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們公司不給員工繳納社保,但與員工簽了一份「本人已在老家繳納社保,不需要公司繳納社保,」之類的協議
不合理不合法的、別簽別做、離開、必要時報警處理、這是坑人的公司
B. 員工因為特殊原因不需要公司繳納保險,勞動合同書該怎麼編寫
社保國家法定要繳納的,除非該員工已在其它地方繳納有社保,比如新來的員工社回保不想轉到本單答位,仍在原單位繳納。但要出具原單位參保證明,可以在合同書中註明該同志已在他處參加社保,但在你單位應負擔的社保費用應補發給員工,這親今後不會有麻煩。
C. 員工不在單位買社保 需要什麼合同嗎
1、關於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的30天內必須簽訂合同,如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的,按規版定單位要對勞動權者自用工之日起的30天以後的工作進行雙倍補償。
2、關於社保:單位必須給員工繳納(除兼職等其他情況),員工即便自己申請不繳納社保的,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都要單位補齊的。
D. 員工自願不繳納社保協議書合法嗎
公司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律義務,是法律強制性規定,即使員工自願放棄,公司也應版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權險,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七)社會保險;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E. 如果不是本單位員工,但在本單位繳納社保,對公司有沒有什麼影響
要簽一個代理協議 涉及到勞動合同問題 還有工傷 什麼事情都沒有 就沒事
F. 員工和企業簽訂不繳社保協議有效嗎
員工和企業簽訂不繳社保協議是無效的。因為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6)員工不在本單位繳納社保協議擴展閱讀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申報事項包括:
(一)用人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及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用人單位的繳費險種、繳費基數、費率、繳費數額;
(四)職工名冊及職工繳費情況;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在一個繳費年度內,用人單位初次申報後,其餘月份可以只申報前款規定事項的變動情況;無變動的,可以不申報。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代職工申報的事項包括:職工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用工類型、聯系地址、代扣代繳明細等。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有條件的地區,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規定進行網上申報。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所列申報事項。用人單位申報材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出具繳費通知單;用人單位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的,退用人單位補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開展社會保險稽核工作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造成漏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或者拒絕。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G. 非公司員工在公司買社保簽訂協議怎麼寫
不用簽訂協議就可以繳納。
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總原則: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回日起三十日內憑答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H. 在職員工與本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其他單位繳納社保,對本單位權益有侵害嗎
對本單位權益有侵害的。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8)員工不在本單位繳納社保協議擴展閱讀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申報事項包括:
(一)用人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及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用人單位的繳費險種、繳費基數、費率、繳費數額;
(四)職工名冊及職工繳費情況;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在一個繳費年度內,用人單位初次申報後,其餘月份可以只申報前款規定事項的變動情況;無變動的,可以不申報。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代職工申報的事項包括:職工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用工類型、聯系地址、代扣代繳明細等。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有條件的地區,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規定進行網上申報。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所列申報事項。用人單位申報材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出具繳費通知單;用人單位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的,退用人單位補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開展社會保險稽核工作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造成漏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或者拒絕。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