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5年未繳社保可以申請疫情失業補助嗎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內人單位和本人容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勞動者被裁員或被迫辭職後,都會有一段時間是處於失業狀態的,沒有勞動報酬收入,生活的物料來源就成了問題。國家為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制定了《失業保險條例》。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社保中包括生育、養老、工傷、失業、醫療五種保險,其中失業保險應該是應用最少的。
Ⅱ 失業保險金和一次性失業生活補助可以同時領取嗎
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實現就業,其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將被封存,待再次失業後才能按規定予以重新計發。因此,若申領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失業保險金就會封存,而不能同時領取失業保險金
申領條件
失業保險金:對參保繳費滿1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及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長大齡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可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至法定退休年齡。
(2)企業未繳社保失業補償和生活補助擴展閱讀
失業補助金:2020年1月至12月,符合下列規定的參保失業人員,經本人申請,可申領6個月失業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執行。
1、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以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標准確定)的失業人員;
2、參保繳費不滿一年或參保繳費滿一年因本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失業人員;
3、對2020年1月至陝人社發〔2020〕22號文件下發前符合失業補助金領取條件但因重新就業等原因構成停領情形的失業人員,其未就業期間的部分可一次性補發。
Ⅲ 失業保險金和一次性失業生活補助有什麼區別
三、失業保險金最多隻能領24個月?一生只能領一次?
失業保險金單次領取期限最長24個月,而非終生只能領取24個月。勞動者領金期滿後重新找到工作並參保,再次失業後符合申領條件的,可以繼續申請失業保險金。
關於領取期限,《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和《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此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如有重新就業等相關情況,應主動告知社保經辦機構,違法領取失業保險金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Ⅳ 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應承擔失業保險賠償責任嗎
用人單位未給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導致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職內工,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容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三)》
浙高法民一〔2015〕9號
十四、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失業保險為由主張失業保險待遇損失的,是否需要審查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相關條件?
答:城鎮職工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失業保險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當參照《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審查勞動者如正常繳費是否滿一年以及是否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農民合同制職工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失業保險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當參照《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審查勞動者是否連續工作滿一年。對符合前述條件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由用人單位按照其失業保險待遇損失或者一次性生活補助損失總額的二倍給予賠償。
Ⅳ 企業不交社保員工如何獲得經濟補償金
企業不交社保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或勞動糾察大隊進行舉報,並向用人單位申請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准,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企業未繳社保失業補償和生活補助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Ⅵ 失業保險金與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區別,求詳細的,謝謝!
看來你來對失業方面是源有一定的了解的
1、城鎮戶口的領取的時候按月領取失業金,農村戶口的領取一次性的生活補助;參保繳費時城鎮戶口按照繳費基數的1%繳納失業金,農村戶口的個人不承擔失業金繳費
2、失業金領完後再次就業並失業,符合失業金領取條件時同樣領取失業金,和有沒有領過沒有關系;
3、失業金領取條件有三: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必須符合上述三個條件方可,你說的只是其中第二條,當然必須符合方可,自己辭職是不符合的
Ⅶ 在單位沒有繳納社保,有沒有失業補償
沒繳納社保就沒有失業保險金,建議你去人社局勞動仲裁院申請仲裁,要求單位補繳社保
Ⅷ 公司沒交社保我能要求經濟補償金及失業保險金損失嗎
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