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以前是在企業單位上班的,單位上也有買社保,但是我現在准備考公招教師。請問:以前買的社保是否應該...
你在企業期間繳納了養老保險,是計算工齡的,並且和你的教師工齡合並計算,如果不繳納養老保險,就只能從你做教師工作開始計算工齡,現在教師也要繳納養老保險了,並且不久會取消雙軌制,合並到一起,
2. 進入事業單位編制後,原來在企業買的社保怎麼辦
1、養老保險關系處理:
職工由企業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之月起,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養老制度,其原有的連續工齡與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後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退休時按機關事業單位的辦法計發養老金。
2、失業保險關系處理:
職工由企業、事業單位進入機關工作,原單位及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轉移,其失業保障按《人事部關於印發〈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後有關問題的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執行。
3、醫療保險關系處理:
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流動,在同一統籌地區內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不轉移,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及個人帳戶隨同轉移。職工流動後,除基本醫療保險之外,其他醫療保障待遇按當地有關政策進行調整。
(2)教師編的社保與企業的社保能同時繳納么擴展閱讀
辦理流程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5)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累計計算的,中間允許有空檔,可補可不補。
1、養老保險關系處理
職工由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工作之月起,參加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企業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其中,公務員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在進入企業並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根據本人在機關(或單位)工作的年限給予一次性補貼,由其原所在單位通過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安排。
補貼的標准為:本人離開機關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資×在機關工作年限×0.3%×120個月。
職工由企業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之月起,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養老制度,其原有的連續工齡與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後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退休時按機關事業單位的辦法計發養老金。
已建立的個人帳戶繼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退休時,其個人帳戶儲存額每月按1/120計發,並相應抵減按機關事業單位辦法計發的養老金。公務員進入企業工作後再次轉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原給予的一次性補貼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繳同級財政。
其個人帳戶管理、退休後養老金計發等,比照由企業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職工的相關政策辦理。
2、醫療保險關系處理
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流動,在同一統籌地區內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不轉移,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及個人帳戶隨同轉移。職工流動後,除基本醫療保險之外,其他醫療保障待遇按當地有關政策進行調整。
本通知從下發之日起執行。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抓緊制定具體辦法,認真組織實施。
3. 關於事業單位在編教師是不繳納社會養老保險,是否合理
一、「企業單位職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滿15年」正解是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必須累計內交滿容15年,不是只用交15年。
二、「在編教師工作20年」雖然沒交費,但是有20年的工齡,這20年專業術語叫:視為繳費年限,是交費年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計算退休金高低的重要依據。
三、「去做其他企業工作」單位應該按照《社保法》交費,專業術語叫實際繳費年限。那繳費年限就很長了。退休金的計算與你的繳費金額大小,繳費時間長短(視為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退休當年的社平工資有關。
可見,這20年還是很重要的,決定你以後是喝稀飯,還是喝啤酒。。。。。。
4. 我一個人做兩份工作,交兩份社保(浙江省企業社保和教師事業單位社保),要怎麼處理
社保只能一個額交,一個名額領!
即然新單位,學校教師此較好,就在學校交吧。
企業那邊的社保停了吧。
5. 單位給繳納社保可以參考今年的教師招聘嗎
招聘對象的基本條件
(一)招聘對象應具備《教師法》規定的合格學歷,並取得《教師專資格條例屬》規定的教師資格證書。考生在報名時未能獲得教師資格證書或學歷證書,也可報名參加考試,但必須在面試資格審核前取得學歷證書和教師資格證書或教師資格認定審核合格證明(註:由於教師資格證書一般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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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上中旬發放給考生,如果個別考生未能在報考單位組織面試前拿到教師資格證書,但已在教師資格認定所報教育局資格審核合格,可向認定所報教育局申請先開具教師資格認定審核合格的證明),否則招聘單位將取消面試和錄用資格。
(二)招聘對象須熱愛教育事業,遵紀守法,品行端正,身體健康,所學專業應當與招聘崗位計劃一致。
(三)對報考鄉鎮及以下教師崗位的報考人員,專業對口,並已取得相應教師資格的,可免筆試。如確有需要,可由招聘單位商主管部門增設篩選程序,篩選方式和結果公開。 (四)高層次、急需緊缺教師引進可按照桂人社發〔2011〕 155 號文件執行。
6. 請問一下,在編教師或者事業單位人員的五險一金和私立學校或者一般公司里的五險一金有什麼區別
1,繳費標準是不一樣的。每個城市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是不一樣的,總體來說,大部分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繳納比例及繳費基數都會比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要高。
2,劃分標准不一樣。事業單位人員是按照職級的,事業單位是按照職稱,相對來說事業單位人員比較容易晉升。
3,繳納種類不一樣。事業單位人員有住房公積金,而企業職工不一定有。
4、醫保報銷程度不一樣。事業單位人員醫保比普通城鎮人口醫保報銷程度高,同等繳納事業單位人員醫保比普通城鎮人口醫保劃入個人帳戶的錢多。
五險一金的辦理:
1、社保、公積金開戶:企業需要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去社保局及公積金中心辦理社保、公積金開戶。社保開戶後會拿到《社保登記證》,公積金開戶後會取得單位公積金登記號。
2、增減員:單位每月都必須把企業新增的員工添加進單位的五險一金賬戶中,並把已經離職的員工從賬戶中刪除。社保、公積金賬戶為兩個獨立的賬戶,增減員工的操作在兩個賬戶中都必須進行。
3、確認繳費基數:單位每月需要為員工申報正確的五險一金繳費基數,以確保五險一金的正常繳納。五險一金的繳費基數以員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或入職首月工資為准。
4、五險一金繳費:如果企業、銀行、社保/公積金管理機構三方簽訂了銀行代繳協議,則五險一金費用將在每月固定時間從企業銀行賬戶中直接扣除。當然企業也可以選擇通過現金或者支票的形式前往五險一金管理機構現場繳費。
7. 我是事業單位在編教師,請問我還可以入社保嗎
事業單位在編教師辭職後,如果找到新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新的用人單位回為你繳納。答
一、如果沒有找到新的用人單位,可以找代交社保的公司為其繳納社保。
二、如果沒有找到新的用人單位,可以也自由者的身份繳納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具體操作方法是:
1,可攜帶《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以及失業證明、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原在市本級參保企業人員到市社會勞動保險局辦理。
2,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後,繳費年限可以同以前在企業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由保管檔案單位代其辦理退休手續,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8. 在編教師有社保,還能再參加其他單位的社保嗎
不能。隨著信息化程度提高,每個人的社保記錄都在系統里記載,不能重復參保。過去重復參保的的,不能重復享受待遇,會把個人繳費部分退還本人,單位繳費部分不予返還。所以,重復參保這件事是挺虧的。
9. 請問:個人繳納的社保和單位給繳納的社保能不能合並
同地區可以,異地不可以。
根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參保人員流動就業,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理。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9)教師編的社保與企業的社保能同時繳納么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