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社保 視同繳費 計算個人繳費
這部分人為「中人」, 視同繳費年限部分年 限合並 計入繳費年限;並且通 過過渡性養老版金來增權加養老金待遇,以避免由於未繳費造成養老金計算出來過低。
實際上這就是所謂「空賬」問題。以前沒有實行養老保險繳費制度,那階段沒有形成賬戶積累;但那階段應該視做國家的隱形債務,因為以前是國家統包型退休養老制度。
『貳』 社保視同繳費如何界定
按你的描述,視同繳費年限140個月是合理合法的。我就不明白社保局是依據什麼規定不認可呢?實在不行就去行政訴訟。
『叄』 視同繳費年限怎麼算
視同繳費年限同實際繳費年限1樣,都連續計算為繳費年限,到退休時,在計算基礎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理金3個方面給予傾斜。工齡屬於企業行動,除此而外,統稱為繳費年限。
『肆』 社保的視同繳費是怎麼計算的
社會繳費應該是從1992年開始的,比如你從1980年1月開始工作至今,1992年版開始激費,1980年1月到1991年的12年時間視作已權繳費了,到退休時從1980年計算到退休時的全部月份為繳費年限,桉社保有關計算公式規定計算你的退休金。
『伍』 社保列印單上顯示「視同繳費」是什麼意思
社保列印單上顯示「視同繳費」,也可理解為視同繳費年限。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辦發〔1997〕116號)文件規定,視同繳費年限,指參保職工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年限。具體規定如下:
1、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 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並且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發養老保險金。
2、另外,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後,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及下鄉期間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3、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規定,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
(5)廣州社保視同繳費基數擴展閱讀: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文件的相關規定,目前已明確的視同繳費年限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國有或縣級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固定職工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之前的工作時間里,1998年5月以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的時間為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2、國有或縣級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固定職工在按國家規定暫未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連續工作時間,也為視同繳費年限;
3、機關事業單位合同制職工和從國家不包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中招收的聘用制幹部,按實際繳納養老保險的年限來認定繳費年限,而沒有視同繳費年限;
4、退伍轉業軍人在部隊服役期間的軍齡可視同為繳納養老保險的年限,退役後因組織原因而造成的待分配時間也為視同繳費年限,因個人原因而間斷工作的時間則不能視同為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5、「文革」期間城鎮知識青年上山下鄉的時間為視同繳費年限;
6、從事國家規定的特殊工作的職工,將工作時間折算為連續工齡,可視同為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陸』 跨省社保轉移到廣州市,視同繳費指數和實際繳費指數計算方法太不合理,太欺視外省人了。作為改革前沿…
我也遇到了這樣的情況。社會保險法第19條規定是分段計算的,為何有的地方不執行國家法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