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新入職員工,公司並沒有按時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該怎麼去維權
、你可以通過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監察部門反映的方式,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監察部門督促公司為你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但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補繳社會保險費用。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63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27條第2款分別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有未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行為的,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
可見,責令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屬於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職責,不屬於人民法院的職責,在用人單位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時,可以由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法通知銀行扣繳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勞動者個人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用的訴求,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人民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之規定,在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時,勞動者如果起訴用人單位要求賠償損失,則是可以受理的。
㈡ 入職當月公司未繳納社保,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看自己在社保繳納時間有沒有滿足15天。
入職當月公司未繳納社保可否要求賠償分兩種情況:
1、入職時間在當月15日之前,當月會繳納社保;不繳納可以要求補繳當月的社保。
2、入職時間在當月15日之後,則在次月繳納可以在次月繳納社保;合法,可以不予補繳。
根據勞動法關於社保的相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只要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就應該參加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具有國家強制行。單位必須向你補繳,建議你可以與單位協商解決,也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反映,或者勞動仲裁。
(2)員工入職日公司未買社保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7條規定,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該條例第23條同時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者未按照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㈢ 員工入職公司未繳納社保
合同項可以後期協商,這樣填合同不規范,但是不至於無效
只是因為不交社保版問題,直接去社保局稽核權部門投訴單位,要求單位補交,補交基數可以提供個人工資卡流水或者要求單位提交工資單證明實際工資
和單位有勞動糾紛無法協商一致再考慮申請勞動仲裁,申請時要寫明申請仲裁的請求,要提供相應的證據
㈣ 入職當月公司沒有繳納社保
入職後一個月內為員工購買社保,如果不購買社保可以到社保局進行內仲裁。
單位必須給在職容員工辦理社保,社保是法定的,《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
1、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㈤ 入職三個月,公司一直沒有購買社保怎麼辦
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已明確規定。
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自進用工單位起一個月內,用工方必需完成簽訂勞動合同工作手續,並辦理各項社保上報,超過一個月用工單位仍未能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非法用工,勞動者可以通過向勞動監督部門申訴。
還可以得到應有的賠償,其賠償標准以你所發工資為標准。
如已簽訂勞動合同單位仍未為你繳納社保的,你可以憑勞動合同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以保障自已的合法利益。
㈥ 員工入職三十日內單位不給買社保有什麼影響
《社會保險法》第復五十制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試用期也不例外,在試用期內也應該有享受保險,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上保險。另外,企業給員工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或自願與否,即使員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險也不行,而且商業保險不能替代社會保險。如果沒交可以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㈦ 新員工入職,公司就必須繳納社保嗎合理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簽訂勞動合同就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為單位入職員工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基本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不繳或少繳,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7)員工入職日公司未買社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㈧ 新員工入職後公司應該在什麼時候為員工購買社保
新員工入職後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公司應該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8)員工入職日公司未買社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㈨ 公司未購買員工社保問題
按照社會保險的相關規定,企業應自員工入職之日起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手續,由企業內和員工分別按照容規定的標准繳費參保,屬於法定繳費情形。按照描述中的情況來看,員工在入職後,雖有說自己可以買意外險,但這不能與法定事項抵觸。在社會保險規定中,企業為員工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屬於法定責任,不因員工是否願意參保而改變。因此,在未參保期間,員工可以向企業索賠因此而產生的醫療、工傷等費用。就目前的情況而言,有兩個方面:一是,若員工要求企業支付未參保期間發生的醫療、工傷等自付費用,則企業可以與之進行協商解決;二是,如員工要求企業補繳應交而未繳納的社會保險,則由企業向當地的社會保險部門咨詢有關辦理事項。也可以撥打當地咨詢熱線12333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