保補繳方式:
以個人名義參保的,如果漏繳不能夠進行補繳,只有內是單位原因容造成的漏繳才能夠進行補繳,並且補繳五險;
如果單位沒有做申報(沒有給開戶)的只能補繳養老;
繳納一段時間後,中斷想補繳地可以找代理公司給補繳。
繳費單位(不含個體、自由職業者)漏繳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應帶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個案補繳:
職工檔案和養老保險手冊;
《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等;
其他相關材料。
為彌補因企業遲繳職工養老保險費,造成職工個人賬戶金額損失,補繳養老保險費按照濟勞險字【1999】7號文件執行。計算方法如下:
補繳金額=補繳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應補年度繳費工資基數%應補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繳費比例*補繳系數。
⑷ 大家好,請問單位社保可以補繳嗎
可以。只要是單位原因欠費,允許補繳。
⑸ 單位未按基數繳社保可以補繳嗎
一、《社會保險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行政法規 1999
第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1999
第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監督檢查工作,對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繳費單位及其責任人員,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可以按照條例規定委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包括對繳費單位進行檢查、調查取證、擬定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擬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申請書、受理群眾舉報等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託,可以對繳費單位履行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繳費義務的情況進行調查和檢查,發現繳費單位有瞞報、漏報和拖欠社會保險費等行為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四條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按月相互通報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將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繳費單位情況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通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及時查處違反規定的情況通報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
(二)在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後,未按規定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或者社會保險注銷登記的;
(三)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的。
第十三條 對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罰款:
(一)因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
(二)因不設帳冊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
(三)因其他違法行為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
第十四條 對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的;
(二)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
(三)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
對上述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繳費單位或者繳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於15日內,向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該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十九條 繳費單位或者繳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15日內拒不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又不向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⑹ 最低標准繳納社保,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嗎
如果是剛入職,公司不給於補繳之前的社保的,如果是在職期間為繳納的可以補繳
單位繳費基數與實際工資不符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舉報可以匿名。
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對單位的社保繳費情況進行稽核,存在違法行為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處罰。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二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第九條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稽核內容包括:
(一)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人數、繳費基數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二)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的補繳情況;
(四)國家規定的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稽核事項。
第十一條被稽核對象少報、瞞報繳費基數和繳費人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被稽核對象拒絕稽核或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遲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社會保險稽核工作情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請處理事項的結果及時通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