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單位未給員工買社保怎麼辦理手續
你的提問真有代表性和針對性,一般人是難解答清楚的。
一,關於6年沒簽合同的問題:
1,《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這里確立了用人單位的責任及承擔責任的方式。但勞動者主動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應屬例外;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本條規定了,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視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3,超過一年沒簽訂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一),用人單位同意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同意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同意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重新續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沒有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如何處理;
1,《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二項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2,這里有三種情況:「不交」(未繳納)、「少交(未足額繳納)」延交"(未及時繳納)。如果按以上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還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現存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未繳納」、「未足額繳納」、「未及時繳納」均屬於「未依法繳納」,因此,在這三種情況下,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均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二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未依法繳納」應嚴格控制在「未繳納」范疇,而不應該將為「未足額繳納」、和「未及時繳納」也涵蓋在內,只有在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時,勞動者據此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第三種觀點認為,「未繳納」、「未足額繳納」、「未及時繳納」均屬於「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足額繳納」、「未及時繳納」也具有其違法性,但在法律適用上應區別對待。對「未繳納」的除依法可以按解除勞動合同規定辦理外,還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對於「未足額繳納」、和「未及時繳納」的,未造成勞動者損失的,可適當減免經濟補償;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司法實踐中,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若干意見(2005年),關於經濟補償金中規定,「我們認為,由於經濟補償金與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性質不同,經濟補償金側重於對勞動者貢獻的補償,違約金側重於對守約方的賠償,故勞動者可以同時請求經濟補償金和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但對於過高的違約金,當事人可以請求減少」。
三,社會保險費爭議的解決
1,社會保險費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此種爭議的民事案件,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不應受理。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第二十六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由此可見,不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察內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通過行政執法責令用人單位改正,逾期仍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征繳。
2,未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
筆者認為:1,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屬於勞動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2,對「未足額繳納」、「未及時繳納」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已繳納但未完全履行繳納規定,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一旦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從法律意義上講,就意味著勞動者能夠享受預期社會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未及時繳納」保險費的行為並不會侵害勞動者的權益。糾正或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繳費規定行為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所以,「未足額繳納」、「未及時繳納」保險費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糾紛,不應該屬於勞動仲裁和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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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用人單位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怎麼辦
可向社保局投訴,或者提出辭職要求給予補償金。
相關的法律法規: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按照這一規定,用人單位未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責任是非常大的,除了要補繳未繳、少繳的社保費以外,罰款數額也非常大。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責任相對減少,只要用人單位及時補繳,滯納金的責任不算很重。但相對於正常繳費來說,仍然是「不菲的支出」。
《社會保險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在這之前還主要適用《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用人單位未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持續的,應當連續進行查處。如2008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用人單位均存在少繳社會保險費行為,只查處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的少繳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對未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是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違法的。
❸ 未給員工交社保怎麼辦
那你可以走勞動監察途徑啊,或者直接上法院訴訟。如果一直以來都沒有與你簽訂合同並繳納社保的話,按照法律規定,醫院得支付你自勞動合同法實施次月起的雙倍工資,並且超過一年未與你簽訂合同的,你與醫院之間的事實勞動合同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具體,請咨詢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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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公司未給員工辦理社保卻在員工工資中扣除個人應繳納部分,應當怎麼解決
攜帶工資條到勞動仲裁部門舉報,你的公司應該給你補繳從5月份至今的社保。
❺ 公司未給員工辦理社保屬違法嗎
公司未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不違法,按說新勞動法規定單位是應該給員工辦理社保的,但有的企業對這一點不是很重視,雖然公司辦社保,但個人也要承擔1/3的保費。
其實,我感覺不管單位辦不辦保險,若自己有這個經濟條件的話也可辦理一些商業保險,它跟社保不沖突,什麼險種都有。
我想你應該能找到適合自己的險種。
❻ 公司未給員工繳納社保怎麼辦
不交社保是不合適的。
社會保險辦理流程:
各類企業(含國有企業、集體所回有制企業、股答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企業化管理(職工工資及退休待遇按企業標准執行)的事業單位,均應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到納稅地(非納稅單位按單位地址區域);
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新成立的單位應在單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個月內輸登記手續。參保單位必須為與其發生事實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聘用的退休人員除外)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辦理社會保險需填報的表格及附報資料:
社會保險登記表及在職職工增減異動明細表(一式兩份)並在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准執業或成立證件(企業代理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地稅登記證;
私營企業如相關證件無法清楚地認定其單位性質,應補報能證明其私營性質的社保卡相關資料(如:工商部門的證明、國稅登記證、驗資報告等);
事業單位應附有關事業單位成立的文件批復;
駐漢辦事處應附總公司或總機構的授權書;
附報資料:新參保職工身份證復印件(戶口不在本市的職工還需提供戶口或者暫住證復印件)。
❼ 企業未給員工購買社保,應承擔哪些責任
企業未給員工買社保可以到當地社保征繳機構申訴。
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總原則: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❽ 用人單位未給員工交社保怎麼處理
在的用人單位沒有來給員工交社保進源行處理的方法的話是非常嚴格和嚴厲的,因為用人單位如果你不給你的員工社保處理好的話,這完全就是不對的一件事情,因為這是嚴重的影響了員工未來的生活。這種影響特別的大,對員工的傷害更是特別的大,如果你真的出現這種情況,你完全可以像這種勞動局進行處理,進行檢舉揭發,有相關的這種政府的部門幫你進行解決,幫你進行處理,維護你應該有的權利和權益。所以我認為的話,你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就這么進行法律處理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